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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8-11-14谭立独

工友 2018年11期
关键词:赔偿金工友合同法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员工用虚假证书入职,能否辞退?

《工友》编辑部:

一家公司需要招用电工,需要持有电工证。虽然我没有电工证,但是掌握着电工的相关技术,于是我伪造了一个电工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个月后,公司发现了我造假的行为,将我辞退并拒绝支付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彭华

彭华读者: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你支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与你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你伪造电工证,显然是对自身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其行为自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因无效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虽然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但鉴于你已经付出相应劳动,决定了公司必须向其支付对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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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架构调整解聘员工是否需要补偿?

《工友》编辑部:

一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将原在武汉片区担任区域经理的我调往北京按一般员工任用,工资待遇不变。因被我拒绝,公司遂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我解聘,并拒绝向我支付赔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丽虹

王丽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表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你们单位架构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将你解聘,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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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俊峰 13307177919

余 军 1387146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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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勇 1372038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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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险已理赔,公司还要担责吗?

《工友》编辑部:

老板为我购买了一份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因脚手架突然脱落而严重受伤,造成医疗费用、残疾等各项损失达40余万元。近日,我要求老板赔偿时,老板说我已经从保险公司理赔30万元,只同意赔偿我10余万元差额,理由是人身意外保险系其购买,我由此获得的相应赔偿理应抵扣其赔偿款项。请问:老板的理由成立吗?

谢萌萌

谢萌萌读者:

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不应将你获得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必须承担的赔偿款项。

一方面,保险合同理赔与雇主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只要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即出现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雇员提供了劳务,即使雇员有过错(故意自伤或自残除外),雇主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雇主不得作为投保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再一方面,雇员有权获取来自保险和雇主的双重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法律不仅没有限制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多方赔偿,甚至赋予了其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金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你在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后,仍然可以要求老板赔偿。

工友

业务尾款未到账,公司可以拒付提成工资吗?

《工友》编辑部: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的报酬分为底薪+提成,而提成只有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账后才能支付。近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针对我近2万元的工资提成,公司却以我所接对应订单尾款迟迟未到账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吴春玲

吴春玲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符合法定时间。《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即工资必须是按月兑现,哪怕有着特殊情况,也不得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底限。故虽然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账后兑现提成,有利于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强化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但工资支付不能超出时间底限。

另一方面,你离职前未能收回的全部货款并不影响公司行使催收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你受公司的委托,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至始至终都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合同款项是否回收的法律性质也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之间的争议,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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