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主体权责分析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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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一、农村环境日益严重
(一)生活废弃物污染
广大农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生活方式的渗透引导,农村生活方式也在潜移默化的发生改变,占国土面积90%的农村,村落分散,加上农村群众长久以来养成的生活习性,因而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尤其随意,销毁倾倒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生活废弃物已然成为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农村生活废弃物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数量大、种类多。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很大一部分不再像以前那样能够自行降解,成分、种类也越来越多。二、垃圾堆放点多面广。农村基础设置滞后,没有固定的垃圾回收处和运输处理单位,导致村民对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极为随意,给垃圾的集中治理带来难度。
(二)化肥农药污染
化肥、农药作为农作物健康成长必不缺少的重要条件,是农民提升农作物产量以及质量的最佳方式,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对化肥农药的用途和组成部分不是很了解,往往盲目使用,导致施肥结构不合理。化肥农药不仅具有较高的毒性,与此同时化肥与农药在土地里的残留时间相对较长,会使耕作层的土壤结构遭到破坏;挥发在空气,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气污染。大量使用的农药量超出土壤的承受能力时,尤其是片面的大量的使用无机氮肥,导致土壤出现氮养化现象,进而导致地下水污染以及地表水域富营养化。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藏性的特点,都是在自觉和不自觉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治理起来难度大。
(三)乡镇企业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得不肯定的是这些企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表现出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给农村环境的承受能力带来的不可忽视的潜在威胁。目前,由于乡镇招商引资属于比较饥饿的状态,官员讲政绩,无论什么企业,只要到农村来办厂,一律来者不拒,至于是不是符合绿色环保需求,是不是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就置之不管了。乡镇企业数量多,成本低,技术落后、硬件设施不足,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以及规模较小,且对环境状况的认知不足,所以在超高速的发展条件下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乡镇企业的工业污染存在着由点到面范围迅速蔓延、污染类型多样化以及重污染行业多占据的份额较大的趋势。
二、农村环境治理主体权责分析
(一)政府主导治理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所涉及的面广点多,政府所担任的责任就比较大,此时政府应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唱好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角戏”。此外环境治理具有外部性的特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竞争性,是一个具有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导致了农村环境治理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政府为主导。
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上政府应当主动利用各种法规政策进行引导社会成员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中,促进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之间相互合作,协调好关系,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管理的主体,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负责,定期学习,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认真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命令。
中央政府不仅是政策的下达者,也是资金的提供者,应加大安排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解决农村环境问题,集中资金搞好重点污染,通过具体的政策鼓励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环保工作中去。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相关政策,合理利用治理资金,自觉对农村建设做一个合理的规划。
(二)公众参与治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需在政府主导治理的条件下,积极动员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果和水平。目前,中国这种公众参与往往属于事后参与,参与的方式主要停留在人民来信、来访、以及个别诉讼案件的形式上,其次,国家缺乏对政策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规定,因而也就谈不上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中公众决策的参与。[1]农民是农村生态破坏的直接接受者和环境治理的受益者,所以农村环境治理不能让农民靠边站。农村本地区的村民对农村状况的了解远远超出其他人,一旦让数量庞大的农民参与进来,能成功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有效实施。公众参与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要具有参与权以及表达权,其次公众对环境治理要具有监督权以及知情权。
(三)社会组织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指的是政府、非政府、企业、民众个人在新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合作共同治理同一个事物,共同参与公共管理活动,以追求最大化的管理效能,最后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2]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公众来治理农村环境是协同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社会协同治理结构,推动农村环境治理的需要。社会组织必须沟通政府和群众,完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并且扩大基层民众对农村环境治理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以及参与度。社会组织自身所具备的资源、知识以及技术优势对环境治理服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让不同社会组织整合起来携手治理农村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水平,针对性的负责政府委托的农村污染环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