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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

2018-11-14赵迎迎德州学院政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19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司法机关行使

■赵迎迎/德州学院政法学院

一、辩护律师权利的界定

(一)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辩护律师是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代表,可以使当事人受到合理审判,使无罪者不受判罚,使轻罪者不被重判。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地位远远不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们对律师的认可也远不如三者的认可普遍,在一个案件发生时人们首先意识到的是找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去询问他们应该怎样做,而不是找专业的律师,这种时候往往自己的很多权利都被忽视没有在最初得到利用和保障,使得在案件审判中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在一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存在弥补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对专业知识的缺乏,以此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不受侵犯。

(二)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

(1)辩护律师权利的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不是随心所欲的,在案件中当事人都用自己为自身进行辩护的权利,但由于自身自有的问题,收集案件材料、证据都没有足够的人生自由,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追诉人自身对辩护权的行使,因此辩护律师的出现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追诉人权利得到很好地行使。但是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需要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此来取得辩护人所拥有的权利,享有辩护人的权利。(2)辩护律师的权利具有独立性。首先,律师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任何人的干涉。律师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成司法机关实现公正的审判。律师也不受法官、检察官意志的束缚。再者,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律师不仅仅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所处的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分析。

二、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虽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从该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来看,相较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的更多的受到立法者的关注。所以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首先,立法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实现。其次,立法冲突的存在。

(二)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观念的影响

而律师要接受刑事案件,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打交道时,因为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从业背景与三个机关单位的执法人员相比较没有优势,受到不重视或者是歧视都是在所难免的。

(三)律师队伍本身的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为了金钱利益而只接能赚钱的案件。为了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与司法人员拉帮结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收费用、向当事人乱承诺,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实利益,还对整个司法过程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设想

(一)建立和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和制度

我们国家应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证据展示制度,以此来提高律师应用证据的有效性,在提起诉讼到开庭审理的期间,可以通过完善证据展示制度来满足律师对于证据的需求,在此过程中,证据要依法并且公平展示,除了一些不方便公开,涉及重大秘密的证据除外,对于没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此来有效规范证据展示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应秉承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辩护律师,不因为自己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对律师存在歧视,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制造困境。在律法规定中,辩护律师所处的地位与检察官、法官是相同的。司法机关的人员不得在工作中掺杂个人情感,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不能因个人思想情感做出选择,所有行为都要依法进行。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一,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律的了解以及对法律维权需求的增长,人们对律师的业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二,律师必须时刻牢记律师的职业道德,以严格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的执业行为。律师自身特别是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在自己的执业过程当中,必须始终坚守道德底线,依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执业行为,树立律队伍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群众服务,律师自身的执业前途才能充满希望。最后,律师行业的自治组织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律师协会不仅要加强对律师的监管,配合司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进行处罚之外还要在律师受到司法机关不当追究责任的时候能够给律师更多的支持和保护,为律师争取合法的权益,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四、结语

在一个国家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质量又体现在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以及是否真正能够履行好自身的刑事辩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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