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2018-11-14陈婧丹
陈婧丹
行政法学是我国重要的立法学科,其在长期的立法研究中获得了较大的进步,逐渐实现了行政立法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技术性发展。但是在不断变化和复杂的行政任务出现的规程中,当前的行政法学依旧面临着多种挑战。所以,行政法学应当积极的就自身起源与过去展开分析,从历史的发展变化中确定自身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中国行政法学学科的不断优化。
一、近代行政法学起源背景与必要性
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法学学科,其的起源与发展都对该国家的命运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贫困懦弱的清王朝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与发展就必须要进行法制革新,而行政法进入近代中国的主要起源标志就在于戊戌变法以及清末新政推行。在该阶段,新政裁判院、审判院等多种行政法学制度依旧处于构想阶段,但是却为之后的行政法知识的引进创造了条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民国初年就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推动力,加速了行政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而部分立法研究人员的知识水平甚至高过了日本,这主要是由于在该阶段,中国已经成为共和制国家,而日本却依旧遵循君王制度。
二、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分析
近代中国的行政法学是起源于译介的,是依托于国外行政法学知识而进行构建的。即,翻译是近代行政法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与推动力。但是由清末发展至民国初期,我国的行政法学经典已经从最初的普遍翻译逐渐发展至少量的自创性经典的撰写。而由1912年发展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流通的行政法译著仅为12本。就这些译著的影响力来进行分析,其中对我国行政法学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译著为日本清水澄与美浓部达吉所著经典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从近代行政法学知识初步引进到第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建立,立法研究人员大多是直接就外国行政法学进行引用。其所构建的知识是以外国法律作为基本背景的,是国外行政法学知识素养的直观体现。
我国在引进行政法知识的初步阶段,并没有就行政法学和行政学进行区分,片面的将行政法学划分为行政学的一项分支。随着我国立法学者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其才逐渐明确了两者之间在目的以及针对对象方面存在的区别,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建立了行政法学的法学属性,不断的向着行政法学中国化的方向发展。并且,在研究不断深入的过程中,近代行政法学研究工作逐渐将重点放在了如何确定其与行政法之间的界定方面,明确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的区别。同时在依法律行政原理的基础上开展了行政法学的研究,把行政法放在了依法治国与立宪主义的原理之下。其主要的目的就在于使得近代中国行政权始终坚持以议法法律为统治条件,科学的就近代法属性进行了定位。
另外,起源阶段的近代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为大陆法系。我国近代行政法学中的术语、原理以及采用的体系的来源都是日本,不仅我国,德国早期的行政法知识也是来源于日本,其多依靠的法系都是大陆法系。在清末民初时期,我国关于行政法学展开的首次争论中,虽然各学者引用了英美法制观念以及行政法治观念,但是从根本上讲,其都是加强了我国人民对行政法的进一步认识。而在行政诉讼制度得到普遍的推行与应用之后,大陆法系才逐渐成为我国的统一的行政法知识。同时,清末时期所开展的法学教育工作中,其主要依托的法学教育体系也是来源于日本的大陆法系。在1912年之后,我国北京大学、东吴大学等高中学府中也仿照了英美法教育模式,但是教学水平较低,没有建立相应的教学讲义与教学著作。而以日式的大陆法系作为基础而构建的行政法讲义却在多个学校的应用过程中获得了较大的成功,并以此建立了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根基与脉络。而从该时期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所涌现的行政法学者所依照的背景都为大陆法系。另外,在上世纪40年代左右,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工作才在因为行政法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陈体强所撰写的《英国行政法论》就是该阶段的代表著作。
三、结语
中国近代行政法学是现代行政法学构建的基本骨架与基础,对于当代行政法学的构建与传播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所以,当前的立法研究人员要实现我国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推广,就应当积极汲取近代行政法学起源阶段的经验,构建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而要是实现这一点,研究人员应当以近代行政法学出现的背景以及其在起源阶段的具体特征展开分析。
[1]何勤华.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J].政治与法律,2014(02):142~150.
[2]赵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