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
2018-11-14王景龙
老年世界 2018年10期
编辑同志:
张老太不能生育,从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孩子。孩子结婚后,迁居外地生活。因为老伴还在,上班有工资,退休有退休金,她从没向养子要过钱。如今老伴走了,她没有生活来源,朝养子要钱。养子说我搬出这些年了,你才要,过了诉讼时效,告法院,也不能支持。请问,请求赡养费有时效要求吗?
读者:路遇
路遇: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请求给付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老太的养子必须履行赡养养母的义务,借口是不能成立的。
律师: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