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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2018-11-13高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10

新生代 2018年21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重复性

高凯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10

一、2017年《规定》的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1.将刑讯逼供中经常出现的肉刑的含义界定为使用暴力方法,并将“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列举为典型行为,对于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模式。

2.《规定》首次将威胁方法列为非法证据排除对象,是有效制约侦查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3.明确了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相比以往,将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证言和陈述列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二)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规定》对争论已久的是否排除重复性供述的问题确立了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将排除重复性供述前提的非法取证行为限于刑讯逼供,而不包括其他非法取证行为。还要求排出的重复性供述必须和之前的刑讯逼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规定》设定了两种隔断因果关系的情况,第一是: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第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由此可见,《规定》确立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是原则加例外,当重复性供述与先前的刑讯逼供具有因果关系时,予以排除,但当出现侦查阶段主体变更和诉讼阶段主体变更时,则推定因果关系被阻断,此时取得的重复性供述不予排除。

二、2017年新《规定》的实施情况和思考。

(一)《规定》的实施情况。

从重庆市司法机关公布的工作总结中了解到,2016年度全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50起,排除因采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46份,收集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4份,因排除非法证据共对1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度共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51起,排除因采用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27份,排除因收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24份,排除非法证据后对2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中不难看出《规定》实施先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数量未见明显变化,这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二)对《规定》的思考。

1.是否应将变相肉刑和疲劳审讯纳入排非范围?

由于严禁刑讯逼供的政策推行多年,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暴力殴打留下伤痕的典型刑讯逼供已极少见到。但与此同时,非法取证并未禁绝,且手段多样,推陈出新,常见的就是采用疲劳审讯或者冻、饿、晒、烤等方式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倍感痛苦,或者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保持某种姿势而变相折磨,这些讯问方式虽然不像刑讯逼供那样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直接的疼痛从而使其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但是这些讯问方式的效果不亚于暴力手段,其往往挑战人的生理承受极限。比如:科学研究显示,长时间的睡眠剥夺可导致认知能力下降、记忆力损害、警觉下降及注意力难以集中、最佳反映能力下降等被讯问者往往为了早日脱离这种身心俱疲的状态,只得作出侦查机关“满意”的供述,而且这种变相肉刑和疲劳审讯往往难以查找证据,隐蔽性更强,往往难以查证。这可能就是《规则》实施前后司法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数量未见明显变化的原因之一。

2.是否需要对重复性供述排除制度进一步规范?

《规定》在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制度时还设立了两种例外情形,其中一种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视为前面的刑讯逼供行为和后面的供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未改变侦查机关的情况下,仅改变办案人员真的能够切断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吗?在“赵作海冤案”中,当事人赵作海在28天里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他曾向媒体讲述了他在公安局受到的非人折磨:办案民警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头,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拷在凳子上,30多天不让睡觉。根据赵作海的说法:“当时打的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设身处地想一想,在遭受如此残酷的折磨后,纵使侦查机关变更讯问人员,不再刑讯逼供,重新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的后果,但是对于赵作海来说,对于刑讯逼供的教训是如此深刻,他仍旧不敢翻供。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现代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研究已经证实,刑讯逼供等残酷、不人道的取证手段,一经实施,不仅会对被刑讯逼供者的肉体造成直接伤害,而且会对被刑讯逼供者的心理层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当该心理创伤一旦形成,则可能在较长时间内继续持续。所以,仅仅改变讯问人员是不能够隔绝刑讯逼供的影响。除了更换人员、告知权利外,还应当引入更多的机制确保其再次供述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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