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探究
2018-11-13张仁兴
张仁兴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228
一、注意义务概述
在探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必须要先了解注意义务是什么,这里的“概念”不是注意义务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是从注意义务的本质来讲,其究竟是代表了什么。首先,注意义务是一种义务。其次,过失犯的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内容都由法律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条文以确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后,注意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亦有所不同,一般的法律义务是对行为主体行为的约束,而注意义务则不然,其主要不同就在于“注意”。
二、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由于注意义务本身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横跨主观与客观方面,即使具体到各个学说,各个学者之间,对于其具体内容不同的学说,学者间都有不同的看法。
(一)国内外学说
1、结果预见说
结果预见说主张的是注意义务的内容就是预见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后果,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这个责任自然要由始作俑者承担。
2、结果避免说
没有避免危害后果的过失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由此过失犯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就是行为人应当避免结果。
3、结果预见和结果避免说
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都是注意义务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学说主张是将两者相结合,既考虑到结果预见,也注重结果避免,只有这样认识注意义务,才能把握住其真意。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内容
对于注意义务也没有深入的解释,其真正内容隐含在过失犯的条文之中。在笔者看来,其主要内容如下:
1、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预见危害结果,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注意义务的首要内容。预见危害结果义务可以划分为认识危害行为的义务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首先,行为人需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认识,知晓其是否有违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工作条例等社会正常秩序,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可不可以回避等各种基础的行为属性,不仅仅要认识到行为性质,还需要在行为的基础上认识到结果,才可以说履行了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2、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关于避免危害结果义务,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义务:排除危险状态的义务,在危险状态中保持谨慎的义务,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
排除危险状态的义务是指,行为主体在进行某一活动后从事某种工作使,对于自己的行为需要认识到其基本属性,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价,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一旦实施就会产生某种可能的伴随危险,会对社会或他人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人由于特定的法律或社会规范要求,具有排除其危险状态,使其保持在合理限度,不会轻易产生危害的义务。
三、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据
本文通过对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即刑法理论学说的借鉴,将注意义务的来源或者说判断依据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章等明确规定的义务
法律,规章等社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由人们在诸多的社会规范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是人们对一些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总规定,也是人们对于一些常见的危险行为的预先防范,而过失的大部分内容都来源于此。
(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注意义务
这一类注意义务是一种社会共识,在从事某一行业,进行某一活动时,哪些事情是值得注意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由此在漫长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常识和习惯。
四、思考与建议
我建议,从微观上,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我们首先要确认是否有法律法规或社会常识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存在,这事确定过失的前提,若没有,则无过失,然后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在宏观上,加强对于过失犯注意义务的重视程度,抓住注意义务这一核心,并围绕其加大刑事立法力度,对于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所以,应当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不能光凭借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判断中,不应当仅仅从法条出发,更应当抓住注意义务这一过失犯的本质,通过对当事人有无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有无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来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最后,要加强对于注意义务的法律理论研究,我国关于过失犯的研究意识还比较淡薄,所以,要加强对于注意义务的研究,把握住过失犯的真正含义,完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