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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农业生产灾害应对体系研究

2018-11-13侯军伟王静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新生代 2018年22期
关键词:官府灾情灾害

侯军伟 王静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1

宋代农业安全生产的威胁以自然灾害为主,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条件决定了宋人在预防这些灾害时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灾后的荒政体系建立就成为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宋代在农业安全生产灾害发生后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荒政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宋代和农业安全生产荒政体系主要包括诉灾、检放、抄札、赈济四部分。即“在州县间遇歉岁,至八月则收状,至九月则检放,在十月则抄札。”诉灾就是百姓向官府报告灾情,而检放是检查灾情状况并确定减免租税份额,抄札则是登记受灾人口数量,赈灾是具体的救助行动,其中诉灾、检放、抄札三个步骤构成灾害评估系统,是赈济工作进行的基础。

一、评估系统

自然灾害评估是减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自然灾害评估和程序可概括为四个部分:灾前预评估、灾期跟踪评估、灾后评估和减灾效益评估。北宋时期,这些评估手段部分已经被运用于灾害管理中,为地方减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灾后评估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和相对固定的评估标准。灾后评估包括诉灾、检放、抄札等程序,一般是百姓报荒、县官抄劄上报、州官检覆上报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蠲免、赈救等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检放和抄札构成了检覆的先后程序。

首先,诉灾是第一道程序,灾害发生后,民户向官府报告灾情的行为,也称为披诉。百姓只有迅速及时地向官府诉灾,才能确保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灾情,实施救助。宋代的报荒制度已经顾及到地域、自然环境、特殊灾害等问题,并不断的调整中,使报灾规定日趋严密合理。报荒的条目也十分详细,诉灾人应先将自己的详细居住地址和姓名写在诉灾伤状上,标明现有土地的数量,平日夏秋两税要缴纳的赋税种类和数量。还要写明当年土地使用情况,种植谷物的种类,不同种类的种植面积。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则诉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对民户诉灾,官府要及时接受和处理,不然属违法行为,“诸县灾伤应诉而过时不受状,或抑遏者,徒二年,州及监司不觉察者,减三等”。

其次,在诉灾后,官府进行检覆,包括检放和抄札。灾情发生后,根据灾情轻重,确定减免租税的工作就是检放。抄札是灾情发生后,官府派人登记受灾人口情况,以备进行灾害赈济的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情况下是同时进行的。民间诉灾大致是由百姓报于当地里正,然后“里正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朝廷)”。当灾害发生后,地方官员要及时对灾情进行检查,确定受灾民户减免分数,为政府实施救济提供依据。

第三,政府派出官员进行抄札,以确定百姓的受灾程度。嘉泰元年(1201),宋宁宗同意臣僚的建议,“如有灾伤州县……(东)西分头多委检放抄札官,限十月内须管一切了毕,不得迁延,及不得漏滥”。

一般来说,灾害评估运作程序如下:州府长吏在收到数限诉状的当天,就必须派出多由通判和幕职官充当检覆官员到诉灾地区,与当地县令佐分别检察田亩的受灾状况,并根据检覆情况书写“检覆灾伤状”,每五天上报州府一次。检覆结束后,最终结果上报知州。再由州级行政单位决定放税租的种类及数量,并且贴出文榜,进行公示。这个过程总共不得超过四十天。州府在将检覆结果和放税结果上报本路监司,监司检察检放结果,如觉不当,由转运司从邻州选官前往灾区再次进行检覆,如确有检放失误,由提点刑狱司纠劾。

宋代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报荒检覆等一系列完善的灾害评估制度,通过诉灾、检放和抄札的灾害救助程序,使政府较好地掌握了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为下一步采取具体的救助步骤创造了条件,构成了灾害赈救工作的基础。

二、赈济等系统

宋代的赈济体系不是简单的赈济,包括平时的仓储建设,灾害后的恢复生产,以及赈济灾民、减免赋役等措施。除了恢复生产的措施外,其余大多不在本文研究的范围内,此处不再赘述。

灾害发生后,宋政府将受灾百姓重新安置,帮助他们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措施有放贷复业、兴修水利、防治虫害等。这些措施和受灾年份的农业安全生产已经关系不大,但是对于来年有很大影响。

为恢复农业生产,宋政府采取了放贷的方式来帮助灾民,包括向灾民提供粮食、种子、耕牛、农具等物资。建炎二年(1128年),宋高宗也曾下诏给沿河灾民以官田和种子。所谓资送,即通过官府的力量,资助流民路费及其它费用,使其能够顺利还乡。

宋代水旱灾害最为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利年久失修造成的。而水利又是农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宋政府十分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宋太祖时在沿黄河府州设置河堤判官十七人,专门管理治河事务。又下令沿黄河、洋河、清河、御河各州县之民种植榆、柳以加固河防,禁止盗伐沿河林木,违必严惩。松神宗时设置“疏浚黄河司”,配备几百只木船,清理河床淤泥。在此基础上还修复汉唐以来许多已废弃的渠堰,新建大批水利工程。据统计,仅在宋神宗熙宁三年至九年(1070~1076年)六年时间中,府界及诸路兴修水利共达10793处。这些渠、堰、破、塘等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水、旱、蝗对于农业安全生产的影响远远高于其他灾害,面对这些自然灾害,宋代的科技水平对于绝大多数的农业灾害都无能为力,这决定着宋代安全生产无法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抵御机制。但是,由于农业是当时社会的立国之本,宋人在前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继承和创造出了很多对于农业安全生产有益的方法和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宋人采用积极灭蝗、兴修水利等方式来应对灾害,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积极贯彻执行。同时,宋代进一步完善以前的荒政体系,为以后的农业安全生产营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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