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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西汉户等制萌芽之原因

2018-11-13石哲宇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7期
关键词:爵位西汉商人

石哲宇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在我国古代专制社会,户籍制度表现出明显的等级性、世袭性和功能多元化。其中户籍“等级”划分在社会制度的构建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在等级观念下的集中反映。

高敏先生在《秦汉的户籍制度》提到:“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关于户等的划分,高敏先生提出“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三个等级。”高敏先生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户等制度的划分,但是也出现了相应的雏型,该观点在其《吴简中所见孙权时期户等制度的探讨》中再次提到,“三个大等级的财产标准,分别是财产在百万以上者为‘大家’或‘高赀富人’;家财在十万以上者为‘中家’。财产在二三万直到“赀不满千钱”的贫民便是“细民”或‘小家’。”汉中期出现的户籍财产等级也为后期的户等制提供了渊源,财产等级的户等制度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推究以财产等级为标准的户等制度出现的原因,本文试从军功爵制的衰落、土地的买卖与兼并、汉代的商业发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军功爵制的衰落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该规定明确了尊卑等级,爵位、俸禄都按军功大小论定,田地、房屋、奴牌、衣服等财物依其爵位等级而定多少。汉承秦制,《二年律令·户律》中有不同的爵位等级享受不同田宅权力的记载:“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汉初为了奖励有军功的将士,给他们加官晋爵,国家的政权掌握在各级军功爵手中。

朱绍侯先生在《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提到:“军功爵制在景帝,尤其是武帝之后逐渐轻滥,军功爵制已滥到与军功没有必然联系,外戚、宦官、后妃皆可赐爵,军功爵已失去奖励军功的意义。”西汉时期的爵位继承为降位继承,《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记载:“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子为公乘……”这样继承下去,爵位在三代之后就基本消失了,于振波先生提到“卿的后子只能为公乘,公乘的后子为官大夫,官大夫的后子为不更,这样,经过三四代后,卿的嫡系后人便逐渐下降为士伍,‘它子’下降得更快”,“所以出现了朱绍侯先生提出的“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的情况,军功爵随着继承爵位越来越低。而社会环境相对和平,依靠军功赐爵的情况越来越少,赐民爵的次数增多,军功爵渐走向没落。为了招抚流民,《汉书·宣帝纪》记载:“今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从文帝到平帝时期,共赐民爵达四十九次之多。这样赐爵的结果必然是爵位的真实效力减弱,从实际权力的象征发展到后来的徒有其名,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区别户等的方法,以财产等级为标准的户等制度应运而生。

2 汉代商业发展

秦汉一直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西汉初年,经济凋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成了当务之急。西汉政府推行了一系列重农抑商、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对商人在经济、政治上采取了种种限制性措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还不准商贾及其子孙“仕宦为吏”。但是随着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正如晁错所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

《汉书》称汉商业之盛是“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当时的商人阶层在社会上的经济势力很大,影响着整个国家。他们“交通王侯,力过吏势”,当时的王侯和官吏都在他们的势力之下,因此被称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载:“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商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利用的,政府在财政紧张时就向商人借贷,以解决政府一时的经济困境,这种借贷关系使得商人和政府进一步紧密结合。这样,一方面商人可以从官府中取得最大的利益,政府也在这种政商结合的关系中受益。

商品经济越发展,国家愈发重视对私人财产的调查,通过对家庭财产的“赀算”来进行等级划分。商人阶层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到西汉后期,尤其是成、哀之间,出现了商人、地主和官员三位一体。私人工商者在保护、扩大私有财产时,靠的是与权力的结合。这种结合有两种方式,一是他们跻身于官僚阶层,朱绍侯先生提出“赀十算、赀四算乃得官的问题……在正常的情况下,只有郎官和爵及可以用钱买……汉代只有中等以上的户等才有参政权”。二是与官僚相勾结,他们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依附权力。西汉商业的繁荣不同于秦时期的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故对不同家庭进行土地、房产、牛羊等财产的赀算来划分户等,应该是商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3 土地的兼并与买卖

西汉时期出现了许多大地产者,关于其形成原因,学者们认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形成,一种是通过土地出售来获得。第二种,政治制度规定了社会的等级秩序,决定了一些人占有了大量的土地。西汉初年的国家授田制度造就了一大批占有大量田宅的官僚地主,在《二年律令·户律》中对军人的规定有功绩的可以授予大量的耕地和宅地的情况下,不同等级之间的授予的数目差别很大,导致了西汉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化。西汉商业在汉朝早期达到鼎盛时期,但商人手中的富余资金却无法用于扩大再生产。文帝时期,采纳了一项政策“纳粟授爵”,使富有的商人拥有更高的爵位,纳粟授爵导致许多大商家购买爵位,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因此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背景,商人可以无止境地购买土地在限制情况下。汉武帝时期,土地买卖和兼并变得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

不论是政治原因形成的大地产者,还是经济因素而产生的大商人的土地兼并,大量的土地都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失衡,原有的建立在军功爵制上的社会秩序崩坏。对于社会秩序的重新建立,按照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家庭等级,并采取相应的赋税、官吏任用等方面的措施,也是为应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的一种户籍制度上的新的举措。

户等的划分与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财产等级”制的萌芽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与政治制度变化、经济发展等方面密切相关。除了军功爵制的兴衰发展、商业的发展和土地的兼并与买卖,还有很多的因素共同影响户等制度的发展,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需要我们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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