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2018-11-13王健铮孙刚
王健铮 孙刚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61041)
1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网络系统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其调整的范围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平台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究其电子商务的根本及模式,它仍属于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过程中现有的民商法中规定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对于未在民商法中进行明文规定的特定领域,应该作为电子商务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1.3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3.1 商法性
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即包括行为法的相关内容,也具备组织法的部分,虽然是以行为法为主,但在甄别和鉴定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组织法的特征。
1.3.2 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律中,其中许多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多都是由现实的技术规范形成的,多年来现实中的技术规范直接影响着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应用。
1.3.3 开放性和兼容性
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对世界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开放,要有包容和全面的特点;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电子体系。只有遵循该原则,才能保证资源共用,技术共享。
1.4 电子商务法的应用前景
电子商务法将成为互联网新时代意义上的商事法律。随着网络通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跃式发展和普遍性应用,在商事法领域中电子商务法关键性作用得以日渐凸显。可以说,新时代商法,将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导。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快速发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其发展的源泉,而且可从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中,寻求到根据。换句话说,在电子商务逐渐在商事领域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的今天,电子商务法将会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在30年前才得以起步发展,目前虽然得到普遍应用,但由于起步较晚兼之我国复杂的社会情况,因此,我国在针对电子商务等新兴事物方面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与电子商务较为成熟的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化实体法。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的角度对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历史发展中具有开创式的重要意义,在法律层面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005年4月1日正式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它的出台和施行必然会有效解决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纠纷,弥补了我国在电子领域中的立法空白,与此同时,更会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
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时刻,标志着我国将迎来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不难发现,虽然电子商务法草案已于2016年提请人大审议,但是截至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系统和详尽的电子商务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问题日益凸显。
2.2.1 立法指导思想不平衡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及网络管制方面,大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把握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并没有真正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法。
2.2.2 立法基本框架不完善
首先,由于相关立法的位阶较低,导致在实际中经常发生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网络安全立法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分散性,法律规范不集中,并未出台一部系统而详尽的电子商务法。其次,在部分领域,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容易造成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模糊、不协调等问题。而且,立法内容偏于概括、规定模糊。最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在其条件和形式上与世界上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
2.2.3 缺乏统一指导,立法推进缓慢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既无科学的立法指导,也无统一完备的法律准确规范。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缺少联系,无法统一协调。通常以各自立场从便于各自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自身行业管理规范,最终导致其矛盾的激化,对法律法规系统的形成及其执法效果产生了严重后果。
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作为我国立法焦点问题,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是大势所趋,但电子商务问题的复杂性,导致立法进程较缓慢。当前在电子合同法、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网上信息管制等多个领域缺乏法律约束,对网络犯罪的定罪和处罚还未具体化。
3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3.1 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益的需要
电子商务有利有弊,且由于相关的立法存在空白以及操作性差的缺点,往往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为人非议。大众对电子商务立法重要性的理解处于非常浅显的程度,以至于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基本权益。
3.2 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行业发展下与经济贸易结合而形成的新生事物,将商贸活动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是其最鲜明的特征。全新的交易规则不同于传统模式,进而产生了法律漏洞。近年来,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3.2.1 互联网商务交易税收问题
税收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电子商务按照规定理应纳税。但是从客观实际来考虑,电子商务模糊了传统税收概念,对凭证审计稽查基础起到了撼动作用,还为国际避税的可能性创造了条件。
3.2.2 商务活动中电子资金划拨问题
为了保护各方权利,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就必须建立配套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以此避免实践中资金划拨纠纷问题。
3.2.3 网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无法否认的是,网络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我们获取知识的渠道。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网络在为商业领域创造前所未有的经营环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这就需要出台一些新法律法规保护无形财产。
3.2.4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在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会面临着被商家泄露的危险,此外,还会面临着网络交易平台定位泄露等问题,亟待解决。
3.3 弥补立法缺陷空白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纠纷事件的频繁发生提醒我们电子商务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法作为其基本法,既推动电子商务稳健发展,也调整了分享性互联网新模式。同时我国现行的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问题,都需要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进行解决。这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法律规范是能否成功运作电子商务的关键。
3.4 保障经济战略建设
近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普及对于我国企业对外贸易活动有了很大的改变,相对应的,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形成新对外开放体系。从而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带来更多的利益,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强有力发展。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前瞻性、发展性的工作过程,电商立法应该对当今电子商务实践当中的问题加以全面有效的规制,但是又不能矫枉过正,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变化着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调整范围不可能涵盖所有。毕竟,电子商务立法的任务只是为电商这种新的商业模式提供一个基础性的规范性的法律框架。根据我国电商立法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现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出建议如下。
4.1 综合性立法
目前围绕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可为两种思路:一种是先整合再细化的方式,首先在摸清立法的主干关键,如立法指导思想、原则、目的等,由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基本法律,即《电子商务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行条例,再相应对其进行修正。另一种则是以其实践所遇问题为首位,制定单行法规,待时机成熟,再进行整合立法。
我们认为,从整体把握个体的思路有利于把握电商发展的时代脉搏、统一对关键问题的看法,更有助于保持立法的完整性与前瞻性。
4.2 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由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并鉴于电子商务立法本身的复杂性和高技术性,国家立法机关须同相关专家配合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既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高技术水平,又要适当照顾社会各方面,包括各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利益需求。简单来说,就是必须改变授权于相关行政部门立法的旧局面,而要成立专门的立法组织,用以防止行政机构专权的滥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电子商务法可以顺应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国情发展的需求,能够真正成为助推时代潮流的法律。
4.3 立法应高度重视与国际接轨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科技进步的产物,无疑也是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结果。全球化精神当中很重要的内容是开放与兼容,而电商立法也必须坚持这些原则。因此,我们一定要注重与世界电商立法的接轨,学习与借鉴世界范围内好的经验与规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国电商发展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多元的经济以及文化因素,立足本土,放眼世界,无论偏向了任何一方,都将会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和挑战。电子商务的活动范围应该遍及全世界,国家的政策目前也鼓励积极“走出去”,所以电商立法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
4.4 电子商务立法要保持其安全性与超前性
电子商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充分体现其便捷、高效特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虽然电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也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才能保证其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的经济结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其技术水平必然提高,也必然会出现新问题。为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就必须在当前的立法当中作充分的预案,要全面考虑到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
4.5 电子商务立法要遵循中立和自治的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新时代兴起的商业模式,其基本目标仍然是打造公平的交易环境。要实现机会的平等,必须做到:技术、媒介及实施的中立。即平等对待、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允许各种媒介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融合、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平等对待传统的非网络背景的法律法规,真正把电商法作为新时代法律体系一部分。
电子商务隶属于交易,应遵循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电商立法必须允许并保护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此为法律应该充分尊重民意。电子商务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为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便利,并且为其实现自己的意愿给予保障。
4.6 电子商务立法法制体系建设
4.6.1 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
随着经济的越发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国家的重大决策。因此,法制的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形成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必须把电商立法纳入到整个法制架构当中去,做好本领域技术工作的同时与其他方面的法律规范互相契合,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添砖加瓦,使其更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从而具有永久的生命力。
4.6.2 明确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立法的基本问题就包括法律调整范围的界定问题,这也是我国电商立法工作第一步就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有关中国电商立法的讨论与研究之中,其主流观点认为电商立法应该涵盖电商交易领域的绝大部分事项,但不可能也不必涵纳所有。这必须得到更深一步的精确定义。
4.6.3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类型的划分以及经营者的身份确定
这涉及到网络虚拟环境下交易的真实性问题,进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影响。电商立法必须对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作出回应,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电商健康发展。
4.6.4 构建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联系
(1)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交易法规。所谓市场秩序包涵了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数字签名及其认证问题,网上交易的征税问题等。中立原则是电商交易法规制定时要严格遵守的,媒体的不同不能成为区别对待的理由。
(2)整合清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电商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发展需要破旧立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需要制定适应其发展的新法,而抛弃过去时代成立但与电商时代精神内涵相悖的法规。
(3)协调有关电子商务各方关系的法规。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参与的交易过程,其中有着错综的利益关系。电商立法必须协调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做到协调一致,有理有据,才能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
(4)制定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计算机犯罪的法规。这是电商良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护相关主体利益的需要。对此可以采用在原有法律体系中增加新的条文的办法,使电商立法自然而然地融入到国家的法制体系中去。
(5)健全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是保证电商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家立法对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当中制定缜密合理的相关法规,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
5 结语
基于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特征、法律地位,立法原则等详细的阐述,以及当前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及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相关建议。电子商务法的确立与出台弥补法律空缺、保证社会公平、推动各行各业的共同发展。电子商务法将发挥它在应有领域中国之权衡、时之准绳的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步伐。本文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分析和研究,旨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和谐发展,更在于维持电子商务活动公平、实现多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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