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婚姻特点
2018-11-13闫淑敏北京服装学院北京100000
闫淑敏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 100000
婚姻是通过嫁娶,男女结为夫妇之礼。“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礼记·乐记》:“婚姻冠笋,所以别男女也。”《经解》:“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又《淮南子·泰族》:“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礼。”婚礼有明喻夫妇之义,确立夫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在宗法社会里,婚姻仪式非常严格而隆重,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六礼”。“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彩:即男方派人向女方送去礼品,提出想要结亲的意图。问名:即经女方同意后,男方遣人询问女方姓名及生辰八字。纳吉:即男方拿到女方姓名及生辰八字后拿到祖庙占卜,由祖先神灵决定双方是否合适。纳征:俗称“下彩礼”。即卜得吉兆后,男方带着财币礼物去与女方订立婚约。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的良辰吉日,派人通知女方,征得同意。亲迎:即在吉日里,新郎亲自前往女家迎娶新娘。“六礼”是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见证,是我国古代文明的象征。唐代的婚礼仪式,承袭古代传统的“六礼”,又根据社会现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基本内涵和所展现的民族精神的主旨是一致的。后代继续加以继承创新,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一笔。
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婚姻礼之后,女方正式入住男方家。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处于被动的一方,无论婚后生活是否如意,都无法选择结束这段婚姻。而男性则可以以女性犯了“七出”之过休妻。此外,女性再嫁也是不被社会主流接受的事情。直到唐代,女性的被动角色才发生了改变。在唐代,女子贞洁观较为淡薄,离婚成为常见现象,再嫁也不以为非。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类似于今天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始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与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家,各生欢喜。”从这份协议中我们可以分析夫妻不仅可以和平的离婚,且女子改嫁也是被允许的事清,而且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最有代表性的例子便是唐代的公主,再嫁三嫁者都不在少数,仅肃宗以前再嫁者高达 23 人,三嫁者也有 4 人。
为什么唐代会出现“离婚协议书”而不是以往的“休妻书”呢?这与唐代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唐王朝统治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由于统治者开明宽松的政策,使得社会长期稳定,人们思想较为开放,为唐代男女追求婚姻娶嫁自由提供了可能。例如唐太宗贞观元年(627 年)二月颁布的关于婚姻嫁娶的诏书曾明确规定:“其庶人男女……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寡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此外,唐代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使得更多的女性从终日忙碌的生产劳作中解脱出来去参与自己喜好的各类社交活动。这就更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的思想,使其能够大胆地去追求婚恋自由。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女性,虽然无法摆脱传统社会对女性的束缚,但却有较多的自由选择,她们可以离婚、改嫁、甚至参与政治。因而,唐代妇女也被公认为是“中国古代妇女中比较幸运的一群。”可见,这与当时统治者所施行的宽松而开明的政治文化政策以及唐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当两个人想解除婚约时,往往采取“和离”的方式而不是“休妻”,甚至女方也可主动提出“和离”,所以唐代会出现“离婚协议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