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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业规模经营进程中多元经营主体间的关系辨析

2018-11-12赵颖文吕火明

四川农业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小农农户经营

赵颖文,吕火明

(1.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66;2.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当前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在于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在惠农政策与资源密集下乡的背景下,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呈现出家庭经营为主的传统小农与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齐头并进的特征。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与类别

农业经营主体通常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生产分工分业的不断深化,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相对于传统小农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和经营管理能力,通常理论上认为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然引进高科技、机械化、信息化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广泛应用,促使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相对普通农户较高,并以商品化生产作为主要目标,带动农业市场化、品牌化和绿色化,促使农业变得有利可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驱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推动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的重要力量。

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底),全国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农业经营单位2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数量较10年前增长417.4%。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促进与支撑作用。但与此同时,全国登记的农户尚有2.3亿户,仍然占据农业经营群体中的绝大多数。由此,在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背景下,如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小农之间协同发展,实现多方利益共享的均衡发展机制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

2 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多维度比较

当前,我国主流媒体和学界讨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同时呈现出相互补充、多元发展的态势。但在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小农关系的问题上,现有文献主要将侧重点放在探讨二者的对立面上,如基于经济学视角,认为新型经营主体相比于普通农户更具有市场化和专业化优势,并普遍认为新型经营主体相比普通农户生产效率更高;或是基于社会化视角,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权益、支农财政补贴等方面的矛盾,以及由此引致的新的农村阶层分化和治理难题。

笔者认为,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提升的重要表现,尽管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小农之间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关系,但这也是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二者关系徘徊式演进的一个重要体现,各类经营主体都有其适合的发展空间,他们需在不断地磨合中实现协同共生。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农情决定了小农大量存在、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依赖土地集中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性。因此,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成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服务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小农与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发力。

与普通小农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特征,在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率等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也相应较大。比较而言,多元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区别有4个维度。

2.1 法律维度

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相比于普通农户、专业大户乃至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更明晰的法律地位。其中,家庭农场多数在专业大户基础上,经工商部门注册或者农业部门认定,以市场化为导向,实行家族式管理模式,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农业企业,通常推行企业与农户联结的一体化经营模式,是以盈利为主的法人组织,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2.2 资本维度

普通小农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的结合体,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计,不存在市场竞争意识,因而缺乏较明晰的成本效益核算理念;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拥有着较明晰的资本收益率;农业企业以外投资本为主,拥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但经营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几类经营主体。

2.3 要素资源维度

普通小农往往是土地和自有劳动的最直接供给者,但在设备、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现代化生产要素占有方面较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租赁农地为主,自有农地为辅,成员间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构成劳动力,偶有邻里间换工,对于现代化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能力较弱;农业企业主要依靠租赁农地和雇佣劳动力经营,很少有自有劳动,企业与雇佣劳动间通过契约达成合作关系,在现代化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方面优势凸显。

表1 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别、基本概念、经营逻辑、主要特征及规模经营路径

2.4 生产经营维度

普通小农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担负着维持生计的功能,生产过程中主要面临的是自然风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促成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初始状态,其经营目的主要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进而实现家庭收入水平的提升,除自然风险外,生产经营过程中还面临着土地流转风险及市场风险等,盈利能力较受限制;农业企业以盈利为目标,有着延伸产业链、促成一体化经营的优势,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容易引致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同时产业化经营中还存在着较高的契约风险;农民合作社主要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服务,但由于其非营利性质,决定其规模小、合作领域窄,服务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需求。

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别、基本概念、经营逻辑、主要特征及各自的规模经济路径,详见表1。比较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孰强孰弱的问题,且多元经营主体引导的规模经营路径也具有多层次和多样性,不仅仅局限于土地规模经营,在市场化动力的驱使下,还涉及到农业生产要素规模化、农业经营环节规模化、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和农业产业融合规模化等多元化发展模式,同时,也反作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具有完全替代性,尽管排斥小农、质疑小农、放弃小农的提法不绝于耳,但小农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关联性,如何将小农引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实现多元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好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相关矛盾。

3 适度规模经营中多元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处理

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催生了农业组织经营模式的多元化,由此,农业规模经营的路径也朝着差别化和多样化发展。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路径中,农业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相互交错,其不同的利益诉求致使要素(土地、资金、设备、技术、劳动力等)之间又存在着相互牵制的关系,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极力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既要稳妥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间的相互关系,避免产生不良的“挤出效应”,还要积极保障小农户利益,尽量满足其诉求,并通过发展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组织载体,将小农户有效引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中来。

3.1 小农分散流转意愿与新型经营主体连片流转意愿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会需要集中流转连片土地以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效应。但一方面,这可能会因为个别农户不同意流转而影响整片土地的流转进程,并极大地抬高了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可能在违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仍然强制推动农地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特别对于那些留守的中老年劳动力,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在成为失地农民后成为更贫困的弱势群体。鉴于此,首先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识教育,让其尊重小农的意愿和基本权益;其次,要切实了解小农户的真实诉求,注重通过完善农村就业保障体系或提高其非农收入水平以降低对土地的依赖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和保障小农土地权益。

3.2 小农风险规避与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风险偏好之间的矛盾

无论是对于普通小农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面临着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化风险,但受灾害风险的影响程度会随着风险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如农户经营的自然风险分散在每个小农身上,风险相对较小,而新型经营主体多采取大规模经营,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其后果通常较为严重。另外,新型经营主体还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主要反映在一是成本方面,面临着土地租金、劳动力成本、农资成本等不断上涨的压力;二是价格方面的市场波动较大;三是经常遭遇资金储备匮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均导致了农业经营效益的极度不稳定性。因此,不论是小农还是新型经营主体,在作出农业生产经营决策之前,应对各类风险作出理性评估,不能盲目跟风。对于规模化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购买农业保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损失。

3.3 规模化新型经营主体引致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

传统小农精耕细作的特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稳定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尽管相比于小农效率效益更高,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存在着较多质疑。如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并没有真正务农的意愿,仅为了套取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或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导致在实践中催生了一批“伪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其规模经营的粮食单产也远远低于小农水平。一些经营主体通过垄断性方式获得土地,排挤了其他经营主体,并将部分经营行为非农化,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农村社会结构,甚至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应认真审视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价值取向,避免财政资金分配的错误导向,更加合理配置利用财政支农资金,让财政补贴真正惠及于那些愿意致力于务农事业的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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