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课改背景下初中体育教学的创新
2018-11-10李国栋
李国栋
摘 要:伴随着新课程理念的持续推广与深化,初中体育教学突破了传统的教育理念及模式。新课改坚持的主要理念之一就是创新教学,这也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初中体育的创新教学,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之处,能有效激发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热情,进而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自主创新能力有所提升。主要对新课改要求下初中体育教学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及其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初中体育;教学;创新
体育教学的创新能够促进学生加强体质锻炼,提高其综合能力,还有利于我国全面推进教学改革。在新课改背景下,体育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出发点及归宿点也都是学生,这样才能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一、新课改背景下初中体育教学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增长,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质量要求也逐渐提高,而国民身体素质却随着生活的舒适呈现下降趋势。当前,大多数中学生都很少锻炼身体,抵抗力也普遍下降。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因此,初中时期的学生正是身体发育及成长的重要阶段,体育教学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推动学生发展的主要责任。传统的体育教学依旧是重理论以及短期效果,却忽略了学生未来个人能力的发展,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与创新性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使其整体能力及其素质不能得到有效提升。而新课改将创新性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体育教学的创新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的思维得到拓展,促进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新课改背景下初中体育教学的创新措施
1.创新教学氛围
首先,体育教学创新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教学氛围的活跃。课堂氛围的轻松愉悦有利于学生保持舒适愉悦的心情,调动学生学习体育课程的积极主动性,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其次,体育教师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使教学内容变得丰富多彩,只有与学生自身特点相结合,采用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教学方式,保持教学氛围的和谐,才能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感受到快乐,又能学习到体育知识,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体育的热情度,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如,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教学过程中,对以往单调、枯燥的教学方式进行创新,将其转变成新型的、活跃的课堂教学,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座位,以小组为单位对教师进行提问,并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或竞赛,小组之间相互竞答,在活跃课堂学习氛围的同时,也能发掘学生的自身优势及潜力,增加其学习体育的兴趣,使其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
2.教学内容的创新
对传统教学内容的创新是新课改初中体育教学创新的主要表现。教学内容的创新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坚持原则、标准及其程序的合理性,并且教学目标体系的制定必须要与各时期的教学特点相结合,一定要递进有序,符合当时阶段的教学内容。分阶段制定目标时,必须要从学生的性别、年龄、生理及心理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使得体育教学内容及其课程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从而有利于学生体育实践能力的培养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如,足球训练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适当地创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针对不同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自身优势明显的学生可以适当地增加训练难度,并结合其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并提出改正意见;而另外一些自身没有多少优势或技术不熟练的学生,则可以适当降低难度,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强化练习,还可以以游戏的形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动。这样既能创新教学的内容,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及其追求刺激的心理,还能强化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
3.和谐的师生关系
为保证初中体育教学创新能够有效实施,师生关系的和谐及升华是很有必要的。创新教学的师生之间应该是互助合作的关系,改变传统的教师主动教、学生被动学的关系,教师应以学生为课堂主体,拉近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另外,教师还应该全面考虑学生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调动学生学习体育知识的兴趣,建立平等互助、亦师亦友的和谐师生关系。
如,在足球項目的教学中,教师可以让一些足球爱好者且理解较多的学生扮演“教师”,让他们切身感受教师的角色,并将自己对足球的看法或见解给其他同学讲解,之后其他学生再对其讲解进行合理的补充。最后,教师再对学生的讲解进行最后的归纳与总结。这一过程,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又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及体会。
当前,我国国内的初中体育教学模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填鸭式”教学,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而新课改背景下的体育教学宗旨是坚持人文关怀,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热情,使学生在体育实践活动中将自我个性及其特长尽情地展现并发挥出来。同时,教学创新还能丰富教学的内容,使得体育教学形式较为灵活,有效地促进体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展开,使得整体的体育教学质量都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成红光.新课改背景下初中体育教学改革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6,6(19):3,5.
[2]陈晓青.试析新课标背景下的初中体育教学创新[J].当代体育科技,2014,4(17):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