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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践行困境和路径分析*
——基于“枫桥经验”的调查与思考

2018-11-09葛明征杨昌军姬艳涛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法治化居民

□葛明征,杨昌军,姬艳涛

(1,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 100038)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践行困境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首先是经济转轨,法治需求的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单一计划经济发展到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整个社会从纵向的阶级分层到横向的社会分工,逐渐解构为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形成了多阶层的社会,导致了多元化的法治需求。其次是政府转型,社会客体的碎片化趋势显著。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管理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另一方面伴随单位体制的消逝和弱化,社会成员可以从市场之中和体制之外,获得更多职业发展空间、日常生活满足和社会联结需求,社会公众日常活动呈现原子化趋势。再次是思潮转向,法治文化发展的“内卷化”。一方面是西方的文化思潮泥沙俱下,冲击了中国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信息的洪流涌动,鱼目混珠。思想的混乱导致我国一直都未在全民范围内构建起“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文化体系。[1]同时,社会已经多元化了,而政府如果仍扮演着“超级保安”角色,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坚守一元化的路径模式,势必会导致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和法治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事实上,正是这一矛盾的不断积聚和激化,导致基层治理法治践行中出现诸多难题,特别是基层党建法治化建设滞后、基层法治社会构建不足、基层法治文化发展缓慢以及基层法治弥合功能式微等,成为制约和限制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瓶颈和现实困境。

二、枫桥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创新和推进路径

(一)创新党建工作,促进基层党建法治化建设。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上述四个内容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同时具有科学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其中,如何密切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在我国基层社会得到贯彻落实,是新时代下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一直以来,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特别是新时代下,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在基层党组织的统筹领导下,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共建互融、协同推进,丰富和拓展了基层党建法治化的科学内涵与实现路径。

1.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能力。近年来,诸暨市抓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契机,一方面,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深化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务联系会议制度,确保基层事务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组织手中;另一方面,以基层党建星、富裕星、美丽星、和谐星、文明星“五星达标”和3A级景区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以基层党建全域引领基层治理有效提升。此外,通过实施党建引领基层自治提升工程,开展干部“进村赶考”专项行动,机关干部返乡走亲、乡镇干部驻村连心、党员干部结对交心。在枫桥镇,要求所有机关干部定期定时返乡访民情、释民惑、解民忧,了解民情和建言献策。同时,枫桥镇严格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干部管理、村级事务决策、任期承诺事项履行、村干部坐班值班”等方面的党建责任清单,并将抓党建责任清单的主体确定为村支部书记。

2.把基层党组织建在网格上。网格是浙江省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浙江省全面推行“网格+党建”模式,把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在网格上,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干部在网格管理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的每个社会末梢。

3.社会组织发展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实行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同步孵化,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的规范和引导,实行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同登记,同年检,同评估”。截至2018年7月,诸暨市745家各类社会组织中都建立了党组织,实现了党建全覆盖。同时,编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监测网,推行党员结对联系,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等制度,有效发挥党组织政治上引领、思想上教育、组织上规范、廉洁上提醒等作用。

(二)培育社会组织,推动基层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下的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自治化、法治化和民主化过程。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其通过对构成社会基本元素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硬法和社会自治领域的软法,实现其权利自由和救济保障。法治社会强调社会自治,“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2]培植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即如果没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社会,或者社会组织被国家淹没,公民社会尚不强大,便难以谈起法治社会。因此,培植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在“枫桥经验”的引领下,基层社会治理之所以取得了如此之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在于当地政府能充分发掘公民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巨大潜力,通过放权促进权力和法治的社会化、多元化,改变过去国家权力的单一治理模式。

调研中,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表示,政府不再扮演“保姆”的角色,委托、让渡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支持社会组织承担与其自身职能相适应的公共事务,全面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把民间力量有效发挥出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格局。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创新做法。

1.加快政府职能让渡,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实践中看,对于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公益性的公共职能,如心理疏导、就业培训、文化卫生、社会服务、纠纷调解、养老助困、社会帮扶、社会治安等,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资助公益创投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分离和转移。例如,在社会治安维护方面,“枫桥义警”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优势,通过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营模式将社会资源有效运用在犯罪预防和治安防范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治安由传统外生秩序向社会自发的内生治安秩序的转变和重构。此外,诸暨司法局作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确定服务提供方,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购买的范围主要是社区矫正业务中的非执法类项目,包括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上门走访和电话回访、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其他困难帮扶服务七大类,较好地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帮教方式单一等难题。

2.大力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在诸暨市党委政府的推动下,逐步建立了覆盖县(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规范管理和服务并重,实施年检评估,举办财务培训,培养公益人才。2014年12月,诸暨市在市民公园内建立了1800多平方米的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通过入壳,为初创期、发展期的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了硬件设施、软件服务、后勤保障等。成立至今,已孵化社会组织96家,现有入驻孵化成长社会组织21家,主要开展应急救助、关爱服务、绿色环保、社区服务、心理咨询、司法援助等活动。

3.培育公民志愿精神。调研发现,在社会服务多元化过程中,民间志愿服务活动活跃,对于弥补政府或准政府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空白和失灵以及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效率均有明显效果。调查数据显示,诸暨市参加社团、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居民占总调查人数的53.82%;没有参加的居民占46.18%(见图1)。认为“所在社区参加社会组织的人数有很多”的占总调查人数27.33%;认为“参加人数有一些的”占42.65%(见图2)。此外,通过数据对比发现,枫桥镇的参与率比起其他街道(乡镇)的高5.32%(见表1)。

图1 社团、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参与情况

图2 社团、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开展情况

表1 枫桥镇与其他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组织情况分析

同时,调查发现,志愿工作活动效果显著,回答“经常见到带有红袖标的治安志愿者活动”的居民占总调查人数的83.84%,“偶尔见到”的居民占比11.63%,“没有见到过”的居民占比4.53%,且枫桥镇回答“经常见到”的比其他街道(乡镇)高22.89%(见表2及图3)。

表2 治安志愿者活动情况对比

图3 社区治安志愿者活动情况

回答认为“巡逻防控效果好”的居民占总调查人数的92.39%,认为“效果一般”的占7.61%;认为“治安志愿者提供破案线索效果好”的居民占82.25%,认为“效果一般”的居民占16.24%;认为“治安志愿者矛盾纠纷化解效果好”的居民占92.34%,认为“效果一般”的居民占比7.66%;认为“治安志愿者提供便民服务效果好”的居民占总调查人数的87.37%,认为“效果一般”的居民占比12.63%(见图4)。调查发现,枫桥镇治安志愿者各项活动的效果均强于其他街道(乡镇)(见表3)。

表3 治安志愿者开展工作效果情况对比

图4 社区治安志愿者开展工作效果情况

(三)营造乡村崇法新风尚,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体现法治文化,对于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这一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不管是法治中国建设,还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都离不开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并且,想要真正贯彻落实法治理念,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这一目标,必须将法治文化固化为稳固的社会意识与风序良俗。“枫桥经验”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枫桥经验”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程;坚持依法育人,完善全民法治建设体系;注重知行合一,坚持基层民主建设与基层法治建设同步开展。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程,强化乡民法治新思维。诸暨市通过农村普法工作的纵深推进,农村法治大讲堂的扎实开展,有效推动了普法工作“下田头,上山头,进农家”。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成并投入运行市、镇、村三级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诸暨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并在全面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基础上,同步实现法律顾问审查制度与法律顾问定时接访制度。同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依法疏导法”和“判例型调解”,推动调解从“情理法”向“法理情”的转变,形成基层农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2.坚持依法育人,完善全民法治建设体系。通过权力规范运行的有效推进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强化,对行政村的工程建设、集体资产运作、农村私人建房等八方面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进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因违法办事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同时,坚持“以案说法、依法育人”,即要求执法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对群众轻度违法上访人员进行法制谈话和依法服人。

3.坚持基层民主建设与基层法治建设同步进行,为基层法治文化提供成长土壤。为深刻诠释“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理念,枫桥镇深入推进民主治村,推广枫源村“三上三下”议决事制度,通过最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村级决策,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发生和激化。枫桥派出所积极推行“议安全防范、议矛盾调处、议案件办理、议普法宣传、议警务工作、创平安社区”的“五议一创”平安议事活动,更广泛动员民众助推平安共创,开展重大事项风险评估,以专业机构结合民意征集的形式广泛收集、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点。同时,充分尊重民意、吸收民意、表达民意,在枫桥古镇改造工程实施前,先后召开座谈会107个,走访家庭6936户,发放倡议书、公开信、宣传册万余份,同时挨家挨户上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把政策交给群众,把蓝图交给群众,赢得了全镇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创造了古镇改造的“枫桥速度”。

从诸暨市居民意见表达情况看,本次调查中,认为社区居(村)委会反映问题的渠道很通畅的居民有63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3.93%;认为比较通畅的居民有24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4.62%;认为一般通畅的居民有95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63%;认为不太通畅的居民有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91%;认为不通畅的居民有9人,占总调查人数0.91%(见图5)。

图5 反映问题渠道的情况

从枫桥镇与其他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向社区居(村)委会反映问题的渠道情况对比数据来看,居(村)委会反映问题渠道很通畅的比重普遍较高,其他街道(乡镇)一般通畅以下的比重均高于枫桥镇(见表4)。

表4 向社区居(村)委会反映问题的渠道情况对比

在诸暨市调查中,没有参加过民警在社区或村里召开的居民议事会的居民有34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4.98%;参加过一两次的居民有285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8.82%;参加过数次的居民有24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4.27%;几乎每次都参加的居民有11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1.93%(见图6)。

图6 参加居民议事会情况

从枫桥镇与其他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参加居民议事会情况对比数据来看,枫桥镇居民议事会开展情况明显优于其他街道(乡镇),没有参加过居民议事会的情况明显较少,参加过数次或几乎每次都参加的情况较多(见表5)。

表5 参加居民议事会情况对比

在诸暨市调查中,参加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会的居民有46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6.14%;没有参加过的居民有53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3.86%(见图7)。

图7 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会的情况

从枫桥镇与其他街道(乡镇)社区居民意见表达的对比数据来看,枫桥镇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会的比例为60.61%,比其他街道(乡镇)高18.06%,由此可见,枫桥镇居民的意见表达比其他街道(乡镇)更为活跃(见表6)。

表6 枫桥与其他社区居民意见表达分析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推动基层法治机制建设。法治通过确立价值多样化及价值共识来推动社会整合,通过创新社会纠纷机制而实现社会关系的修补和稳定,这就是所谓的法治的弥合功能。[3]事实上,矛盾纠纷化解一直都是“枫桥经验”的核心精髓。近年来,针对矛盾纠纷主体多元、诉求多元、类型多元的新特点,枫桥镇在改革与实践、反思和重塑、进步与回归的基础上又有了诸多新的探索和改革。

1.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打造品牌调解员。具体而言,在纠纷调解法治化建设实践中,坚持点线面联动推进、市镇村统筹发力,紧紧围绕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全面构建并完善医疗纠纷、法院诉前、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等13个专业调解委员会。同时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律师、乡贤、志愿者、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精心打造“老杨调解”“娟子调解”等一批品牌调解队伍,确保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2.打造“四个平台”,实现“矛盾不上交”。打破基层乡镇治理壁垒,将国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7个部门的服务管理职权及其人员纳入乡镇属地管理,组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的“四个平台”,建成集“信息汇聚、指挥派单、可视指挥、数据研判、留痕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运行系统,形成“信息收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督查考核—分析研究”的运行机制,建构“受理—执行—督办—考核”的管理闭环。自平台正式运行至今,事件办结率达100%,其中当日办结率达44.82%。

3.坚持矛盾甄别疏导,完善程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实施矛盾化解甄别疏导机制,坚持依法处置和自愿调解有机结合,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力量,综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调解工作。同时,对当事人提交诉求不适合调解或不愿意接受劝导依法处置的,则由镇综治中心牵头,联合派出所、检察室法庭、司法所进行会审甄别,应依法处置的直接移交相关政法部门。

三、枫桥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经验与启示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基层治理法治化,不仅应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还要发挥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作用。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和社会治理是分不开的。在法治方面,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贯穿于法律的制定、运行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各个环节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和社会多元共治两个方面。一方面,基层党组织是党治理国家的神经末梢,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最直接的方式,同时又是落实党委政府决策的基本保障。党在理论、制度、政治、组织和群众等方面的先天优势,要求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进程中始终处于引领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和战斗堡垒作用。另一方面,现代治理的核心含义是“多元共治”,应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治理格局。基层治理法治化,不能只是基层党组织的“一往情深”,而应是多元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党委要发挥政治引导作用,统筹政府、社会、民众三大主体形成合力,依靠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仲裁等法治机构以及法官、律师、仲裁员等法治队伍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中坚力量,同时协同联动自治组织、协会、团体、个人等其他主体共建基层治理法治化。[4]牢牢把握和坚持民主治理这个关键,坚持走群众路线,激发社会主体参与,探索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群众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格局。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坚持经验主义合法性与程序主义规范性的双向耦合。经验主义合法性是一种工具化、形式化的合法性,是一种抽离了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突出合法性的证成性维度,其更关注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性手段和制度构建去获取和谋求解决合法性问题。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需要通过制度保障来维持稳定和长久,从而实现法治化的状态。无论在治理结构、治理内容等方面的变革调整抑或组织体系、人员结构、设施设备的健全保障,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应通过制度规范创新和完善加以解决。[5]

基层社会治理在矛盾调处、纠纷排查、推动法治资源和力量下沉、完善基层综治机构和法治网络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支撑是密不可分的。但也应认识到,法治的核心要义和理论依据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制度性法律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圭臬标准,是衡量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依据。程序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民主性,民主是法律、公权力和秩序的价值归宿。一方面,它通过以理性沟通为核心的正当程序来容纳多元价值,保证法律的正当性来源,即个人自由和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它以正当的法律来保卫自身的民主基石,即通过合法律性的统治保障有效性。①枫桥法治实践正是围绕推进基层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而采取了“三上三下”民主决议、民主恳谈会、群众议事会、听证会、村(居)务公开等改革举措,以及“议安全防范、议矛盾调处、议案件办理、议普法宣传、议警务工作、创平安社区”的“五议一创”平安议事制度等创新举措。同时,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程序正义还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中。浙江省规定村规民约内容可以因地制宜,但制定程序要相对统一规范,严格按照宣传发动、组建班子、草拟初稿、讨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备案审查、公布实施八个步骤开展。枫桥镇还专门制定了“村规民约制订修订工作规范”,要求村“两委”组织村民反复讨论,通过调查、解释、答疑、集体签名、上门入户征求意见等手段充分吸纳民意。

(三)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坚持维稳与维权的理性平衡。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两种对立的现象,即“花钱买平安”和“稳定压倒一切”。“花钱买平安”指有的地方过度满足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使部分群众为了琐事漫天要价甚至进行闹访、缠访和极端上访。“稳定压倒一切”是在地方治理过程中过分追求“维稳”目的,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忽视了对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两种情况都在维稳和维权的平衡中出现了偏差,容易导致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异化,因此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断——“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不仅科学阐释了二者的辩证关系,而且指出维稳的根本和正确途径要扎根于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应按照“以维权保维稳,以维稳促维权”的原则,既要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又要树立和维护法治在基层社会的权威,依法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6]“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并在维稳与维权的理性平衡中,不断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改革完善。例如,枫桥法庭通过QQ视频连线方式,远程为行政村提供专业性法律解答;向行政村发放枫桥法律服务所名片,推广法律咨询服务。同时,高标准建成诸暨市内首个公共法律服务站,提供便捷化法律咨询,注重人性化法律救援,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坚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应遵循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双重规则,既要依据现有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规范,同时也不能忽视地方性观念、风俗民情等非正式制度因素。正如《公共管理与治理》(《Public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一书中所指出的:“地方治理是一套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结构、过程等内容的有机系统。”[7]在很大程度上,基层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交汇共生点,既要依靠基层政府,遵循选举、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又必须维护传统和道德风尚等非正式制度要素。[8]

当下,基层社会原子化的势头越发明显,加之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庞杂,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难以“涵盖所有、穷尽一切”。如果忽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仅依靠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来对社会事务进行规制,不仅难以达到社会秩序规范之效用,反而可能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治理成本的高昂、治理效益的下降,从而影响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和发展。因此,一方面,应坚守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底线作用,即基层治理中的原则性问题、重大利益冲突、违法和犯罪行为都必须遵循正式制度的强制约束,这是不容触及的底线。另一方面,应发挥非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辅助整合作用。治理实践中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职业规范以及社区自治章程等非正式制度具有平等协商、柔性诱导、多元参与的特点,不仅体现出现代治理的民众性、包容性、参与性、多元性与平等性,还符合新时代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法治、自治与德治“三治”相结合的特征。如,枫桥镇的村规民约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平安建设等基层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民事约定”,成为群众的“分内事”,并在“德法利并济”基础上加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同时,枫桥镇积极推动各村修订村规民约,对村级治理的突出问题和村风进行劝导,发挥“软法”的约束作用,对农村中虽不至于违法处罚但明显不讲道理的一些常见行为进行制约,轻则批评教育、與论谴责,重则黑榜公布、微信曝光,甚至取消资格(如取消入党、建房审批资格)、损害赔偿等。可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与耦合支持,不仅有助于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不足,增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同时也为新时代下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制度空间”。

注释:

①(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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