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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构成诈骗

2018-11-07

现代家长 2018年9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不法电子秤

问:我受村民的委托到省城购买种子,没想到被商家给骗了。经营种子的商家对电子秤做了手脚,过秤时用遥控器调节,虚增50%的种子重量,非法获利5万余元。我和村民准备请律师起诉该商家。请问,该商家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因为是现场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签合同,好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吧?

余小本(河北邢台)

律师意见:我认为,该商家的行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区别。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诱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二者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不法商家利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的计量,以不被人察觉的方式掩盖已经改变电子秤计量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不怀疑电子秤的计量结果,并希望被害人多付钱的行为,应属于“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非趁人不备、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

其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必须以签订经济合同为手段。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欺骗行为也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欺骗手段与合同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故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最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齐全。本案中,不法商家隐瞒了电子秤计量不准确的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认为是在进行公平的交易,并自愿交付虚增的种子价款。这种自愿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假象迷惑。因此,不法商家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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