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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程序保障

2018-11-07韩婷婷王艳花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正当性

韩婷婷 王艳花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具有繁简分流的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當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大量的非自愿性认罪现象,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实施,有待于在程序上加以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性;自愿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84-01

作者简介:韩婷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王艳花(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通过观察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我们可以发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露出许多问题。表现在:许多法院将案件的审判周期大为缩短,简化法庭审理程序。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理周期上已经减少到10日以内,法庭审理时间减少到10分钟以内,裁判文书也实行了“格式化的方式”[2]。这种改革措施虽然提高了法庭的当庭裁判率,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我们知道,在简化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上,一些法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也相应被简化,这种情况下造成了法官只要审查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明确了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就可以当庭裁判[3]。而恰恰是这种缺少辩护人为其对抗的环节,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并非真实的意愿,其权利无法保证,进而影响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程序保障

(一)强化律师的有效参与

现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都出现了值班律师,但值班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等,他并不享辩护律师所享有的基本权利[4]。比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因此,为了更好地防止目不识丁或者文化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侦查机关的利诱,作出违背其意愿的供述,应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认罪前的知悉权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之前,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了解控方证据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控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之前,必须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确保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有关量刑的情节,从而进一步决定是否作出协商[5]。

(三)法院严格贯彻审查义务

首先,将认罪与量刑严格区分开来,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法官很少把重点关注到被告人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这个问题上,缺乏实质的有效审理[6]。为此,我们可以将被告人认罪这一环节单独设置出来。法官应先审查被告人是否自愿,如果自愿,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而如果发现被告人并非自愿,则终止该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来审理。

其次,应当赋予被告人享有反悔的权利。被告人作出的认罪,有的时候并非本意,而如果一概地将被告人的认罪作为判决的依据,会极大地损害被告人的人权。为此,我们可以在法院审查认罪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定罪量刑之前,赋予被告人一定的反悔权,更好地保障其自愿性、真实性[7]。

最后,完善上诉制度。即使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也仍然需要实行两审终审制。基于当前被告人认罪的风险性和审前程序的正当性来说,完善上诉制度是极为必要的[8]。二审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上诉的范围内实行不开庭审查,若发现被告人并非真实意愿,即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实体上主要表现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程序上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也即“刑事速裁程”。但是更准确的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取代刑事速裁程序,而是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其范围当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也存在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问题,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本文主要是就认罪认罚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从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明智性。

[ 参 考 文 献 ]

[1]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当代法学,2017(5).

[2]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1).

[3]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

[4]孔冠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

[5]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4).

[6]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

[7]卢君,谭中平.论审判环节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的构建.法律适用,2017(5).

[8]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法学,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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