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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8-11-07孙雅仕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民诉法诉讼法民事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主要价值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又简称为“诚信”,所谓的诚实信用,“诚”是指真诚、诚实的意思;“信”则是指遵守承诺、及时履行承诺之意[1]。为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13年1月1日将诚信原则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当中,该原则第一次被纳入到诉讼法的范畴,法律的原文这样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从新的法律条文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体会出新法的精神意义。即该原则作为民诉法新规定的一项原则,不仅仅是成为了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的重要准则,更是成为了约束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保证断案的公平性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另外,新增的法律条文还有另外一层的意思,那就是这两条文不仅仅只约束法官,任何的民事诉讼人都不能为谋取自身的利益而违反诚信原则的规定,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去,在诉讼活动当中的任何人都应该恪守诚信,遵循善意,时刻保持真诚的观念,自觉遵行承诺的意识。在审判中的法官也应当恪尽职守,时刻谨记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的审理民事案件,时刻谨记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取信于民。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价值

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同其他的法律原则一样,本身也具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它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功能主要包三种,在下面的文章中将进行详细的叙述。正是有着這样独特的价值,该原则才能真正的融入到诉讼活动当中,贯穿整个的民事诉讼活动,另外由于本身的适应性极强的特点性及其普遍的广泛性,该原则才能不断地发展,最后才能够被法定化,成为民诉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接下来,本文对其价值将进行分别的详述。

1.2.1 司法公正价值

在诉讼活动的进程当中,保持司法公平,是法律层面的最低要求。在诉讼法当中司法公正是不得不说的价值。因为一直以来,公平公正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固有价值,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追求[3]。在民事诉讼当中,诉讼当事人往往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的违反诉讼道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更有甚者不惜伪造诉讼证据。法官在审理断案过程当中,听取当事人的虚假信息,误解了案件事实,没有办法还原事实的真相也就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如果这样那么无辜者将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新修的民诉法当中没有纳入诚信原则并且不对不诚信的现象加以法律规制,任由这种现象发生,无疑会对法院处理案件带来麻烦,正常的诉讼秩序陷入混乱,案件事实也变得模糊不清,无法查明,诉讼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却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更无从谈起。所以,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不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当事人,法官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时刻秉承善意的意识,当事人诚实陈述案件事实,法官诚信断案。假如诉讼主体都能用诚实信用的理念时刻的规制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己的责任感,那么实现司法公正,增强法治权威,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指日可待。更重要的是诉讼当事人能够更好的服从法律文书的的判决,使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1.2.2 诉讼效率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价值是诉讼效率价值,从诉讼效率价值中可以得出,民事诉讼当中的所有主体都负有配合审判工作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由诉讼效率价值决定,所有的涉诉主体都必须做到诚实诉讼[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当中时刻信守该原则不但有利于节约成本而且避免了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压缩了审判时间,节约了诉讼时间,从而加快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体现出了诚信原则诉讼效率的价值。

1.2.3 社会诚信价值

从古至今,诚实信用一直都是作为一种公众的道德规范,本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用法律条文的方式将该原则纳入到法律规定当中,使该原则享有了法律层面的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诉中基本原则的确立,用法律明确督促了当事人和法官要遵守诚实信用,做到诚信诉讼,诚信判案。当今,我国正倡导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司法权威,诚实信用原则入法,用法律条文明确的加以规定,不仅有利于全社会形成高尚的诚实信用的道德情怀更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以往,社会主义追求的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也将不再是一句空谈,全社会也将变成诚信公正的社会,诚信也会变成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发挥着作用。

2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诉法当中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民法当中同样为一项重要原则,为了更好地显现民诉法诚信原则的独立价值,特意做出以下区分。

2.1 发挥的作用不同

虽然在民诉法和民法当中都有规定诚信原则,但是它在两部法律当中发挥的作用却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当中主要的是发挥类似标尺的作用,它主要的目的是规制法官,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准用依据。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该原则不仅仅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限制和依据,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也起到重要的规制作用。通过该原则不仅可以查验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能否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自身应有的义务,另外它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制约,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要恪守诚信断案的原则,可以看出,该原则的规定对平衡民诉法当中诉讼双方的利益有着极大的意义。

2.2 规制的主体不同

众所周知,诚信原则所规制的法律主体主要有两类,即法官和当事人。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规制民事行为来引导和限制当事人,通过规范法官的审判权力来解决民事争议。可以看出,该原则在民法当中不同的领域有着不一样的价值。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的领域,该原则规制着所有的诉讼主体,并且参与到整个的诉讼过程当中,所以,它对于诉讼中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3 违反诚信原则的后果不同

民法是一种实体法,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当中实施了不诚实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到最后损害的仅仅是实体法的法律利益,然而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坚守诚实信用,滥用权力,盲目断案,到最后损害的不仅仅是实体法的法律利益,程序法的法律利益同样被损害。所以,将民法和民诉法对比来看,违反诚信原则将会损害不同的利益,造成不同的结果。

3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发挥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文文明的不断提高,诚信原则仅仅作为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再适应我国的社会现状。该原则纳入法律的范畴,对我国法律的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新修的民诉法不仅能够正确的处理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而且能够确保诉讼中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对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在民诉法中纳入诚信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实现民法中的法律关系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另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审判者诚信断案,不允许盲目裁断,没有节制、乱用权力。法官要时刻保持自己清醒的头脑,时刻谨记公平与正义,诚实与守信,公平的处理案件,不得偏袒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这一层意义上又可以看出,民诉法当中规定诚信原则对实现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优势互补发挥着极大地作用,可以总结的说,诚信原则的精神对于民法和民诉法来说都是一样的。

在前文的陈述当中我们已经谈到,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自身的价值,但它不仅有着自己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促进着民事诉讼法正确发挥法的价值。它的三种主要价值催动诉讼活动的进程向着公正、诚实的方向发展。在该原则未纳入民诉法之前,在民事诉讼当中辩论原则为主要原则,从而也就导致了由当事人主导整个诉讼活动的进程,法官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变小,当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后,对原有的当事人辩证体制有着极大的修正。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诚信原则成为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补充,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协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5]。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现了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从这里可以看出,该原则对实现民诉法的价值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4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制

當事人在诉讼当中的行为可以说是变化多端,诉讼当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隐瞒事实、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也时常的发生,因此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对诉讼主体的规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4.1 对当事人的规制

从新修订的民诉法当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诚信原则对当事人有着极强的制约力,由于有了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不能为所欲为,滥用权利。对当事人的规制大约可以分为: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律有禁止当事人采用不合法的手段维权。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就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的进程当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权,积极努力的避免不诚实现象的发生,积极努力的配合法院审判案件,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法律的公平正义,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不允许运用不诚信的手段,促成有利于己的地位。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利用虚假的诉讼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利用了立法上的漏洞,最后取得诉讼的胜利。最后的结果是虽然自己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但是因为自己的虚假诉讼,篡改了事实,损害了对方的权利,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这样的现象作出了极大的规制,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法官可以依受损害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否决损害他人利益一方的诉讼行为的判决,并且可以对损害他人诉讼权利的一方进行适当的惩罚,让其在诉讼当中承担更多的开销。3)禁止当事人作虚假陈诉。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时刻遵守诚实、诚信的义务,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间的时候法院可以对该诉讼行为一概不予以承认,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谎言和虚假的行为一概不予以取信。在这一方面不仅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限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同样有着规定。4)当事人诉讼上的禁反言。民诉法当中规定“禁反言”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前后矛盾的行为,由此而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反言”就是要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先行行为要跟预期的行为保证相同,法院一旦发现实施的先行行为与预期的行为不一致,先行为有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官可以依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实施的前后的矛盾行为无效。5)禁止当事人诉讼突袭。禁止诉讼突袭就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过合法的程序突然提出新的材料、证据,从而使对方的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在诉讼过程当中陷入对己不利的地位。

4.2 对法官的规制

诚信原则不仅仅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定,对于法官的权利行为同样予以了规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案件的权利,法官在处理案件上有了极大的自由,所以法律对此做出了限制,它要求审判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诚实公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上诉或者申请法院再审。2)法官判断证据要讲求诚实信用。在诉讼当中,法官对待证据,往往靠自己的主观意识,这对于法官来说是极大地自由,所以,法律规定法官在判断证据时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对证据的判断也应该符合正常人的认知水平。3)禁止突袭性裁判。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当中应当公开自己对案件的见解和判断,以便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辩证机会,由于法官的突袭而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当事人可依法起诉或者上诉。

5 对制约诉讼中失信行为的建议

5.1 建立并完善个人诚信档案

尽管民事诉讼法当中引入诚信原则对于制约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发挥着极大地制约作用,但是不诚信的行为仍旧大量的存在,难以彻底消除。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记录,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布,允许公众进行查阅。这样就可以对善意的民众规制不诚信的当事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对诉讼失信行为人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5.2 健全法官的考核机制

在诉讼当中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如果贪污、受贿,作出不公正的裁判,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所以,完善健全法官的监督考核机制刻不容缓。

5.3 对失信行为人加大惩罚力度

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据对案件的结果起着极大的作用,证据也是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证据一旦失控,无疑会使正当的当事人的冤屈得不到公平的申诉,恶意的当事人却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对于失信行为人,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在诉讼中伪造、篡改证据,违反诚信作证的义务,应给予法律的制裁。只有严格惩罚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从而更好的确保诉讼公平正义。

6 结语

当今我国的经济迅速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也正处在变革转型的重要阶段。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中,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时常发生,不诚实的诉讼现象时常的发生。所以,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新民诉法当中是有极其必要意义的。在民事诉讼当中,全部的主体都应当讲求诚实信用,严格遵守法律秩序。法官也应当诚信断案,公正裁判。诉讼只有公正的进行,其内在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同时,诚信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着巨大进步,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我国对诚实信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新时期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曹燕飞.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D]

[2]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

[3]江伟.诉讼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0.

[4]王福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

[5]唐力.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J].现代法学,2001.

作者简介

孙雅仕(1993-),男,汉,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研究生在读,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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