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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2018-11-07许传秀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具体措施民商法

许传秀

摘 要:民商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民商法涉及到的范围是很广的,民商法的成立涉及到了企业、员工以及政府等组织和个人,民商法对其中的具体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共同侵权情况,共同侵权情况指的是人们合伙侵犯他人的权益,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第二个方面是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人们一起做出危害个人或者组织的商业事项;第三个方面是共同责任,指的是相关的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本文主要阐述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具体措施

民法和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法和商法中都有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够长,所以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对连带责任的解释并不是特别的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出现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律变得更加公平,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中,当发生案件纠纷的时候,当事人都会将责任互相推诿,而连带责任的出现,让人们能够正视自己的行为,对于我国法律的进步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条款到现在为止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需要人们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完善其中的条款,从而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民商法。

1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1.1 民商法规则的变化使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我国的民商法由于实体法四相辅相成的,民商法是实体法的衍生以及完善。所以民商法在制定和修改的时候都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实体法,因为如果没有实体法,民商法是不能够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在修改时候还能够需要考虑到实体法对与人们各种权益的保护,在修改的时候不能够损害相关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有些民商法的条款可能会有与实体法冲突的地方,这个时候就不能够按照民商法的相关事项来进行,需要将实体法作为标准,这样才能够保证实体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的司法中,有一种本末倒置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人们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将民法和商法中关于人生赔偿的问题重新做出了规定。

1.2 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在我国的案件纠纷中,如果案件还没有被相关的人民法院受理,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够追求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中的必要要求,这是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待;从我国的司法角度来看待,当案件发生使,不管有没有起诉,都需要对责任人和赔偿的范围进行划分,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人们的权益。在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实践的过程中,当发生侵权现象是,原告如果没有对全部侵权人进行起诉,而是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就不会追究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这样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为侵权行为的后果需要所有的人来承担,如果将所有的责任都算在被起诉者的头上,是不够负责任的。法律的存在应该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出现这种情况就体现出了不公平的判决。当原告对部分侵权人提出诉讼的时候,法院应该对事情的本质进行研究和分析,应该追究所以侵权者的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如果法律仅仅根据原告的诉讼对其中的部分侵权人追究连带责任,就失去了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

1.3 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我国司法的实践环节,能够合并的诉讼最好不要分开来行使。这样会导致事情变得十分复杂,其次,相关的部分还应该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在多人侵权的案件中,要尽量减少诉讼的原则。当人们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正常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会下意识的选择对其中的主要当事人进行起诉,或者分别对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起诉,这样的行为会为司法的审判带来复杂的审理过程,所以相关的部门应该鼓励原告对所有人共同提起诉讼,这样既能够使是整个案件清晰明了,还能够将责任承担分配的更加合理。但是最终的起诉权掌握在原告的手中,法院只能夠对起诉者进行引导,不能够决定和妨碍原告行使权力。在我国的实体法中,原告的权利和诉讼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例如原告不能够对全部的侵权人进行起诉,只能够对其中的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就是我国的民商法与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存在的矛盾的地方。在我国法律现行阶段,将原告的选择权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样的设置是十分不合理的,因为很多问题是在诉讼的前期就需要被解决的,而法律的规定使得这些问题在最后才被解决,问题在最后已经不能够被更好的解决。这样的做法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对于部分侵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2 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2.1 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我国的必要的公共诉讼分为两种,分别是固有的公共诉讼和类似的公共诉讼。前者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需要让当事人一起进行诉讼,为了减轻司法流程,相关的部门应该对固有公共诉讼进行一同审理。在案件中,如果所有的当事人中如果只存在一个诉讼标,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想形式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提出公共诉讼的要求。而类似的公共诉讼不同于固有的公共诉讼,它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了考虑的范围中,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对相同的情况进行共同审理,被起诉这可以单独被起诉,也可以共同被起诉。

2.2 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程序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想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诉讼法,保护相关人们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程序法进行充分的研究,研究程序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对其进行改善,首先应该将共同侵权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为必要诉讼,不能够将共同侵权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归类为共同诉讼。这样做是为了在后来的环节中让原告能够有法可依,有足够的法律支撑被侵权人想任何或者所有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样的做法体现出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能够更好的对我国的案件纠纷进行合理的划定,不仅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还使的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公平化。

2.3 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的实质是加强债务人相应的责任,让债务人负担超出自己需要承担范围的责任。其次,我国的民法和商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能够对其它的债务人进行追偿,使其偿还自己偿还的部分责任,这样的规定既能够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保证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债权人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我国在目前阶段没有对赔偿的数额的具体规定,如果对具体的数额进行规定,那么问题就会简单很多。例如,在原告相关的债权人追究责任的时候,可以根据比例对相关的债权人进行追偿,每个人只需要偿还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其次,还可以按照债权人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大的债权人赔偿的比例多,责任小的债权人赔偿的比例小。这样的方法能够分清债权人的责任,每个人只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就可以了。

3 总结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出现对于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改善的方法,避免与实体法的冲突,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更加完善,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叶彦.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理论纵横.中国经济网,2016,37 (02):26-27.

[2] 梁衍.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中国流通经济,,2017,79 (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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