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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内涵与适用

2018-11-07范晓舟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内涵

范晓舟

摘 要: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趋势逐渐从之前的政府干预转向谦抑干预,在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市场调控逐步加强,市场调控逐步加强更多方面是市场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进行自我调控,政府国家更加注重的是在大方向上进行把控,市场优先原则越来越被注重。在经济学领域中,市场优先原则也是政府干预弱化而谦抑干预增强的表现,该原则越来越被国家和社会所重视,在市场方面更多的是注重优先发挥市场调控,执行市场优先原则,而国家干预放在最后的处理市场失灵的环境下,所以我们应当更加注重研究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状况和范围。本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先对市场优先原则概念进行阐述,后结合两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丰富我国相关理论和为相关工作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市场优先原则;内涵;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变,市场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根据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市场作用也开始被给予新的概念:在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市场调控取代政府干预的主地位,市场开始起到决定性作用。市场优先原则也随着经济趋势的发展,在经济法中应运而生被提出,其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这三个子原则中逐步强调了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重要性,弱化了国家干预市场的强度。因此,在经济领域中我们会逐渐发现市场调控越来越强,市场优先原则得到了更好的表现,市场的作用也越来越被国家和政府所重视。对此,为详细分析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将对经济法中的市场优先原则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如下:\

1 市场优先原则的概述

1.1 谦抑敢于理念到市场优先原则

在经济法的各种相关研究课题中,政府与市场这关系一直得到学术界的专业人士重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逐渐由传统的国家调控转变为市场调控,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此环境背景下谦抑干预理念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即市场调控的使用高于政府调控,当某一经济领域和市场并未发生失灵应当首先考虑市场调控,或者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市场失灵已得到缓解,此时应继续考虑使用市场调控,或者无法判断该经济领域是否发生市场失灵时,依旧应当首先考虑进行市场调控。

谦抑干预是作为经济法理念来进行阐释的,市场优先原则是政府干预弱化而谦抑干预增强的表现。所以说市场优先原则应尊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地位,将国家干预放在制定相关经济法律及其执行环节。在市场未发生失灵的情况下,一律应当优先考虑市场调控(即使是在无法判断某一经济领域是否发生市场失灵情况),而国家干预手段应主要放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

1.2 市场优先原则

在经济法中原则的子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分别是: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市场先行原则。以下将对市场优先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内涵分别进行阐述:

市场基础原则:市场基础原则是市场优先原则的基础性原则,其他两个子原则也均是在该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市场基础原则主要是指在市场不发生失灵的状况下,均应优先考虑市场调控,国家干预仅仅适用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某一经济领域都无法避免会发生的客观现象。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强制性的进行干预来调动市场的灵活性,市场调控和国家干预共同发挥作用已经被众多国家所接受,两者逐渐成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我国已经在逐渐加强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不正当的国家干预手段依旧存在,比如市场失灵的惯性思维并未消灭,这与市场基础性原则相违背。

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的手段应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应,避免出现干预较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做到恪守谦抑,怀柔与刚硬并济。该原则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体现:一、国家干预应优先鼓励内嵌于而非外接于市场机制的干预措施,此时的国家干预手段应主要为帮助市场机制恢复和调动市场活力,避免发生国家干预手段强制进行市场资源配置的行为发生;二、当某一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失时,国家干预手段应逐渐退出该经济领域,此时,说明市场机制已得到恢复,市场调控作用可得到继续发挥。比如在竞争法中存在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竞争政策强调的是反垄断内嵌于市场机制,而产业政策并非如此,因此在进行市场规制时应优先考虑竞争政策。

市场先行原则:市场先行原则更多的可以理解为优先适用市场调控,即在无法判断某一经济领域或市场存在失灵的状况时应当优先由市场机制进行调控,而非盲目的使用国家干预手段。人对于市场是否存在失灵的理性判断是存在一定限制的,有时无法把握市场是否存在失灵或者失灵的程度,这也导致许多国家经济干预手段被错误地实施。因此,市场先行原则就是指如果无法根据目前的信息和数据来判断市场是否失灵,则不可随意使用国家干预手段,而应当假设目前市场未处于失灵状态,来采用市场调控,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造成市场失灵周期延长。由于违背市场先行原则,强制使用国家干预手段教训在多个国家都有发生过,比如错误的认为供不应求、价格快速飞涨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此时若强制管制价格就会导致通货膨胀、经济周期延长等状况发生。

2 市场优先原则的应用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市场优先原则的应用有助于进一步分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对此将结合两個案例即“包间最低消费”和“网约车低价竞争”来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包间最低消费”,对于从事娱乐项目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来说,设置最低消费是降低包间消费成本的正常经营手段,比如某一娱乐场所设置的小型包间最低消费为80元。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许多经营者只能提高服务价格而取消最低消费。毫无疑问,以上这种情况就是国家干预强于市场调控,长时间的处于这种状况下会产生新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不可盲目而又强制性的采取国家干预手段。所以遵循市场优先原则至关重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国家干预,并根据市场失灵的强弱程度来判断国家干预手段的刚性强度,并及时了解国家干预手段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判断是否需要停止该干预手段。对于以上所提到的包间最低消费,应当减弱国家干预手段,发挥市场的主观调控作用。

案例二、“网约车低价竞争”,由于网上约车的乘车费用要低于出租车的乘车费用,所以网上约车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这严重冲击到了出租车行业,甚至错误的以为该经济领域发生了市场失灵。其实网上约车是通过滴滴打车等打车软件进行的,这是一种采取低价政策来保证进入市场经济手段,也是任何一种商品进入市场会采取的正常手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相关执法机关制定了严厉管制手段来对其进行规制。对于这种无法合理判断是否处于市场失灵的状况,国家应当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假设处于失灵状态,市场机制进行调控,网约车的价格也会随着其进入市场时间的推移而逐步稳定,并与出租车价格相适应,所以政府病该盲目的采取干预手段,这与市场优先原则背道而行。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从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原则相适应、市场先行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结合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市场优先原则的适用,以期可丰富我国相关研究内容,并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内涵与适用[J].法商研究,2017,34(02):82-90.

[2]陈婉玲.判断与甄别:经济法权利辨析――以市场主体权利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7,[3]潘思凡. 论产业政策实施中市场优先原则之适用[A]. 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1.35(04):16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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