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到失业保险,能否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2018-11-07俞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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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于2015年1月被一家公司录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合同期满后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我当初入职时就按规定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12月的一天,我在争吵中打伤了车间主任,公司以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辞退。两周后,我去失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被告知公司并未报送相关材料,无法登记。我去公司交涉,公司领导说我是因违纪被开除,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因而拒绝报送失业登记所需材料。我认为自己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要求公司赔偿。
请问:我的赔偿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俞胜武
俞胜武:
你的赔偿请求受到法律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主动辞职的。其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失业人员的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报送上述材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
本案中,你参加社会保险已满一年,也并非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只要进行了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可是,该公司不仅没有告知你按规定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还说你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并且拒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登记所需的材料,即不履行上述附随义务,以致你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故在失业期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显然由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公司应当按月赔偿你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小保
图/ 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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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否诉请用人单位赔偿
小保:
我现在随儿子在福州市居住,退休前是江苏常州一家公司的职工。我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6年,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我办理养老保险。2018年2月,我到法定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由于无法领取养老金,且又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曾多次要求公司赔偿我的损失,但公司一直不予解决。
请问:我可否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我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方远传
方远传:
法院会立案受理你与该公司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的情形明显适用该规定。
关于损失的数额和计算标准,目前全国无统一规定。由于你是江苏企业的退休职工,所以应当按照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来主张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小保
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因调岗被二次试用,可否主张正式工待遇
小保:
我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的行政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3600元,转正后月工资4500元。2018年6月底,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把我调整到销售部门,我表示同意。在正式续签合同时,公司称因调了岗位,需再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为销售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即4000元。我提出异议,公司则解释说岗位发生了变化,须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约定试用期是必要的,给销售岗位80%的工资也是合理的。
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曲小沂
曲小沂:
该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无疑是违法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对初次入职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是说,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无论是续签劳动合同,还是调岗、晋升、降职等,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你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同意和你续签,这说明该公司对你的品质、精神状态、工作能力等各方面表现都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无需且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来进行考察。该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本已违法,只按销售岗位工资80%的标准向你支付试用期内月工资更是错上加错。你有权主张再次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无效,要求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月工资标准至少应当按该公司销售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执行。另外,由于重新约定的试用期依法不成立,因此当你不能胜任销售岗位时,该公司也不得以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解约。
小保
社保折现的协议是否有效
小保:
我于一年前入职一家设备维修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还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社保补偿协议》中约定,我个人不要求设备维修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设备维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我,我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请问: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我现在以设备维修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新珉
江新珉: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结合本案,该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你以设备维修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可以要求设备维修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尽管双方签订有《社保补偿协议》,你也领到了每月500元的社保费,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你以某设备维修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是可以要求设备维修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再次,你还有权要求设备维修公司补交社保费或者赔偿损失。由于双方所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无效,因此你在辞职时,除了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设备维修公司为你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设备维修公司在补缴了社保费后,你应当将已经领取的社保费返还给设备维修公司。如果设备维修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保不成,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你还有权要求设备维修公司赔偿损失。设备维修公司在进行赔偿时,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已经支付给你的每月500元社保费。
小保
工厂强迫工人连续加班,我们该怎么办
小保:
前不久,我所在的工厂为赶制一批服装,安排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我和姐妹们由于连续加班一周,非常疲劳,拒绝继续加班,没想到厂方竟然指使保安辱骂、殴打我们,强迫我们加班,不准我们走出工厂大门。我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表示按法律规定只能在一个月后走人,如果立马走人则要赔偿厂里的损失。
请问:厂方的要求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赵婕
赵婕:
首先,厂方的加班安排是违法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此,厂方显然是违法的。
其次,你们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厂方是用暴力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们加班,根据上述规定,你们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以立马走人。厂方要你们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依据。相反,厂方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据此,你们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强迫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小保
因治安拘留被单位解聘,能否索要赔偿金
小保:
我曾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的治安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我即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我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可公司认为,其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必须是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而其之所以解聘,是因为我违法在先,其并无不当。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赵莉洁
赵莉洁: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究竟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有相似的内容。结合本案,一方面,很明显,你的情形不属于前三种。另一方面,你的行为也不属于第四种情形,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却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公诉及决定免予起诉,只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性质上不属于刑事制裁而属于治安拘留。
小保
工伤员工无奈放弃调岗,单位同样须支付伤残津贴
小保:
我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考虑我已被确定为六级伤残,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而将我调岗至相对轻松的销售岗位。由于我平时行走不便,仅上岗半个月就不得不放弃,在家休息了5个月。近日,我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公司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拒绝支付伤残津贴,理由是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工作,在其已经为我安排工作,我自己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无权获取伤残津贴。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赖薇红
赖薇红: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虽然其中已将“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规避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安排的工作必须是适合工伤职工的劳动,包括符合其身体伤残的具体情况、履职能力、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心理状态等等,尽可能给予工伤职工更好的安置和精神抚慰,即“难以安排工作”的确定,取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主、客观的实际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虽已安排工作,但劳动者基于自身实际而无法接受或适应,也应按“难以安排工作”论处。本案中,你属于“难以安排工作”之列,公司应当根据你的月工资标准,每月向你支付60%的伤残津贴。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