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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正义思想初探

2018-11-06刘畅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5期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正义

刘畅

摘要:正义一直以来都是被人们探索的对象,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提出的以功利原则为核心的正义思想对西方正义的探索产生了深刻影响。他在思考当时英国现状和吸收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即正义”的观点,其中包括功利原则、行为的动机与惩罚、义务与正义、分配正义等部分,这些观点对当时英国甚至欧洲的正义与法制影响很大。但是,它们也存在过分关注行为结果、忽视少数人利益等问题。如何克服這些问题是当代社会应当予以考虑的。

关键词:边沁;正义;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5.060

正义一直都是被人们探索的对象,西方思想史上从不乏对它的讨论。比如柏拉图(PLATO)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霍布斯(HOBBES)提出“在发生争端时必须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康德(KANT)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等。它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有特殊的价值:对维护社会和谐有积极作用,在某些方面(如在审判案件中)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正”;能使个人内心安定,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关于正义的标准、如何实现正义的思考延续至今。其中,英国法理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曾影响欧洲近两个世纪。他提出的以功利原则为核心的正义思想,在罗尔斯(RAWLS)发表《正义论》、提出一个与其对立的思想前几乎是欧洲的主导思想。

边沁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这使他从小受法律熏陶。边沁毕业于牛津大学,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18世纪,英国的法律为纯粹的特权和迷信所支配,主观武断、缺乏理性基础,不利于社会进步;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边沁认为,法律应以理性为基础、从科学中汲取营养,于是他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写书。其实,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前,就有类似思想出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英国哲学家坎伯兰(CUMBERLAND)和苏格兰哲学家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有涉及功利的观点。在此基础上,边沁总结个人观点和前人理论,于1776年发表《政府片论》,正式提出了他的功利思想,也就是他的正义理论,同时标志功利主义的诞生。

1边沁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1.1功利即正义

“功利原则”是边沁正义思想的核心,贯穿他正义思想的各个方面。他以功利原则为基础,提出了正义的标准、动机的性质、何时无须惩罚及惩罚的目的、如何在分配中实现正义等一系列理论,描绘出他心中社会和立法的理想状态。

1.1.1功利原则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功利原则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快乐的倾向,亦及促进或妨碍此种快乐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他认为功利是客体(物品或行动)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等感受的结果,即当一项行动给个人或共同体(基于某种共同特征的集体)带来的快乐大于带来的痛苦时,就可以说这项行动符合功利。此处的“功利”由快乐或痛苦的具体数值决定,所以,定量计算苦与乐并将二者的数值相比较,即快乐与痛苦的大小关系,就是判断一个行动是否符合功利,也就是判断它正义与否的标准。同时,当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功利原则倾向于牺牲这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

1.1.2快乐和痛苦

快乐和痛苦可以总称为“兴趣知觉(Interest in perception)”,兴趣知觉就是一个或多个主体给人带来的苦和乐的感受,它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兴趣知觉不可再分,复杂的兴趣知觉可分解为若干简单的兴趣知觉;简单的兴趣知觉有感官之乐、匮乏之苦等,复杂的兴趣知觉有只包含多种快乐(或多种痛苦)的、同时包含一种快乐和一种痛苦的、同时包含多种快乐和多种痛苦的。

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是一种只把行为后果当作评判行为的最终标准的理论,边沁将一种行动的后果是否符合功利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正义思想是符合后果论的,是较为片面的。他认为,立法者需要定量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具体值,并提出,就人或共同体来说,快乐或痛苦的值应以强度、纯度等七种情况来计算。但要想用数值表示快乐与痛苦,就要无休止地计算每一瞬间快乐和痛苦的值,因此很难用这种方式判断正义与否。

1.1.3动机的“好与坏”

边沁论及动机时,提到了一个当时社会公认的事实:每一种行动都可以根据产生其动机的性质确定这种行动的特性,所以每一种行动因其动机的好坏而被认定是否符合正义——即动机是有好坏之分的。而边沁却提出“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他认为,动机和其他本身非痛苦也非快乐的事一样,如果非要说它是好或坏的,那只是因为它产生了好或坏的后果,但究其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而且,一个人之所以根据某种动机而进行一种行动,是因为他认为进行这种行动能给自己带来快乐,即此种行动符合功利,依据“功利即正义”,这种行动就是正义的。由此,不存在本身好或坏的动机。

1.1.4边沁的惩罚理论

一般认为,惩罚的目的是防止不正义的行为并增长正义。然而惩罚必定会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则在某种程度上惩罚是一种恶。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增长幸福,所以要尽可能排除损害。根据功利原则,一个行为被允许,是因为它造成的恶小于它防止的恶,所以惩罚之所以被法律允许,是因为它能排除更大的恶。由此,边沁提出以下不应施加惩罚的情况:其一,惩罚无理由,即不存在需要防止的损害(此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三种:始终未有任何损害,如某一行动在某场合会带来损害,但此行动的客体同意实行该行动;害不及利,如某一带来损害的行动是产生一定效益所必要的;损害肯定会由补偿来纠正,即此损害的性质允许适当补偿或一定会有适当补偿);其二,惩罚必定无效,即不可能起到防止损害的作用,如一个极端幼稚的人,其心理并未成熟到理解法律所规定的惩罚带来的痛苦,所以法律与惩罚并不能影响其行为;其三,惩罚无益或代价过高,即惩罚将造成的损害大于其将防止的损害,比如一个犯罪者为他人或社会提供的服务有极高价值,同时惩罚会使该犯罪者失去提供此服务的能力;其四,惩罚无必要,即损害无需惩罚便可加以防止或自己停止,或以较小代价便可防止或停止,如依靠教育使实施损害的人停止实施。

在边沁看来,惩罚应当出于四种目的:首先是要设法杜绝任何不正义;其次是在一个人必定要犯某种罪过时诱导他犯一项害处较小的罪过;再次是在某人必定要犯一项具体罪过时缩减损害,也可以说是不让他犯更多罪过;最后是以最小支出行事。因此,他列举了惩罚的可变性、警戒性、可减免性等11个特性,以求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1.2義务与正义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力量,是可以被放弃的;而义务是人对自己、他人或社会履行的,不能放弃。所以边沁在讨论正义时,将重点放在了义务与正义的关系上。

由用快乐和痛苦判断正义与否的方法可知,正义与快乐有着极为重要的联系。痛苦的值不变时,快乐的值越大,正义的程度越高。边沁提出一个人的快乐首先取决于他行为中仅与他本人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其次是可能影响他身边人快乐的部分。人自身的快乐取决于对自己的义务,于是,一个人靠履行对自己的义务表现出的品质就是慎重;如果他身边人的某些快乐取决于他的行为,那么此限度内的快乐可以说是取决于他的义务。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来对待:不减损邻人的快乐(消极方式)和试图增长邻人的快乐(积极方式)。履行消极部分,即为正直;履行积极部分,即为慈善。

1.3分配正义

边沁的分配理论基本遵循古希腊先贤的算术平均数原则,即分配时将每个人视为平等的,实行忽略主观因素、绝对平均的分配。这种方式虽然对人权有一定的尊重,但对贡献不同的人实行相同的分配,就有失公正。

边沁在解决分配问题时,重点讨论了社会福利的作用,着眼于社会福利最大化。他认为一个人的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时,此人的生活就满足福利。因此,要增加全社会(由多个个人及这些人间的关系组成的整体)的福利,就要增加社会的快乐。通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能达到增加社会的快乐的目的;而当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增大时,每个人的财富也随之增大,社会财富满足每个人的需求后,分配问题就随之解决了。根据功利原则,分配问题解决后,人们的快乐将增长,痛苦将减少,即增长了正义。

2边沁正义思想的意义

18世纪,欧洲仍在大范围使用暴虐的法律,它们内容野蛮,形式混乱,效果极差;它们注重严刑重罚,从而衍生出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探索怎样以最小的痛苦为代价防止犯罪,在理性的指导下科学地立法。边沁就是这一理论在英国的倡导者。他的正义和立法理论,对封建法制形成了一定冲击,也论证了欧洲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他确立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提出的以计算苦乐的方式衡量正义与否的理论,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不小影响。他以自认为合适的方式为英国甚至欧洲提供了有益的指导,而且他逻辑清晰的论证也为当时道德哲学的著作提供了范本(即使这一思想仍存在诸多问题)。

法理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曾提出这样的观点:要理性地立法,必须审查各式犯罪,并将其分类。边沁在探索立法时,从深层次研究了犯罪,并将犯罪分为私罪(侵害客体为特定人的犯罪)、反射罪(侵害自身的犯罪——无论是否侵害他人)、半公罪(侵害客体为社会的某一部分)、公罪(侵害社会的全体)四类,以为制定更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作指导,这一做法与贝卡里亚的观点相吻合。由功利原则衍生出的动物权利等理论也影响至今。

3边沁正义思想存在的问题

边沁的正义思想是在启蒙运动后期英国法律问题频出这一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对当今社会的法制体系有很大的启示,如何避免这些问题也是后世法学研究者和思想家要思考的。

(1)根据用快乐和痛苦判断正义与否的方法,他注重大多数人和群体的利益,以致牺牲了少数人或群体,造成了对个人权利的不尊重——边沁等功利主义者将功利看得至高无上,于是受到了后世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部分思想家的批判;

(2)注重功利的思想是典型的后果论,以至忽视动机和过程是否正义。假如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利于促进正义,即符合功利原则,那么边沁可能就认为此行为符合正义要求,从而忽视此行为在过程上的不正义;

(3)“定量计算苦与乐”的方式存在一定不可操作性,即苦与乐并不能被准确地测量与计算。痛苦和快乐都是人的主观感受,而客观数值并不能明确表达主观感受;而且,如上文所说,用这种方式判断正义与否需要无休止的计算,所以存在一定不可操作性;

(4)分配理论采用绝对平均的方法,而没有看到不同人的不同贡献,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正。边沁采用的算术平均数原则,表面上实现了他认为的均等,实际上却使贡献大的人得到的相对少、贡献少的人得到的相对多,会降低人参与贡献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意)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英)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姚云,边沁功利主义正义思想初探[J].哲学百家,2013,(473):9699.

[6](英)边沁,李贵方译.立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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