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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不止大会,更在日常

2018-11-06

浙江人大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代会行权法定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拉上帷幕,自年初以来陆续召开的各级人代会已全部画上句号。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大潮再度掀起前,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否进入了“休眠期”?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有关代表执行职务的制度设计,正是沿着“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間”两大维度展开的。就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机制而言,主要包括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定期走访联系选民等法定形式。但总体而言,相比于人代会期间代表履职热情的高涨,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状态却不尽如人意。

从制度层面考察,尽管现行法律对于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构建了较为丰富的权利体系,但多为原则性的引导,难免影响行权实效。与此同时,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是否理想,也有赖于代表个体的行权意识。要改变闭会期间一些代表法定权利的虚置状态,除了代表自我提升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引入监督代表履职的外部压力。如此,才能变监督压力为履职动力,时时警醒代表增强行权意识,促使一些代表从被动行权转向主动行权,从“荣誉代表”回归“责任代表”。

代表履职的常态化,乃是人大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而融入日常生活的代表行权身影,也将使民众真切体味到“看得见、摸得着”的责任和情怀。从这个意义而言,代表履职不仅没有“休眠期”,更应是贯穿时间长河最亮丽的那道风景。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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