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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2018-11-05徐诺然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摘 要:现如今,体育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是可以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更是可以提高我国的运动水平,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职业体育运动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却阻碍着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就职业体育运动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和规避途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职业体育;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22-01

作者简介:徐诺然(1993-),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科技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在读。

一、职业体育运动的概述

职业体育是一项特殊的产业,是通过向体育消费者提供消遣性的体育竞赛产品,使得相关参与者获取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1]。我国开展职业体育运动20多年,先后实现了足球、篮球、乒乓球等职业化,在职业体育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而这些成果的取得与我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是离不开的。职业运动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涉及的领域已经覆盖了诸如比赛门票、广告、商业比赛、电视转播等。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其中,垄断问题是制约职业体育运动发展的一大难题。

二、职业体育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2]。在职业体育运动中,俱乐部的花销绝大部分是用于给付球员的工资。因此,俱乐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俱乐部之间相互达成一些约定,如限制球员的自由流动,这就是俱乐部间的横向垄断协议。随着电视的大众化,更多的观众喜欢通过电视收看比赛转播,因此独家出售电视转播权可以为俱乐部带来大量的收益,而传播媒介也同样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这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局面,让职业联盟就会更加地倾向同传播媒介签订独家转播协议。这种纵向的垄断协议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发挥自身的作用同样也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搭售行为较为普遍。搭售的实质就是强制的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消费者还必须购买否则便不能购买其他的商品,比如俱乐部在出售门票时强制球迷够买球衣、帽子等产品,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比如体育联盟一般在全国都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它们凭借市场优势,常常设置门槛,阻碍竞争对手进入这一领域,导致一个区域往往只有一个团队,进而降低了竞技体育的“供应质量”。

(三)并购

从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的并购往往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而从另一方面看,又须适当限制并购行为,以防止企业做大后,从而滥用市场力量。在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内,同一比赛中的两支球队是绝对禁止合并的,原因在于比赛具有观赏性的原因之一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若两个球队合并,那么在比赛时就会有操控比赛的嫌疑,使比赛失去公正性,损害消费者及联盟的利益。因此,要严格审查职业体育领域内的并购行为。对俱乐部投资方、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取得对其他出资方、经营者控制权的行为,实施严格监控。

(四)行政垄断行为

不可否认,行政力量在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中有不可磨灭的功劳。但随着职业体育领域自身体制的不断成熟,行政垄断力量的存在反而极大的限制了职业体育的发展。比如足协,足协在表面上应该是社团法人,但是前足协副主席南某却以受贿罪判处刑罚,受贿罪的主体应该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而从侧面反映出足协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运动的纯经济性质有着巨大的差别。

三、促进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是,《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规定其适用于职业体育运动。目前,职业体育运动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从理论上讲,将其归入《反垄断法》的规制并无不当,考虑到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以及《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调整来满足职业体育运动发展的特殊要求,以保障职业体育得到更快、更有效的发展。

(二)加强对职业体育运动中政治体制的改革

政企不分是我国一直以来的老大难问题,在职业体育运动中,这种现象也尤为明显。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的职业体育至今也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把政府的垄断行为剥离出职业体育运动,减少相关行政部门对职业体育运动的不正当干预,使职业体育运动能够独立的发展。

(三)建立豁免制度

由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职业体育实行反垄断的豁免,但是这种豁免不是全面的豁免,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豁免,明确相应的基本原则,既能保证职业体育发展的需要,同样又不越过法律的红线。具体的标准可以根据我国职业体育的现状来制定,通过有限度的豁免,使职业体育运动维持良好的竞争。

四、结论

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其中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要使职业体育运动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垄断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相信通过国家以及社会群体的积极作为,我们的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前景将会一片光明。

[ 参 考 文 献 ]

[1]郭芳鸳.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我国职业足球为例[D].江西财经大学,2012.

[2]杨荻,陆法宇.论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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