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问题的研究
2018-11-05杨兴华
摘 要:在纠纷解决中,调解是重要的司法手段以及民间手段,其应用优势明显,在众多的调节方式中,人民调节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社会矛盾凸显,如何实现司法调节与人民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是相关部门应当思考的关键性问题。文中将对二者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衔接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衔接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19-01
作者简介:杨兴华(1967-),男,汉族,贵州兴仁人,大专,兴仁县司法局东湖司法所,司法行政干部,研究方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探讨。
制定完善的纠纷调解制度有利于高效解决社会矛盾,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了降低矛盾的影响,应当尽量在基层解决矛盾,如何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是纠纷调解制度建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对此展开探讨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入
从司法调解来看,法院工作較为繁重,而人员数量是极为有限的,部分法官认为调解知识是副业,审判才是自身的主要职责。因此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也不愿意主动投入到调解工作中来;从人民调解来看,地方政府以及党委多将关注点放在业绩显著的工作上,而人民调解工作的收效相对较慢,因此并未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另外,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也不足,他们认为人民调解缺乏效力,只有法院判决书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二)人们调解队伍的能力与素质不足
人民调解一般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展开,而这两个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缺少调解经验,他们的法律素养、文化素养均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调解的实际需要。同时基层单位也没有设置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工作无专人负责。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都以口头形式开展调解工作,协议制作不规范或不按程序签订协议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会降低人民调解的效力。
(三)衔接缺乏必要的资金以及人力支持
基层力量十分有限,尤其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调解工作经费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工作人员、设备等资源的匹配不均衡,调解组织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这对基层单位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薪资待遇却相对较低,人才往往不愿意从事调解工作,调解人才十分匮乏。
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认识
地方政府以及党委应当对调解工作予以重视,加强对人民调解以及司法调解工作的引导与管理,激发各级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调解单位应当定期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汇报工作成果,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基层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调解机构,并共同研究规范化的调解方案。司法部门应当与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协调沟通,共同构建调解平台,法院要规范自身的工作,并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帮助与指导,使基层单位可以自主、高效地解决矛盾。
(二)加强对调解队伍的培训
法院可以让人们调解员到法院进行学习与工作,让其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及监督员,同时法官也可以深入基层担任调解指导员。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培训以及交流工作,这样可以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能力与素质,使其可以规范处理多种复杂的纠纷。
(三)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主体应当定期开展沟通与交流,根据当前常见的矛盾、问题以及纠纷制定合理的调节方案,并寻求新的处理纠纷的途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应调尽调的原则,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原则适宜的程序与方法开展调节工作,保证人民调解以及司法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为了激发基层调解单位的积极性,相关部分应当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方式对基层单位予以激励,提高调解员的福利待遇,并调节设备、场所、人员的充足。
(四)健全调解前置程序
由于对人民调解的了解不足,发生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会极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会增加纠纷调解的复杂性。为了避免问题的发生,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前置程序,即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可先通过人民调解处理问题,必要时再通过法院立案。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强化
应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信心,还能够改善人民调解的效果。人民调解协议需经过法院确认,确认后便具有执行力,如果责任方不能够按照协议中的内容进行赔付或道歉,那么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如果协议书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只要是按照程序填写的协议书均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
三、结语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相互补充,良好的调节制度看可以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当前二者并不能有效衔接,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通过提高认识、加强对调解队伍的培训、健全调解前置程序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强化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的衔接。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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