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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愤与刑事错案预防

2018-11-05丁鹏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关联

摘 要:随着网络通信的飞速发展,各种朋友圈、微信、QQ、微博等现代传播手段使社会事件赤裸裸的展示在公共面前,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件经过网络发酵后,对法官的理性思维造成很大的干扰和创伤。在主张道德为主的网络民愤中,网络水军和吃瓜群众一片压倒性的指责与谩骂声之声盖过了法律的正常裁判。

关键词:民愤;刑事错案;关联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79-01

作者简介:丁鹏(1981-),法学学士,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渭南分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法律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基于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审判级别的法官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存在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一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件,经过网络的发酵,极易造成错案,这种错案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而且层出不穷。在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现象,造成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而就在这时,事件通过网络,迅速蔓延,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愤,给正在甄别的司法人员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本文在这里主要想浅谈民愤与刑事错案预防的问题。

一、民愤与刑事错案的关联

民愤,《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人民大众对反动统治者或者有罪恶的人的愤怒”。它是人的一种感情的宣泄、是一种毫无关联的愤慨。在封建社会起一定的作用,迎合了封建统治者尊重天理、捍卫法律的统治政权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之下,民愤的作用及价值取向日趋多元。

从法理上讲,民愤是指社会公众对于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造成该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人的愤怒与不满和对于司法机关不符合其主观预期的司法行为的愤怒与不满。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仅属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愤,更侧重于案件结果与公众感性的冲突,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愤,主要表现为公民或者单位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较小的考虑个人主观憎恶,以较为理性的思维去探索刑事诉讼的正义。

民愤作为若干群体人情感的代表,具有群体性、非理性、不确定性的一种道德否定,与现代司法独立理性公正等原则背道而驰的,对刑事司法的危害具有潜伏性。

民愤从来都不可能直接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它只会像病毒一样侵入现行司法体制不健全的机体而致病。从本质上讲,民愤不自觉地成为人们间接性参与司法的方式之一,它的效果受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在网络中不断地复制、在熟人中不断地口口相传、在虚拟环境中不断地想象,从而引起更大群情,影响司法。

二、民愤误区与预防

在司法实践中,迫于种种压力,尤其是网络压力,人们对民愤有很大的误解。民愤不等于民意,更不是尊重民意,办案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误认为平民愤就平了民意,更有甚者把它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看似轰轰烈烈,实现了理想中网络情景下的“公正”,但它从根本上破坏了法治精神,与法律的信仰背道而驰。

主要表现在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审判管辖权的问题、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及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中。一个小事件,经过网络的民愤发酵,水军和吃瓜群众一片压倒性的指责与谩骂之声盖过了法律的裁判。如近期的上海摔婴案、南京的碰瓷案等。这些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极易形成民愤,给案例审理带来很大的干扰,造成错案的概率最大。

民愤不能客观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不能表明罪犯具有很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审判人员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会以加重社会危害为由而对罪犯行为罪加一等,违背了刑法谦抑原則。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荡然无存,进而动摇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由于民愤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正确的对待它,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态度,防止它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第一、上百年来,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民愤已经深深地成为普通民众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法律观的伪装者,面对这样的情形,司法人员作为社会一员,既是普通百姓,也是具有法律思想的专业人员,不应随波逐流。应保持内心的慎独、充分发扬法律精神、运用法律逻辑,在事实和证据支撑下,最后参考情理、情感等因素,合理看待民愤。无论对待哪类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心中有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完善司法制度,合理利用并正确看待民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司法发挥其应有之义。

第三、遏制司法腐败,追求司法公正。反观民愤,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人为制造民愤以达到个人目的之外,民愤产生的原因关键在于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而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体制和司法人员素质两大方面问题的表象。因此,重点是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笔者认为,司法活动应该严格遵循作为社会公意的法律,民愤的因素固然需要考量,但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非飘忽不定的民愤。

司法在排除民愤介入的同时,并非对之完全置之不理。司法程序应当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过程精品”。老百姓理解了程序正义的内涵,民愤失去了对影响办案的巨大压力,我们的司法将会日趋理性和公正化。

[ 参 考 文 献 ]

[1]自翟勇,高颖.对理性司法与民愤问题的一点思考[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3).

[2]张建伟.从可怜的彼拉多看民愤与司法[N].检察日报,2005-4-11.

[3]冀祥德,黄敏.民愤与司法公正[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4).

[4]刘万奇,杜江平.民众情绪与司法理性——试论“民愤”影响刑事司法的合理限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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