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带一路”背景下贸易争端模式选择的中国视角

2018-11-05梁恒瑜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摘 要:由“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成的“一带一路”战略下,随着沿线周边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纠纷与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为了保证我国在贸易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得到合理解决,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为沿线各国所接受的、可切实合理解决各国间贸易争端以实现正当权益的切实维护的贸易争端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貿易争端;中国视角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70-01

作者简介:梁恒瑜(1993-),女,山东威海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目前,许多既有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贸易争端机制都已趋于完善,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值得学习。然而这些机制本身也存在诸如执行力不足等系列问题,如世界贸易组织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交叉报复措施缺乏力量支撑,仲裁庭在其中的不协调运作与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也一直遭到诟病。此外,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突破传统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与沿线成员的复杂程度,战略旨在建立一个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区域性“经济带”,不限定成员方的数量和国别,同时在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合作安排中亦不要求“紧密型经济一体化”,[1]这是目前的争端解决模式所无法处理的。因此,完全照搬或将战略下的贸易争端诉诸于现在的解决默示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所以,“一带一路”需要符合自身特色的贸易争端解决模式。

并且,通过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沿线受阻项目数量与战略自身投资额的比例比较观察,可以认为中国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风险显著高于中国对其他国际和经济体的投资。[2]若无应对机制,长此以往,在摩擦与纠纷的影响下,不仅会阻延战略的实施,也会恶化我国与各沿线国间的关系。

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不可避免。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的存在是世界大部分争端模式的标准组成,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下称CAFTA)也验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解决机构的缺位不仅造成了争端解决过程的拖延,同时亦可能因为仲裁员选择的任意性而有损于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3]作为资本输出大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发起者,战略区域覆盖范围内经济往来最密集区域为我国地区,因此我国承担起战略争端解决的领导地位并充分使用话语权。通过对自身法律水平的提高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入手,实现我国对争端公平效率的解决,促成战略争端专设机构的建立甚至促成机构在我国建立,为我国争端解决时提供便利和高效的处理环境。

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相结合的灵活解决机制。一般而言,如设立该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的目的在于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与合作,则争端解决机制中就会侧重采用非司法化手段。反之,如果致力于发展深度的区域融合,促使成员国之间高度融合形成共同体,在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则倾向于运用高度法律化的途径深化内部合作。[4]“一带一路”战略由于整体涉及范围广阔,陆地深入西亚、欧洲,而海上则延伸至东盟与北非,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与极度不发达国家的相互交织呈现出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显著差异。在这种组成复杂性所带来的差距背景下,应根据各国间的具体状况将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结合适用,满足现实需要。我国与战略中的各国之间的合作形式均非完全一致,此举切实考虑了日后中国在面对不同对象与不同情境下的具体举措方向。此外,目前战略的自由贸易化水平偏低,仍处于打通各国壁垒实现贸易通畅的初期阶段,因此,我国充分运用法律和政治等非法律手段融合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方式,采用兼容并行的方式可以为我国与“一带一路”的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争端提供更多的空间和余地。[5]这也是经济得以健康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不同贸易争端解决模式的融合。“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不同贸易机制在不同阶段的配合。CAFTA的实践经验即使如此——其成员倾向使用协商、斡旋等温和方式,促使其争端解决机制无法使用形同虚设,进而造成严重的机制脱离实际现象。因此,正确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成为我国在处理和调整区域贸易关系中的重要任务,因其不仅关乎自身,且牵涉整体。法律手段的尽可能多使用将是我们解决区域争端时的首要精神,这是争端解决结果实质公平的保障。然而,在目前并且将持续一段期间的战略初期阶段,同样重视政治、外交等手段的使用,是顺应成员国合作水平较低并适应彼此间贸易争端差异的背景要求,此时的法律手段仅为组成部分。而当战略进入成熟时期,对法律手段的重视程度必须进入一个新的高度,可以充分借鉴欧盟等自贸区的经验,深化司法化的解决机制,采用法律化模式来构建我国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要想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获得对自身经济发展的先机与有利地位,中国必须结合其与各国之间的协定方式与成员国在各方面的差异表现,选取最适合的争端解决模式,为我国在战略中的合作深化与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王海运.“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的背景、潜在挑战和未来走势[J].欧亚经济,2004(04):5-7.

[2]刘明萍.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D].云南大学,2016.12.

[3]宋锡祥,吴鹏.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J].时代法学,2006(05):95.

[4]张茉楠.全面提升“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水平[J].宏观经济管理,2015(02):24.

[5]张莉.“一带一路”战略应关注的问题及实施路径[J].中国经贸导刊,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