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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2018-11-05邵艳刚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摘 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体平台,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信息渠道的同时,由于应用发展的速度过快,而实际的平台监管技术、管理政策以及相应的法规不完善,使得直播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关键词:知识产权;翻唱直播;游戏直播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47-02

作者简介:邵艳刚(1977-),男,河南商丘人,本科,商丘经济贸易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直播平臺通过网络主播吸引观众,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网络主播的人气实质上会对平台的收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平台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受众群体成为网络主播的首要任务。而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触犯法律的风险。

一、现阶段网络直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

当前阶段,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具体风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传播内容不良,容易触犯相关法律

目前,部分主播为了聚拢人气有时会通过低俗言语或猎奇的表演等与平台的观众进行互动,甚至于一些主播为了满足自己的表现欲、吸引粉丝赠送礼物等目的,会直播飙车、赌博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对于平台的所有者而言,网络主播的人气也代表了实际的经济利益,通过平台的宣传吸引更多的粉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因此,在实际的监管方面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模式,甚至在对主播的不当行为进行包庇。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的大范围普及,使得直播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了原有的一对多形式的直播聊天外,还包括户外直播、吃播、运动、书法、美妆以及翻唱表演等方面的内容。有一些直播内容是播主自己的生活内容,另一些则涉及到了不知情的人或事物。以健身直播为例,在录制视频时,健身馆里的其他人员可能并不知情。以保护人身权益的法律观点来看,这种直播行为由于未受到当事人的许可,直接将他人的信息、行为、肖像在平台上公布,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三)直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传播信息的渠道之一,经常会有一些主播通过翻唱、模仿等直播行为吸引人气。在这一过程中,主播有时会使用一些未经过授权的歌曲、演绎等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侵害他人财产权的风险。如,翻唱歌曲属于直播平台吸引观众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实质上部分翻唱作品并没有获得原作者或者产权所有者的许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尽管现阶段由于网络直播的发展过快,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但实际上这种未经他人许可,通过歌曲翻唱获取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他人的权益,属于法律风险较高的直播行为。

二、现阶段直播行为中相应的法律风险分析

结合上文对法律风险类型的描述可知,网络直播在知识产权、人身权利以及播放不良内容三方面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网络翻唱以及游戏直播作为常见的网络直播内容,主要涉及财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文以知识产权为法律分析的重点,对翻唱、游戏的直播内容涉及的风险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翻唱直播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现阶段的网络直播中,翻唱表演属于重点内容,部分网络主播甚至依靠翻唱他人作品获取百万以上的粉丝,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利益,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以及粉丝关注度,获得间接的利益。然而,翻唱作品的基础在于他人演唱的歌曲,主播只是将其结合一定的特色进行重新演唱,没有对原作品进行创造。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某网络平台会在固定的时间依靠播放器或录音软件进行音乐直播,除少数使用其他乐器进行歌曲改造的作品外,大部分都属于直接翻唱,吸引数目较多的观众。这种情况一方面表明了网络直播开发的潜力与价值;在另一方面,一部分主播将翻唱作为成名的捷径,也触犯了他人的利益,违反了相应的法律。通常情况下,主播在平台上的行为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多数主播会根据观众的关注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直播内容,常见的有舞蹈、歌曲、运动等内容。主播的翻唱实质上只是由常规的表演转变为网络直播形式,仍旧属于知识产权对翻唱的定义范围,因此,需要获得产权所有人的许可。与此同时,以直播平台的角度来看,平台自身为了获取知名度或者人气,通常会举办歌唱比赛,比赛演唱的曲目也需要获得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与此同时,一般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形式分为签约以及未签约两种模式,签约的网络主播与平台形成了劳动契约关系,由网络平台直接发放薪酬;与此相对应的,未签约的主播需要通过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来兑换相应的报酬。平台获取利益的方式是通过对虚拟礼物的抽成,而观众带来的巨大流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平台的间接收入,如通过广告植入或者进行引导分流等行为,获取相关利益。有时,一些企业单位为了提升关注度,也会通过平台直播发布新产品,实现双赢。平台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管理制度的执行带来的一定的难度,但以平台的角度来看,签约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劳务契约关系决定了,主播如果未经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翻唱,那么平台与主播都构成了知识产权范围的侵权行为。此外,如果主播表演的内容属于原创或经由所有权人许可,则没有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游戏直播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直播大潮来临,许多玩家通过视频直播软件,摇身一变成为游戏主播,提升自身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每个游戏玩家,尤其是技术优秀的玩家,都可以轻易通过上传视频、直播等方式在网络上向他人展示其技术,该行为也并不是单纯的游玩行为,具有表演的性质。以当下电子游戏的发展程度而言,对于一切游戏,都应被赋予表演权,网络技术的极大发展导致每一款游戏,无论是单机还是在线游戏,都有被玩家公开展示的可能性,而且从游戏系统的设置上看,许多游戏本身就包含了录制系统,这也在实质上鼓励玩家对游戏内容进行公开展示,那么表演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既然赋予了电子游戏表演权,随之而来的就是许可问题,游戏开发组织自然是拥有对该作品的表演权,那么玩家公开展示其游玩技术,是否需要得到开发组织授权也是影响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从开发者对游戏的设计意图来讲,可以推定开发者在游戏发售时,一并将表演权赋予了购买的玩家,允许其自由表演。该推定的理由如下:其一,如上文论述,开发者设置录制系统就是为了满足玩家向朋友、亲属甚至公众展示的需求,这样的推定在其合理设想范围内;第二,赋予玩家表演权有助于游戏的宣传,以此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电子游戏在现在也属于一种常见的虚拟商品,相较于传统商品,电子游戏更加注重实际展示和口碑宣传,所以依靠玩家本身作为宣传载体就很重要,玩家向他人展示自己游玩技术的行为可以吸引更多的玩家购买该游戏,所以当然要授予玩家表演权。

三、结语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形态转变,使得一些电商企业为了追寻更高的经济利益,抢占更多的市场资源,忽视了对商业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对处于灰色地带的盈利行为疏于监管,逃避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网络平台作为新兴的媒体形式,其直播内容有很多都侵犯了他人权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现阶段,针对网络直播乱象,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网络平台企业应该加强政策管理与在线监管,净化网络空间,为直播平台的良性发展夯实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徐蒙,祝仁涛.新媒体视域下UGC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以网络直播为例[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6,23(4).

[2]吕然.网络直播监管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网络直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广播,2018(1).

[3]曾诗露.乱象与回归——浅谈互联网直播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制博览,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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