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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

2018-11-05张磊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笔者结合对此条款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关键词:贿赂;馈赠;谋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4.39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23-02

作者简介:张磊,男,法学学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2)往来财物的价值;(3)財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关系到能否成立犯罪,是办理贿赂型犯罪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对此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一、贿赂与馈赠区分的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对贿赂的解释是“用财物买通别人”;对馈赠的解释是“赠送(礼品)”。①从刑法意义上,贿赂是一种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需要以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几个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馈赠则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受贿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往往采取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以正常的方式进行。②我们在办理贿赂型犯罪中,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主要是要区分正常的馈赠行为与在馈赠掩盖下的贿赂行为,如“以赠代贿”、“以礼代贿”、“名礼暗贿”。

二、对《意见》中列举的四个因素的理解

(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可称为“背景因素”,一是是否存在亲友关系背景;二是历史上的是否有交往、交往情形和程度。亲友关系分为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亲属关系要考虑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亲属关系的远近;朋友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考虑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邻里关系等。在存在亲友关系的前提下,再考虑历史上的是否有交往、交往情形和程度,如亲友间历史上是否有财物上的往来、财物往来是否频繁、是否是双向的互相馈赠、馈赠的财物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亲友给予财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亲友出于私人的亲情友谊,单方面、无条件的赠与财物;二为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收受了请托人的答谢礼物。③前者属于单纯的馈赠,后者由于不涉及职务行为,属于亲友间的礼尚往来。由于朋友关系的概念很模糊,也不排除一些人找手中握有职权的人交朋友、拉关系,长期进行财物上的赠与,增进感情,以图日后有用,所以认定历史交往情形和程度还应具体分析。

(二)往来财物的价值

可称为“价值因素”,就是看往来财物价值的大小,是否符合亲友间正常交往的限度。一般来讲,正常的馈赠往往财物价值不会过高,符合当地习俗或亲友间交情的程度,符合赠与人的收入水平;非正常的馈赠,表现为赠与财物价值过高,且为单方面赠与,不符合当地习俗,超越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情程度和历史上往来财物的价值。如朋友间过年时,互相给对方孩子压岁钱,给几百元以至上千元,互相赠与,基本上都是正常的;但如果突然一方以给孩子压岁钱的名义给对方几万元,那明显不是正常的馈赠。从刑法意义上,我们认为这种价值的限度,应该就是在非正常馈赠的前提下,达到了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三)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可称为“目的因素”,就是提供财物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的职务上的请托,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馈赠是单纯的加深友谊、增进感情的举动,没有以对方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复杂目的。认定财物往来的目的因素,应考虑提供方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的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正常的财物往来,一般有一定合理的缘由,发生在恰当的时机,通常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人情习俗,如朋友孩子结婚,出席婚礼,并上礼金几百上千元,是很正常的。非正常的财物往来,提供方对接受方有职务上的请托,那么发生的缘由不明确、时机恰是提供方有求于接受方之时,常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不符合一般的人情习俗,这种情况下,提供方明示或者暗示对接受方要求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接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许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如接受方的孩子半年后才结婚,提供方眼下有求于接受方,得知消息,私下到接受方家中,以给孩子结婚上礼为名,赠与数万元,并暗示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业务上的特殊照顾。

(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可称为“职务因素”,这是构成贿赂的核心要素,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是区分贿赂与馈赠的关键。区别馈赠行为、礼尚往来与受贿罪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接受亲友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亲友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否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④“职务因素”包含两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⑤不同主体,包括构成不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和同种犯罪的不同主体,职务上便利的范围也不同。二是为提供方谋取利益。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⑥

三、对实践中运用该条款的理解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这句话表达着两点含义。第一点,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必须要区分贿赂行为与馈赠行为。第二点,如果属于贿赂行为,就要看是否符合商业贿赂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应以相关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馈赠,则不存在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前提。此条款在列举区分贿赂与馈赠的四个因素前有一句总括性的话,很关键,即“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此句话表达了三点含义。第一点,以下列举的是区分贿赂与馈赠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不排除个案中,出现其他的关键区分因素。这是在立法过程中,防止以偏盖全,为今后实践中出现新情况,而适用该条款留有余地。第二点,此处用“因素”而非“要件”,指不是必须满足列举的所有条件才能构成贿赂或是馈赠,所列举的几个因素,只作为重要参考,而非必要的构成要件。第三点,“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既要求办案人在具体案件中,要依据此条款规定的几方面因素加以认定,又给办案人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此条规定、贿赂型犯罪的其他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学理论作出综合判断。综合上述几点分析,结合此条款对四个因素的具体阐述,可以认为,此条款的规定,是对区分贿赂与馈赠在原则上作出规定,在四个因素方面引导办案人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所列举的四方面因素是区分贿赂与馈赠的重要法律依据,但不是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

[ 注 释 ]

①《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67,739.

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97页.

③《中国刑法论》(第二版)[M].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446.

④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637.

⑤同上,第636页.

⑥同上,第6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