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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018-11-05李爽李龙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李爽 李龙

摘 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更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从我国民办高校所处现状着手,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在梳理我国近代以来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殊性,提出科学合理构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化解其办学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49-02

作者简介:李爽(1980-),硕士研究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专业;李龙(1976-),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商贸系,党总支书记兼德育办主任。

一、写作背景

当今,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既为中国民办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为其未来发展提出艰巨的挑战。为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法人治理机构的构建是首要解决的问题。第一,要为民办高校健康、持久、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其应有之义;第二,这种结构既可平衡各方关系、缓解潜在利益冲突,也有助于形成集体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提高办学效率与质量。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指民办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决策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组织结构,及通过这个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等一整套制度。通过这种结构,举办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遴选校长、确定经费使用原则等;校长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学校,是董事会的执行者。

二、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之现状

现代大学教育要求高等学校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也不例外,这有利于理顺投资者与管理者以及教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目前,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做出相应要求。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要实行法人治理结构。

从权力制衡理论的角度讲,法人治理结构的终极目标是分工合理,配合默契,互有约束,相辅相成。而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以下問题:

(一)治理机构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民办院校的创办或是举办者完全出资,或前期少量投资,逐渐发展壮大,因此举办者在校的地位自然不容小觑,董事会很容易陷入“形同虚设”的境地;并且,举办者家族化,学校的主张便代表家族的观点。从而造成举办者的权力膨胀,过度干涉学校事务,权、责、名不清的局面。

(二)校内关系不顺畅

“校长接受董事会领导、对其负责制”是民办高校乐于采用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意义上的“校长负责制”难寻踪迹。此结构暴露以下突出问题:第一,校长失权,事无巨细都要征得举办者同意,工作理念无法得以实现,工作热情自然受挫、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第二,两者关系僵化。这源于两者利益诉求明显不同,前者更多的关注办学利润的创造,而后者更看重教育质量的提升。目标的差异,势必在工作中引发诸多摩擦。

(三)监督职能不明确

民办高校少有监督机构,教育质量下滑,决策失误难以及时纠正便是显而易见之事;治校资金被挪用,资金链断裂,学校面临办学风险更是能够遇见之状。另外,由于缺乏合理的监督制约,也很难保证学生的权利和利益,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四)法人地位不独立

既然我们要打造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模式,法人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我们首先要尊重的,其独立表象之一就是“财产独立”,即肯定出资人的出资份额,保证法人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当下,许多企业或个人投资创办学校后,国家并没有给予法律认可,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莫名担忧,打消了其继续投资或校产划入学校名下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学校对于校产的使用与处置权。

(五)民主程度不深入

教师乃学校发展之源泉,若不能开通教师参与学校治理之渠道,给予其保障自身权益之机会,势必淡化其工作热情,“主人翁”意识更是无从谈起,若有外因“诱惑”,便会另谋高就,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就是“摆设”而已了。某些民办高校存在忽视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的意愿,否定其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自然容易引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

三、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到目前为止,国内虽有诸多学者对该问题予以研究,但多停留于经济学中对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成果的沿用,并没有完全针对民办高校这一特殊法人主体的自身属性,设计符合它的治理模式:或者虽有涉及,但操作细则不够详实、完备。此外,某些研究成果过多的关注于制度设计本身,而没有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工作进行纯熟的理论分析与基奠,容易导致在具体操作环节目的不清、方向不明,改革手段流于形式化,没有创新。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可以尝试另辟蹊径:

(一)健全有关民办高校办学的法律依据

立足原有的法律体系,除旧布新,对其加以完善弥补,使其具备可操作性;捋顺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的态度与做法,避免出现交叉规定、“各执一词”。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细化董事会的构建,明确决策机构的组织形式、组成人员、职权授予及相关议事程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民主和参与管理资格;赋予校长有法可依的管理职权。

(二)科学构建民办高校的“三方联动式”治理模式

为理顺民办高校内部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必须做到权责分明,我们不妨借鉴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让出资人、经营者、管理者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首先,确保出资人的所有权人地位。出资人在学校运行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投入资金办学,所以必须从立法角度明确举办者投入资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其确保其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对外提供担保等资格。相反,若投资人投入资产归属不明,对未来学校剩余资产的去向无法律保障,投资人主观上必然对资产过户持消极抵触心理,进而影响到学校日后的健康、和谐发展。

其次,委托教育集团代行出资人的权利。教育集团接受出资人委托创办学校,代替其履行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资产管理权,涉及学校的基本设施建设、教育资源的配比、银行融资途径的扩展、资本运作的维护等;第二,院长的任命;第三,风险防范义务,在确保投资人获取学校运营所得收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于学校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的风险保证金的设立,使得学校能够平稳运行。

最后,民办高校自身拥有独立的教育管理权,可自主决定其办学方向、治学理念、专业设置以及优秀师资人才引进等等,出资人与教育集团对教学事务不得任意干涉。为便于学校日常运作,其内部可成立由教育集团代表、院级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学校治理主体,以对其内部重大事项予以决策,院长对全校教学事务、教书育人质量负责。

如此的治理模式,势必会让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出资人拥有财产所有权;教育集团受委托代行投资者权利,拥有占有与控制权;学院则享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权,各方治理主体的责、权、利配比清晰;又能够充分调动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充分参与到办学事业中,协调了各方的利益冲突,实现了各者的利益诉求,最终使得经济规律与教育规律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投资者获得了经济收益、教育集团拥有了资金运作的权限、院长等教育工作者则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办学理念。如此多方共赢的局面值得期待!

[ 参 考 文 献 ]

[1]代蕾.中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6).

[2]范成博.新環境下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3).

[3]黄志军.民办高校三权合作式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1(4).

[4]刘景洋.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教育探索,2013(32).

[5]李桂荣.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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