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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B2C微商创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11-05贵静彭泽宇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大学生创业微商

贵静 彭泽宇

摘 要:在大学生B2C微商创业的法律问题的公众认知调查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微商创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的分析研究。文章通过分析调查报告并结合国内近年来的微商发展现状,对微商的B2C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顺应国家要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帮助大学生更好的进行微商创业,规避一些可预见的法律问题,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研究微商产业规则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B2C;微商;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41-02

作者简介:贵静(1977-),女,湖南常德人,硕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彭泽宇(1997-),男,湖南益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学生。

微商的低门槛、低投入、低风险、高利润等特点致使微商在初期阶段野蛮生长,爆发式的增长带给消费者的除了便利、实惠外,也带来不少的困扰。因为法律无法紧跟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反映出立法的空白和监管的缺失。所以本文希望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为前提,响应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进一步探索如何规范网络消费市场秩序,解决消费纠纷,严惩网络犯罪,帮助大学生解决B2C微商创业的法律问题,更合法更健康的进行创业。

一、大学生微商创业的现状

(一)数据呈现

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3,505件,在具体服务投诉中,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远程购物投诉量占全部投诉的52.75%。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相比2015年同比增长约26%。2017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相比2016年同比增长约30%。

(二)市场微商和校园微商现状

微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暂时还不明晰。它是一种代卖代销的关系,货物的源头对买家来说是未知的,于是对货源怀有疑问。我国如今微商创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效果有限,尚缺乏基本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而没有一部实行的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立法方面在2008年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15年商务部发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201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还包括工商总局、中消协也都大量的出台了规范网络行业消费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三)校园微商问卷调查数据统计

根据项目小组成员发放的“关于大学生B2C微商创业的法律问题研究调查问卷”问卷,我们进行了如下的统计分析:

当代大学生缺乏对微商的基础认识,对于微商概念的界定和区分尚不清晰。大学生微商创业者中,77%都是通过层层代理的方式从事微商销售产品,还有17%的大学生创业者利用地理优势做代购微商从中赚取差价,这俩种微商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层层代理甚至可能误入网络传销,而在这些人中对于微商的有关政策或法规的了解程度我们也进行了统计,较为了解微商的有关政策或法规的大学生微商创业者仅占比3%,不了解却感兴趣的占比达到了50%,由此可见大学生对于微商的有关政策或法规的了解程度普遍偏低,国内高校多侧重于大学生的书面学习,对大学生微商创业的情况虽有所了解,但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而建立健全微商法律规范,做好微商领域的法制宣传在当下具有必要性。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产品种类不明确、价格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

各种保健产品涌入微商市场,但有些消字号,健字号的产品宣称能治疗各种疾病。某些高级代理或股东,低价提货,随意标价出售,致使下级代理无法生存。目前对于微信营销的假冒伪劣产品国内微商市场并没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导致微商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其一,微商通过交友平台交易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不同的,既没有通过第三方平台认证,其监管投诉机制也不完善,产品和服务宣传依据的图片的真实性难以辨别。即便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监管方也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其二,微商依托微信宣传和经营,在注册登记备案、售后服務和信用评级方面没有研究和制定出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体系,导致交易不规范,影响了微商的长远发展。[1]由于缺乏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B2C微商的经营模式的界定不清晰,有传销的嫌疑

有些B2C微商通过层层分销发展下级代理来赚取“人头费”,而这种经营方式已经类似传销。前面提及的“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就是典型,云在指尖以销售商品形式收取会员“入门费”,要求人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传销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立案。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层级不超过三级就不是传销,就不会受到制裁。真正的三级分销是从生产商到经销商再到分销商三个层级,最后一个层级的销售额按比例返还给上两级的传统三级营销模式。而将三级分销的层级改变成无限层级的营销模式,就变为了传销。

(三)交易行为的秘密性和支付行为的无担保性

微商的交易方式一般是基于买家的信任,直接通过微信转账,这种方式既促成了交易的便捷,也带来了交易的风险。没有书面的合同、难以认证交易地点、缺乏相关付款凭证,且朋友圈微商往往无实体店,无工商登记。而对方在确认货款到账之后才会发货。此时若买家对收货存在异议,就将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买家易产生钱货两空的局面产生。

(四)微商存在逃税漏税的情况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微商以代理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使得税务征收就难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先要确定的就是纳税数额的问题,但是未在工商部们登记的微商,没有规范的交易流程和交易记录,这就成了交易监管的盲点,即便逃税、漏税有些微商偷税漏税也无从查起。代购用于销售及再销售的,货物未退出流通领域的,均需被征税。除代购直接邮寄给个人自用的,可以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免税额的规定。

三、大学生B2C微商创业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度

完善电子商务规范管理基本法。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立法与电子发展速度差距较大的问题,加快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基本法,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关的法律加以整合和完善,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在相关法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功效、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批准文号等各种信息必须公示,增加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虚假宣传,如果没有将相关信息公示,其销售的产品产生不良后果轻则多倍赔偿重则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对网络传销的打击依然按照2005年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存在大量立法的空白,导致了监管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不法微商和网络传销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措施,不只是解决现在存在的法律漏洞,更要预防以后可能的情况。

(二)完善与微商相关的法律法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卖方或者第三方向买方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进行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追加赔偿。但是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纠纷,而微商不适用这个范围,卖方和买方的关系并不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了网络交易,但仅针对淘宝、京东此类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制约的网络经营者,新消法并没有针对微商进行明确的规定。本文更倾向于将微商双方的法律关系归为买卖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上选择合同法。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微商合同的概念,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提及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也是一种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本文认为可以在合同法中新加一个微商合同来调整微商法律关系。

(三)建立独立办案平台并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监督

效仿现在新增的针对电信诈骗的办案平台,建立独立的针对网络传销的办案平台,既避免网络传销案件属地管辖的问题,同时也避免出现个别单位立案,不受案的情况。该平台需紧密协同腾讯公司,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微商的部门并对其进行培训,对一切涉嫌网络传销行为的行为进行严密审查和监控,腾讯公司相关法律安全部门应立即将涉嫌网络传销行为的数据备份备案,移交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单位审查处理违法,犯罪证据包括其组织结构、支付报酬和网络聊天群内容的记录等。对于虚假信息,需进一步借助腾讯公司或通信公司的信息检索以找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最后,在仍然无法获得被告真实身份信息时,可借鉴江西高院采用的根据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名作为预立案的被告,随后由原告申请法院来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

(四)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腾讯公司依托微信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规定微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登记,解决微商销售出去的商品售后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倡导微商、第三方交易平台、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微商在注册和登记的时候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给第三方交易平台来为微商购买商业保险来提供信用担保,一旦微商交易发生利益纠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平台调查情况然后决定要不要追究微商的相关责任。通过这种情况减少买家的风险,保证商品的质量,为微商交易提供安全可信的信用保障,实现微商交易双方及平台的三赢。其次,腾讯公司可以依托微信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再建立一个匿名评价平台,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 参 考 文 献 ]

[1]左丽敏.依法加强微商交易行为监管的对策——以微商现状问题为视角[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1):27-30.

[2]赵莹.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J].对外经贸,2017(7):138-140.

[3]李熹祚.论以“微商”为外衣的网络传销之侦查对策[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2):9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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