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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的侵犯著作权认定疑难问题

2018-11-05徐成吉潘晨皓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徐成吉 潘晨皓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网络环境日趋复杂,侵犯著作权事件时有发生,但是侵犯著作权的认定上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网络背景下的侵犯著作权认定疑难问题展开了具体的研究。首先,简单了解了现阶段几种难以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继而深入分析如何更好的避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减少认定疑难的对策,以期为国家和相关部门建设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形式;网络道德文明;网络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39-02

作者简介:徐成吉(1997-),男,汉族,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潘晨皓(1997-),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

近年来,通信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为此国家对网络立法问题引起了全面的重视,虽然网络立法在逐渐的完善,但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依然存在漏洞,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必须要全面的判定网络发展情况,以强有力的方式打击犯罪,将侵犯著作权的发生概率降至最低。

一、网络背景下侵犯著作认定中存在疑难问题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目的就是谋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一种心理态度,在侵犯著作权中这种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的主观因素,而行为是客观因素,但是在刑法中将营利目作为构成要件,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目的引导下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反言之,如果没有营利目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达到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形式较多分为了间接、直接等多种营利目的,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二)复制发行形式的侵犯著作权罪

在国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加入了多种不法行为,但是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只有四种客观法定行为,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复制发行形式,这种形式的出现,主要是针对一些盗版书、复印书、拓印书、录排、翻拍等方式的侵权作品,但是在这之中没有对临摹和复制进行具体的定义,很多侵权者利用这一漏洞,肆意抄袭他人作品,给著作权人的权利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

除了上述两点内容以外,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还对一些其他的严重情节进行了描述,可以细化为:侵权复制品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其他严重情节等。但是这三种具体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因为网络本身的无限性和著作权的无形性,让很多犯罪钻了法律的空子,尤其是在前两者的判定上,一些行为人获取途径较多,比如修改浏览器主页获取他人计算机软件中的资料,继而赚取钱财等行为,都没有在法律中有著较为明确的解释,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1]。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加快国家的网络立法形成约束力

互联网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国家并且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多种灰色地带,继而影响到了著作权问题,在确定侵犯著作权认定上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因此必须要全面加强技术保护和道德法律约束,加快完善国家的网络立法。首先要明确国际网络的发展现状,继而从国际现状出发,制定明确国家网络立法的方向和原则,最终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稳定发展[2]。国际互联网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所谓的资源不仅包括了软硬件资源、还包括了计算机数据资源,这些资源中包含着大量的无形资产,因此完善国家的网络立法,不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保证著作权权利,更会为了让国家网络能够健康发展。比如,要在制度中加强作者、网络经营者、第三方用户的权利义务,保证作者权利不会出现滥用的现象,此外,还要有效提高法律法规的约束性。

(二)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是不同国家之间信息产品的保护水平、手段、标准各不相同,地域性特征极为明显,这也是造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难以认定的原因,不仅如此,网络著作权法律之间的传播还会阻碍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对著作权人造成一定的打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上的保护标准也会逐渐统一化发展,现阶段,要以国内立法为主流,忠于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际其他国家的立法[3]。比如,国家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形成国际合作,保证网络著作权的全面发展。

(三)全面采用先进合理网络技术手段

想要从根本上避免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发生,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不仅要从法律角度上开展工作,还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从源头处保证知识产权。现阶段,几种常见的技术保护形式都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网络著作的安全性,比如:加密、防火墙技术;入网控制、身份界定技术;杀毒技术,有效防范病毒以及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这些技术都能够有效的保证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但实际上,技术手段的开发就意味着工作人员的负担,给用户带来了较为严重的不便。因此,技术是一种保证,而网络立法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核心方式之一。

(四)加强网络道德文明的建设和传播

网络媒体中之所以一直都存在这严重的侵权行为,是网络知识产权本身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严重缺失,这是一种社会规范的缺失是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传统社会交往中属于熟人社会,监督力较强,还会受到较为强大的道德法律约束,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较为严谨。而在网络环境中,道德法律约束的作用力降低,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离散结构,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造成了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比如美国就制定了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对于用户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网络道德对于中国而言还属于一种新鲜事物,中国要在借鉴别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分析和建设[4]。

(五)完善相关的法定许可规范化管理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现有的法定许可存在这一定的漏洞,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够真正的展开规范化管理,现有的法定许可范围过于宽泛,几乎覆盖了网络上的任意一种传播形式,对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完善法定许可,比如可以建立特许性法定学科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期、电子书、数据库等产品。具体的内容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之外,特别允许一部分信用保障较强、资金实力优厚的使用人,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但是这些使用人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审查和批准。此外,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指出,不支持转载或者使用时,这些作品就不会出现在特定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且使用人需要经过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后,才可以使用,以此在减低使用人交易成本的同时,也能够真正的保证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可以说之后在国内特许法定许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促进作品传播、增进社会利益。

(六)全面增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纵观国家现阶段的网络法司法保护情况,可以看出国家的司法保护体系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除了上文中提及的方式之外,还需要从网络著作权入手,完善司法保护体系。首先要在司法体系中明确网络原创著作权,现阶段,国家网络经营者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多的原创著作,这些著作属于无形资产,其中很多作品在国内外都享有良好的声誉,因此作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作家都要对自身作品引起重视,形成较强的保护意识,以此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强化对网站著作权的管理,要让网站经营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以某网站为例,就定期对网站以及内部的局域网展开清理工作,一旦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没有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作品,及时清除,并且按照国家互联网管理中规定的内容展开具体分析工作。此外,还有一些网站中包含的大量的录音制品,对于这样的网站就要及时和国际唱片协会展开沟通,以此保证曲目资源合理合法。

(七)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开辟独立渠道

除了上述六点手段以外,面对现阶段国家互联网发展现状,网络著作权需要得到国家政府的重视和保护,虽然国家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但是缺少对网络这一特殊媒体的全面考虑,这就是造成了大部分侵犯网络著作权认定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但是中国网站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较多的障碍,首先信息来源较多,网站的亏损严重。不仅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充分结合网络媒体的特殊性,对网站、著作人等开辟出一条相应的通道。比如,网站可以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要付出一定的报酬,注意网站可以使用的作品中不包括明确注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证作品完整权这四大权利,但是网站的使用权和报酬上没有在《著作权法》中予以体现,这样的情況下,就会造成侵权问题。想要转载信息首先要获得著作人许可,这个许可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较大,想要在短时间内获得许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可以采用先使用后付酬金的方式,以此帮助著作人获得相应的报酬,并且也能够丰富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此外,在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开辟独立渠道的过程中,不能够仅仅考虑网站的发展,还要考虑到网民、作家等方面,以此有效平衡作家和网络用户、网站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了第四种媒体,和传统三大媒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信息载体平台,而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虽然给国家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为此,国家必须要全面的建设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形成网络道德体系,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关系,平衡其和用户、网站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让国家的互联网产业得到健康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杨晓宇.著作权犯罪中的两个认定难题[J].福建质量管理,2017(22).

[2]胡晓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3]温生俊.著作权侵权判定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D].兰州大学,2017.

[4]乔鑫.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