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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问题初探

2018-11-05郑洋洋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青岛266100

产权导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价值链产权文化产业

郑洋洋(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青岛266100)

1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原理

1.1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属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切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肯定了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这一基本事实以及智力劳动对于知识产权的本源性意义,为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知识产权提供了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被视为重要财富和主要资本,以知识产品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之一,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转化而来的产品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文化产品特别是文化产业核心层的产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界定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这些产品和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并受到版权的保护。可见,文化产业天然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此外,英国在《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形成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美国则给文化产业以更加直白的定义,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这都表明了文化产业生而具有的知识产权属性。

1.2 文化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结构

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价值链中扮演着核心价值活动和重要的价值创造能力的角色,为以价值链作为基础性工具分析文化产业发展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提供了基础,为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的价值创造了机理。发掘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核心价值活动,有必要在文化产业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链作进一步的分解。

基本活动:知识和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生发、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市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辅助活动: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等。

就整体而言,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在整个文化产业价值链中的价值创造能力是处于高位的,但再次深入到知识产权管理本身,不同的价值活动仍会有价值创造能力上的差别,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创造曲线。

图1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曲线

如图1所示,细分之后的知识产权价值活动中,知识产权生发之前的知识与信息的收集在价值创造能力上偏低,原因在于知识和信息通常作为公共产品,在形成知识产权之前不具备很高的价值创造能力。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曲线的另一个低点在于知识产权的转化上,这个过程是产品化的过程,事实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转化为实体文化产品,这类似于一般文化产品的生产,但在价值创造能力上优于一般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另一类是不进行知识产权实体化而直接作为商品进入到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过程,这种类型没有实质上的转化过程,其价值创造能力整合于市场化的过程中。

2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障碍

2.1 实施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基础薄弱

能否在文化产业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链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知识产权内涵、价值及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特殊性;其二,基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价值目标的契合;其三,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主体清晰的认知。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实施价值链管理的基础还很薄弱。

从政府角度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范围在法律实施层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缺乏像西方国家和WIPO那样内涵的界定,不利于理解知识产权的真正内涵及其作为知识劳动成果的价值特征。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知识产权类型大多数是工业产权,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中文化繁荣、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态势,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法律参考和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水土不服。从文化企业角度出发,长期以来的制造业经验和局限于对工业知识产权的理解使企业不重视文化产权的价值,长期忽视申请和保护工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难以实施有效的权利救济。同样的观念使得文化消费者版权付费习惯养成缓慢,消费层面缺少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实物载体文化产权的尊重。

受传统行业的影响,知识产权管理所涵盖的价值活动通常被认为仅是企业的管理责任,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应该是独立于企业价值链之外的管理和监督主体,消费者更无法参与到管理活动中来。而在现实中,这些主体认识不到自己在价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法真正融入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管理中,缺少必要的协作过程和共同目标,甚至产生利益冲突。

2.2 知识产权转化水平较低

知识产权的转化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上是沟通知识产权生发和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重要桥梁,相比绝对知识产权数量而言,能够实现有效转化的数量更具参考价值;相比转化出文化产业产权商品的绝对数量,产权商品的质量、层次更值得关注。

割裂知识产权生发和知识产权转化之间的联系,知识产权开花不结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通路受阻。从转化率上来看,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绝非知识产权强国。根据相关数据披露,2013年11月,我国知识产权市场转化率不到3%[2]。截至2016年底,我国专利转化率约为10%[3],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转化率则更低,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割裂知识产权转化和市场化之间的联系,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注重文化消费的档次和审美享受特征,知识产权乱结果,结苦果即知识产权转化效率低下。转化效率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文化产业中产权商品的质量问题、同质化问题和盗版问题。质量把控不到位,同质化现象突出,竞争力缺失以及盗版猖獗等都使得文化产权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2.3 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善

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是知识产权和产权商品市场化,最终实现整体价值的重要支撑。忽视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殊性,割裂知识产权市场化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整体联系,按照传统产业的逻辑、照搬传统产业的方法进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过程中的价值创造,掩盖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目标的整体性特征。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工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已经有了比较科学的方法体系,可以通过量化的程式和模型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若文化产权价值评估完全参照一般商品和服务的评估方法,其真正的价值会被作为一般商品和服务的部分所掩盖,对于价值链整体价值的实现是不利的。若纯粹以关注度等主观指标为依据,在价值评估上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可能产生市场泡沫。

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另一个重要因子是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知识版权交易领域大部分依然坚守“版权中介+展会”的传统模式,此种模式交易成本较高,增加了产权管理的成本,对于整体价值而言是一种损失。另外,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普遍存在数量少、实用性不佳的问题。目前,针对文化产权交易的运作模式和方法还在探索之中。

2.4 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乏力

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最后一道屏障,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的价值能否顺利实现。这一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主体责任的缺失。

政府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主体认知,没有把自己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融入到整个价值体系之中,不能够灵活处理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问题,不作为、少作为,使法律法规体系面临执行上的问题。作为企业,长期意识不到知识产权的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不清晰。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通常被整合到法务部门。在企业内部,法务部门过于专业化,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制定上循规蹈矩,缺少灵活和机动。

政府和企业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主体责任缺位,加之知识产权社会代理机构发育缓慢带来的代理成本和风险的上升,最终结果就是社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下降和成本上升。

3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升路径

3.1 夯实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

首先,明确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和价值目标。对知识产权相关价值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是能够客观、正确地认知价值活动及其价值创造能力以及管理主体,在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都能够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管理效率的提升。按照对文化产业及其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主体的修正,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个人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价值实现中的地位和责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其次,明确文化产业及其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增值,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要有一定的标准,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既要保障合理的经济利润又要保证公共文化不被侵蚀,在公义和私利的博弈中寻找平衡点。

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观念,利用法律解释、法律修正案等方式补充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关于文化产业的内容,以指导意见、行政规定的方式加强基层部门的法律与政策的实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工具和大众媒介。

在企业中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文化。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它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企业产品等,其中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4]。因此,应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植入到企业文化中,从价值观层面起到根本的作用。

3.2 促进知识产权生发和转化

知识产权生发和转化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两类重要的价值活动,在“知识→权利→产品→价值”这一链条中分别代表着从知识到权利、从权利到产品两个十分重要的价值流程,这两个流程的效率对整体价值的最终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权利到产品的转化过程,它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价值创造能力偏低,所以亟需提高转化效率和质量以提升最终价值。

知识的积累是知识产权生发的基础,人才的创意思维是知识向权利转化的关键,知识产权生发和转化中最重要的是人才,特别是技术人才。文化产业技术人才是指那些能够将创意行为融入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中,并且能够提供经验价值的技术类人才[5]。恰恰,创意行为在知识产权生发和知识产权转化的效率提高上作用鲜明。从传统产业的经验来看,技术类人才在学习、科研、工作中根据自身的知识储备不断进行创新,文化产业遵循产业的一般规律,文化产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是一个从教育到工作的系统工程。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职业教育在培养技术人才上的传统优势,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不断的继续教育为整个文化产业培养技术人才。因此,构筑一个学校、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人才的培养之外,标准的制定也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生发和转化的必要条件。首先是知识产权生发的标准,关系到什么样的文化要素能够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框架中。前面已经谈到,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文化产权的认定不能蚕食和危及公共文化利益。其次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标准,作为一个产业门类,文化产业的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需要按照工业化的标准进行生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转化过程也需要工业标准的约束,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作为文化内涵的那一部分需要受到社会价值标准的约束。

另外,与一般知识产权相似,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转化率的提高与资本的孵化密切相关。对此,需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引导,在政策上、税收、基础设施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安排,让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进入到文化产业领域,早日把文化产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3.3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分为产权商品市场交易体系和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体现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价值创造能力。

产权商品具备与工业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实体与交易形式,受一般市场规律的制约,整个市场体系相对完善。急需完善的主要是产权商品区别于一般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战略问题。首先,文化产业中的产权商品与一般文化商品在功能一致的情况下拥有更多独占性的文化内涵,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精神享受,应该避免同质化、低成本的竞争战略,定位差异化以区别一般文化产品,也让其知识产权价值得以显现。

与产权商品的市场交易体系相比,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交易体系就不是那么成熟了。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自身的交易体系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传统的版交会、知识产权中介的基础上,发展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利用公开的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和效率问题。参照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知识产权线上交易平台,盘活知识产权市场。其二,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根据文化产业的特性在工业产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合理修正价值评价因子,利用大数据平台和技术,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发展出一套适用于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市场交易体系的完善离不开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产权商品市场,在按照一般商品交易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销售许可证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管理可以参照金融交易平台的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另外,行业组织和消费者要主动参与到市场监督的过程中来,共同维护文化产业及其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3.4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事前预防和侵权救济。

知识产权拥有方通常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弱者、受侵权最多的一方。作为文化产业工作者特别是创意工作者,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创意工作者要珍惜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作为自我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个体知识产权拥有者一方面要增加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法规的掌握,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在智力生产过程中自觉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制定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与关键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方式,未雨绸缪,预防知识产权风险。

在侵权救济中,知识产权持有方和消费者是主要的救济对象,救济方式包含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权利救济上,要充分利用各种救济途径,并且按照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进行选择。作为个体知识产权拥有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是私下协商、仲裁、诉前调解和法律诉讼,对于处于劣势的个人,仲裁和法律诉讼则更加具有可行性。行业内企业间侵权救济可选择私下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以及通过行业协会解决,此时可供选择的权利救济方式更加丰富。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可利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仲裁、诉前调解等方式,通常而言,消协是最为经济的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企业内部服务系统和外部服务系统。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服务依赖于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通过既有文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又有法律知识背景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业务咨询、战略制定、风险管理和日常经营方面的服务。外部服务系统主要是由独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所构成。除独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与内部服务系统相似的功能之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都可以通过社会化培训、社会活动譬如知识产权月、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益日等提高整体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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