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旁观者理论”的意义及其局限
2018-11-02汶红涛
汶红涛
摘 要:休谟认为一个道德判断和评价是由“旁观者”的道德感所决定的,这就是所谓的“旁观者理论”。“旁观者”是休谟道德哲学中用以解释道德评价的差异与冲突,从而保证道德判断一致性与客观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因而在其道德判断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意义。但这一理论却存在着诸多争议,澄清和辨析其在休谟道德哲学中的意义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对于准确理解休谟的道德哲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休谟;道德感;旁观者;道德判断;客观性
中图分类号:B561.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084-06
在道德哲学中,有些哲学家排除了情感的重要性,有的则将情感置于道德生活的中心地位。在西方传统思想中,“理性优于情感”一直作为普遍性观念为思想家们所接受和讨论。然而,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休谟则一改传统道德哲学的方向,在其学说中论证了情感在人类道德生活中所扮演的主导角色。在《人性论》的第三卷《道德学》(moral topics)中,休谟着重分析了道德的起源、区别、条件以及道德判断的普遍性与客观性问题。在如何解释道德评判的一致性与普遍性问题上,休谟认为,一个道德评价是被“旁观者”(spectator)的道德感所决定,这个主张被称为“旁观者理论”。但这一理论却存在一定缺陷,也因此遭到诸多批评。鉴于此,笔者试图以《人性论》为依据对旁观者理论在休谟道德哲学中的地位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作一分析和澄清,以便对休谟的道德哲学进行更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一、道德的区别:特殊的道德感
与西方传统人性论不同的是,在《人性论》中,休谟把人性的结构理解为两个基本部分:知性(understanding)①和情感(passions)。人类就是由知性和情感构成的被造物。人类对世界认识的可能基础是什么,这是涉及知性层面的问题;人类心灵中的各种情感结构又是如何影响人的各种心情与行为,使人类产生善恶美丑的感受,这是涉及情感层面的问题。在对知性和情感的讨论基础上,休谟将人性讨论带入“道德”(morals)领域。对休谟而言,道德[FL(K2]不是宗教的产物,道德不是外来力量的约束或限制,道德属于人类的生活实践领域,它关涉人的各种实践活动及其行为②。对他来说,要弄清楚道德究竟是什么、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的规范与原则等问题,唯有回到与世界相对立的“内在人性”中才能找到真解。虽然主张回到人性内在探寻道德,但是休谟反对“理性思辨”是解决道德争议的唯一标准,他不认为通过理性的辨析就可以区分道德善恶。相反的,他主张“人类内在的情感”才是解决道德争议的根据,唯有诉诸人性情感中的“喜恶与苦乐情感”,才能解释人类在道德生活中的各种现象。
对于“道德的基础究竟是来自于理性还是来自于情感”这样的问题,首先,休谟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基于理性。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第一节中,休谟对道德理性论者的主张进行了批判,指出了理性的作用方式以及之所司的领域。休谟指出,道德理性论主张理性有能力通过辨析和推导进行道德上的区分与判断,然而休谟对此持有异议,他并不认为理性有这项能力去解决道德善恶的争议。对休谟来说,理性的功能在于发现真假,在于厘清事态、因果关系与观念,因此,理性以冷静(冷漠的)的方式对其客体进行辨析,这是理性的无活动力的特性。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和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1]498因此,理性的功能只有一个,就是冷静地发现事情的真实与虚假,并對事件或事实的发生给予澄清。对观念与事实之间的探究,就是理性的工作,是理性使我们将命题的意义与事实互相配合起来,判断彼此是否相一致。所以,在人类的道德现象中,我们通过理性只能发现一些事实,但却发现不了“善”与“恶”,也发现不了任何道德准则,因而无法进行相关的道德判断。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道德是否也如同理性一般,只是针对真假、关系与观念进行辨别与区分呢?答案是否定的。休谟否定道德是冷静的,因为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总是能够驱动人们的行为,改变人们的决定,对休谟而言,判断真假的理性并不能左右我们的行为,唯有我们的“情感”才能发挥改变行为的特性,使我们在不同情感的状态下, 驱动我们的行为。既然理性是冷静的,那么它与情感就分属于截然不同的领域,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理性与情感无法跨越自身的特质而达成彼此原有的目标。生活实践告诉我们,道德具有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道德的能动性使道德原则总是可以影响他人。亦即,道德原则的特点之一,便是可以被实践,在于它具备“影响人类行为的特性”。然而冷静的、无活动力的理性并不能影响人的情感与行为。理性的这一特点和性质是否意味着理性在道德活动中一无是处呢?休谟在《人性论》中写道:“理性是,并且也应当是激情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激情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453这句话表明,如果我们认定理性在道德活动中毫无意义,则是对休谟的最大误解。事实上,在休谟看来,理性通过两种方式发挥其重要作用:“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1]499因此,对休谟而言,虽然理性没有活动力,也无法驱动他人的行为,但却在道德判断中具有工具性的意义,它扮演着辅佐情感,为其提供正确的对象和方法的重要角色。休谟的这一理性工具化观念至少表明:其一,理性和情感并非互相对立;其二,在道德中,情感为主,理性为辅;其三,理性不能单独成为行为的动机,从而驱动行为。可以看出,休谟不仅没有否定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及其意义,而且还清楚地表明了理性和情感在道德中的各自角色及其地位。对休谟而言,理性在于发现事实的真假,道德在于影响人类的行为。因而,理性关注的是“事实”(fact)问题,而道德则关注的是“应不应该”的“价值”(value)问题,而且我们并不能从“事实”判断中直接推导出“价值”判断③。因此,通过理性,我们做不出任何道德区分和道德评价。总之,休谟并不否定理性的一无是处,而只是反对理性单独作为道德区分的唯一准则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他论证了情感才是道德区分的基础和根据。
在《道德学》的第一章“德与恶总论”的第二节,休谟以“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为题,强调道德善恶的区别绝非仅仅依靠于判断真假的理性,主要是基于我们的“情感”。休谟将情感作为道德评判的唯一准则,自然承袭了以莎夫姿伯利、巴特勒和哈奇森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思想,他们坚决主张人具有“道德感”(moral sense),透过道德感,人得以认识道德价值以及进行道德善恶的区别。在《人性论》中,休谟写道:“恶与德既然不是单纯被理性所发现的,或是由观念的比较所发现的,那么我们一定是借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情绪,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1]510休谟指出,当我们面对一切道德善行时,心中会产生一种愉悦的知觉,反之,面对一切道德恶时则会产生不愉快或痛苦的知觉,即“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1]510,也就是说,“德行”具备令人愉快的特性,“恶行”则具备令人不愉快和痛苦的特性。然而,令人愉快或痛苦的知觉(印象)还不是休谟所说的区分道德善恶的“道德感”,使人产生快乐或痛苦的知觉的对象,也未必就能成为休谟所说的道德善或道德恶。如美丽的风景会让人感觉愉快,但却不是道德对象。所以,休谟强调“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快乐与痛苦(particular pains or pleasures),由于这一特殊性质,使得道德感和一般的苦乐感区分开来。他说:“我们借以认识道德的善恶的那些有区别作用的印象,既然只是一些特殊的痛苦与快乐……。”[1]511通过分析便可发现,这种特殊性首先在于,特殊的苦乐感是我们观察某种行为和品质而非事物时产生的,事物并非我们道德感的对象,只有人的行为和品格才能成为道德感的对象;其次,我们并不是以某种行为和品质给自己带来的苦乐感为根据而作出道德评判,相反,是以他人的苦乐感为依据作出道德评判。换言之,道德感的感受对象是他人,不是自我。特殊的苦乐感之所以特殊,原因在于它是由一般的观察和考虑产生的,是排除自我利益后的他人的苦乐感。而这个“他人”,休谟称之为“旁观者”(明智的旁观者或公正的旁观者)。“道德内容——哪些特征是善,哪些特征是恶——是由认可了某种普遍观点的旁观者的反应决定的”[2],即:道德评判是由他人即“旁观者”的道德感所决定的,这就是休谟所谓的“旁观者理论”。
总之,对于休谟而言,第一,特殊的道德感是一种感觉,德与恶的判断和评价正是基于“感觉”,快乐与否的主观情感,关系着德行是否成立,从快乐与痛苦就可简单地区分。情感论者通常将每一个评价概念与情感反应搭配在一起,对于休谟等情感论者来说,评价就是诉诸于人的情感反应;第二,道德感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及其品格,而不是事物;第三,特殊的道德感是以旁观者而非自我的情感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因此,“旁观者”在道德判断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二、公正的旁观者与同情原则
在休谟的道德判断或评价体系中,存在三个主体:评价者、行为者和被行为影响者。鉴于此,“我”对行为者的某一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时所依赖的道德感来自旁观者的道德感,因而,真正的判断者或评价者就是旁观者。既然,道德判断和评价的根据在于旁观者的道德感,那么,道德判断或评价是如何进行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道德赞同与自利无关。我们在判断和评价一种行为时,在不关乎个人利益之情形下,当某人的行为和品质能引起愉快的感受,使我们对其赞美与认同,这种行为和品质就被视为具有“德”。也就是说,排除了自我利益的考量,我们的道德感所感知的是他人的苦乐感,如果某一行为和品质给他人带来了愉悦感,通过同情,他人的愉悦感会传递和感染到我们,从而给我们自己带来愉悦感,这种愉悦感就是我们进行道德区分的根据,痛苦的方式同样。“我们”作为评价者所感知到的快乐和痛苦,是他人的苦乐感,也即旁观者的苦乐感,因而,评价所依赖的正是旁观者的道德感,旁观者才是真正的评判者。
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指出,有四种不同的道德评判标准:对自己有用;对他人有用;令自己愉快;令他人愉快。概括而言,一是苦乐感,二是有用性的倾向,而“有用性是令人愉快的,博得我们的赞许”[3],因而,不论是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快乐还是对自己或他人有用,都可以给我们带来愉悦感,并据此对某种行为和品质进行道德评判。在说明了道德的区别以及道德判断和评价的标准后,休谟又解释了道德感产生的心灵原则,也就是说“为什么在一般的观察和考虑下会产生特殊的苦乐感呢?或特殊的道德感产生的内在心灵原则是什么呢?”休谟写道:“如果说任何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因为它是某种性格或性质的标志。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这些原则扩及于全部行为,并深入于个人的性格之中。”[1]617在这里,这个原则就是 “同情”(sympathy)。同情原则和机制是道德感发挥作用的基础,没有同情机制,就无法产生特殊的道德感,也无法对人类的行为和品质进行道德评判,更不可能保证道德评判的一致性和普遍性。在休谟的语境中,同情类似于心灵的镜子,它能够通过反射传递人的情感,让人对某种行为和品质感同身受。休谟写道:“人们的心灵是互相反射的镜子,这不但是因为互相反映它们的情绪,而且因为情感心情和意见的那些光线,可以互相反射。”[1]365人類所有的情感其实都可以通过同情机制进行传递,从而让人们获得一致性的情感和感受。同情,作为一种人本来就具有的情感机制,它并不直接引起我们的情感,而是以间接的方式发挥其作用。正因为同情机制,才避免了我们在进行道德评判时将自我利益作为唯一的依据,将道德评判的基础从自我转移到他人。因此,同情是道德评判的根本原则和基础,道德感必须以同情机制产生的实际作用作为依据。所以,特殊的道德感的产生离不开同情机制的作用。由于道德感所关心的对象是行为者和被影响者,那么,行为者的行为或品质如果是带给他自己效用,或是带给被影响者效用,或是让自己快乐,或是让被影响者快乐,在旁观者通过同情感受到他们的情感后,则能判断此行为或品质是否有德。因此,将判断和评价的立场修正在以他人利益为考量的立场上,评价者就成了“明智的旁观者”,通过明智的旁观者或稳固的一般的角度而给出的评价,是与评价者无利害关系的。从旁观者的提出以及在休谟道德判断或评价中所承担的角色及所起之作用而言,休谟依然维持其道德情感论的立场,并没有因保证道德判断或评价的一致性、客观性与普遍性而走向道德理性论。休谟的“旁观者”理论对后来的亚当·斯密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成为后者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亚当·斯密正是借用了“明智的旁观者”(或公正的旁观者)才将理性和情感有机结合起来对人类行为和活动进行相应的道德评判,他指出:“没有同情,理性可能是不人道的或无力的,但是,没有这个公正的旁观者,没有理性判断,同情也是徒劳无益的。”[4]公正的旁观者这一概念贯穿《道德情操论》的始终。
总之,在休谟看来,道德的区别在于情感,道德感产生的心灵原则在于同情原则,评价者通过同情获得了旁观者的道德感并以此作为道德评判的依据,但在人类实际生活中,不同的人在情感和感受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休谟自己也承认个体情感的变化性以及个人利益的差别,这样一来,我们该如何解释道德评判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呢?
三、道德判断的一致性与客观性
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旁观者立场可以引出三个特点:“一是与评价者的无利益性;二是可以保证道德判断或评价的客观性;三是由客观性引申而来的普遍性。”[5]那么,旁观者在休谟道德理论中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如何解决道德判断和评价中的差异与冲突,从而达到道德判断的一致性、客观性与普遍性呢?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最后一章“论其它的德与恶”中,休谟提出了两个对旁观者理论的批评并对其做出了回应。在“论其它的德与恶”一节中,批评者针对休谟的同情原则展开批评。批评者指出,如果依照休谟的同情原则,那么受到距离、熟识程度以及国籍是否相同等因素影响,会造成同情程度的差异甚至冲突,从而产生不同的道德判断,因而同情原则无法产生一致的道德判断。在此,批评者提出一个重要的角色:明智的旁观者。明智的旁观者代表公正无私的立场,与通过偏私的、主观的同情作用所得到的道德评价相对立,明智的旁观者总是以某种角度和立场去评价行为和品质,而这种角度和立场,是“明智的”,明智的旁观者是客观与公正的,批评者以此角色来反对同情是道德根源的主张。
这个批评认为主观的同情原则无法建构道德判断之客观性,无法从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同情结果,获得客观的道德标准,对此,休谟做出回应:第一,道德评价和判断并非来自理性,而是道德感。休谟首先强调了人们对于一切道德行为的认同和评判,绝不是通过冷静的理性得来的,而是完全由一种道德感产生,由观察某种行为和品质时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情绪而来。第二,休谟指出,如果我们每个人只是基于个人利益考量和评判他人的行为和品质,那么我们就无法达成任何一致性的观点和评价。因此,为了获得对道德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判断,我们不得不建立某种普遍的、一般的观点,以此消除每个人以各自立场所作出的不一致的道德判断。第三,休谟认为经验将修正我们情绪和判断的差异,从自私或偏狭的角度,调整为比较普遍和一般的观点,以此排除诸种差异从而得出一般判断。第四,一般性道德判断的原则。什么才是稳固的、一般的观点?休谟认为:“我们责备和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我们不考虑受到那些性质影响的人是我们的相识、还是陌生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1]625在他看来,稳固的一般的观念就是以被影响者是否获益为标准的。以被影响者是否获益来衡量,不仅排除了评价者自我利益的考量,也排除了评价者和被影响者之间可能的利益关系。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就曾指出:“正如对于福祉的一般偏好与我们的祸福相呼应一样,按照我们的本性我们会同情每一个人的祸福而无论他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与我们相隔多远。对于福祉的一般偏好将我们现在的利益和将来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尽管由明智的旁观者蜕变而来的同情唤起了我们对于每个地方的人们的利益的不偏不倚的关注。所以,蜕变了的同情与对于福祉的一般偏好一同为能够将社会团结在一起的判断厘清了界限,” [6]101这样,我们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和追求,就避免了因个体利益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做出相关道德评判,反之,会积极地、自觉地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相关的道德评判,并最终做出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判断。第五,同情原则。批评者认为,同情由于偏私和各自立场的不同而出现偏差,不能作为道德一致性的根源。休谟强调,即使从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出发,如果没有同情机制,我们也无法对被影响者的苦乐有所感知,也不可能产生同情,因此,在休谟这里,“唯一让我们在道德评价上获得一致的心理驱动力就是同情。”[7]“我们同情的人与事会改变,但过往的经验和相互交流会帮助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道德赞扬与谴责的一般准则和稳定的共同语言。”[8]正是基于同情原则,人们建立了情感上的共通机制,从而形成对某种道德行为的一致赞美或谴责。罗尔斯指出,同情机制让我们具有“关于另一个人的感情的观念,那个观念活跃到足以成为在我们的内心的相同的情感”[6]117。换言之,在休谟那里,同情作为一种“共鸣的情感”,是人们所“共通的情感”或情感上的通则(general rules),它导致在关系人类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形成的一种共通感,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一致性和普遍性的道德评判。通过同情原则,休谟认为可以达到道德判断和评价的一致性与客观性,也使旁观者具有了“明智性”与“公正性”。
四、“旁观者理论”的局限
休谟反对理性主义者“把动机过于简单化,接近于曲解的程度”[9],以经验主义的方法研究道德现象和道德问题,以同情原则和旁观者理论来维护道德判断或道德评价的一致性与客观性,但仍遭到了不少批评。首先,休谟认为,道德感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品质,而道德感是旁观者的道德感,因此,在评价行为或品质时,评价者或旁观者会去关注此行为或品质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关系,從而避免偏见和自利的干扰,保证判断和评价的客观性。但是,学者泰勒指出:“评价者在评价行为者或品质拥有者带给被影响者的效果时,要考量的范围很难界定。如果他遗漏或忽略了任何可能的相关事实,便会影响到他对效果的衡量,从而导致判断和评价出错。”[10]这样看来,道德评价并不在于是否采用同一立场和观点,而在于是否对相关事实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以明智的旁观者来保证道德判断和评价的一致性与客观性,那么这个明智的旁观者就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但这可能吗?其次,批评涉及旁观者角色的重叠问题。在道德判断和评价中,判断和评价行为或品质是否有德,须依据其行为或品质是否对自己或是他人带来有用或愉快的效果。在道德判断和评价中,评价者、行为者和被行为影响者是三个不同的主体,角色也不同,评价者是以行为者和被行为影响者的利益为考量的,排除了自身利益。那么,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一种行为或品质给他人带来了愉快感时,那旁观者(评价者)也就成了被影响者,这两个角色发生了重叠,这种情况下,所作的道德判断和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普遍的效用呢?最后,道德判断和评价的四个标准:对自己有用;对他人有用;直接令自己愉快;直接令他人愉快。休谟认为,行为或品质如能满足其中一个,旁观者就能通过同情来判断其行为或品质是否有德。既然是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做出道德评价,那么,如果一个人总是做出对自己有用或直接令自己愉快的行为时,在旁观者理论中,依然被视为道德上的善,但这样的人不正是一个自私的人吗?这个结论恐怕休谟也不能接受,更是违反了一般的经验和常识。
综上所述,旁观者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的角色与地位非常重要。通过明智的旁观者,从稳固的一般的立场和观点出发,以行为者和被影响者的利益为考量而非旁观者或评价者的利益,消除了因同情以及各自利益的不同所引起的道德判断与评价的差异性和冲突性,解决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争议,使我们对某一行为和品质的道德评判具有一致性与客观性。但是,休谟这一旁观者理論,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对于这些问题的质疑和批评,值得我们继续探究和思考。
注释:
① 在休谟的语境中,“understanding”和“reason”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同义词,既可以译为“知性”也可译为“理性”。
② “道德”一词在18世纪的语境中,是指一个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领域,它既包含了道德生活,也包含了政治生活以及其它社会生活。就“道德”这一术语来讲,休谟经常指的是社会生活的一般现象,如道德现象、政治现象以及经济现象等等。因而,与“道德”相关的“道德学”就是包含我们今天狭义上所谓的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在内的概念。
③ 休谟的原意是:“是”的领域是理性发挥作用的领域,理性只能发现真伪,发现对于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于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 “应当”是情感发挥作用的价值领域,德和恶是属于价值领域的问题。即:“是”与“应该”分别是理性和情感发挥作用的领域,两者的功能和运用领域是不能混淆的,从理性之所司的事实领域不能直接过渡到情感之所司的价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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