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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及其认定

2018-11-01王富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司法机关

王富新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条文中,首次提出了公证赔偿概念,明确规定了责任评判标准,为我国司法机关判决公证赔偿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公证赔偿的归责存在不一样的看法,阻碍了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基于此,本文站在民法的角度分析,分析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内涵的基本概述,然后对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展开详细的探讨,以此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关键词:公正赔偿;司法机关;司法实践;过错认定

一、论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内涵的基本概述

《公证法》中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出:“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身的错误,给当事人及相关人士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时,所有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公证机构全权负责。”因此,给了公证赔偿一定的参考意义,在评估公证责任时,其主要的因素为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工作人员的过错,但是《公证法》只是给出了一个较为笼统的主观概念,实践和理论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在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的内涵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样就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开展,成为司法实践前首要解决的难关。如果将其认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就应该按照民事案件流程办事,找出主要责任方,分析其主观要件中过错内涵究竟是当事人还是公证机关的过错。

按照笔者对于我国公权力的认知,可以将公证权划分到公权力。因此可以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来分析公证权,站在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公证为履行国家最基本的公共管理职能,另一角度则是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一部分。因此,不管谁在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时,给其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或者损害,必须接受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最近的一次公证法改革,将国家直接行驶转变成当事人私下解决,也就是行政行为转变成民事行为解决。但是现阶段分析我国的公证权,如果非盈利的组织想要行驶公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具备国家专业服务机构的认证,非政府机构聘请专业的公证人员,能够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并能将公证人员的做大作用发挥出来;第二,该组织必须具备公证中立性的原则,使得公证行为满足公平公正的要求,并且该组织不受其他条件的约束,使其保持足够的真实可靠性,相比国家执行公证权,该组织收到政府行政机关的约束小,使其能够长期保持中立的态度;第三,为民服务,公证的宗旨为公民,从而能够提供最好的公证服务。因此现阶段的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能够为公民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的公共服务。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

按照《公证法》以及《公正程序规则》相关条文,对于公证赔偿责任过错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内容:

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般性义务

对于公证结构和公证员之间的一般性义务,根据服务的性质以及服务的要求将其分为以下几点:①告知、咨询义务,这是在《公证法》完善的过程中补充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首次在《公证法》的第二十七条中提出,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意义以及后续潜在的法律后果,而后三十四条对于咨询义务和告知义务给与补充说明,强调了公证书修正前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一;②审查义务,审查义务是所有公证机构的基本义务,公证员必须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才能受理公证申请以及公证书,因此公证员审查的内容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审查是否具备申请公证的权力和资格,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并且申请的是否合法可靠;③核实义务,核实义务在《公证法》的第二十九条有明确的指出,公证机构核实的过程必须按照流程办事,尤其是那些提到需要核实的内容,一旦没有按照程序流程执行就可将过错认定为公证机构。一旦公证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可将过错认定为公证机构。

2.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般禁止性条款

对于公证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可通过一般禁止性条款评判,因此可以分成以下几点条款:①公平公证原则,公证结构和公证员必须秉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要求执行公证申请,禁止违背我国法律条文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②真实合法原则,公正机构和公证员禁止为不合法以及不真实的公证申请受理,并出示公证书;③禁止私自修改公证书,咨询义务中提到如有修改公证书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所有公证书、公证文件以及公正资料是这次公证申请的载体;④保密原则,公证申请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时,公证员必须遵守保密性原则,禁止泄露所有相关信息,如有违背则可认定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

3.违法办证细则和行业惯例

在认定公证赔偿责任过错时,有无违法办证细则和行业惯例也是当前主要的评判标准。为了认过错认定的真实可靠,司法部也陆陆续续制定了一系列的办证细则,随着《公证法》的不断完善,办证细节也会越来越细节化,使得公证赔偿责任的认错更加正确有效。同时行业惯例也是一个关键的评判标准,但是行业惯例最主要的表现在于不公正方面,容易加剧我国公证垄断的局面,所以行业惯例只是一个评判参考对象,由于存在较多的变动,使其参考意义非常局限,单纯的依靠行业惯例容易引起公证纠纷,因此需要加大司法机关的审查力度,杜绝一切不公平公证情况的出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作为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管理,必须保持其公平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明确自己的基本义务,遵守所有的一般性禁止条款、办证细则以及行业惯例,使得公证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更加准确,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军.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7(19):140+139.

[2]张里安,陈加满.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及其认定[J].江淮论坛,2008(02):53-57+62.

[3]吕鸣.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D].复旦大学,2010.

[4]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课题组,黄群,周志扬,蔡煜,陈勇,谢松增.过错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上)[J].中国司法,2009(01):67-71.

[5]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课题组,黄群,周志扬,蔡煜,陈勇,谢松增.损失与过错的因果关系是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下)[J].中国司法,2009(0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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