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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好意同乘”中同乘人的责任承担

2018-11-01李欣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

李欣宇

摘 要:好意同乘本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是在搭载过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则需要好意人和同乘人理性的看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同乘人在无偿搭载好意车辆的同时也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同乘人在选择搭载车辆、搭载人以及搭载路段等存在过错的,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键词:好意;同乘;过错责任;公平原则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及同乘人的过错表现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同乘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然而,同乘人在无偿搭乘机动车过程中常犯有过错的情况又是客观存在的。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这些过错主要表现在:①明知好意人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饮酒驾驶、疲劳驾驶以及用报废的车驾驶的仍坚持同乘的;②明知好意人是超载、超速、不按安全路线驾驶的仍坚持同乘的;③唆使未成年人驾驶、唆使好意人超载、超速驾驶的;④在好意人驾驶车辆过程中严重干扰其驾驶的;⑤乘车过程中不遵纪守法的(头或手伸出窗外,攀枝摘花等情形)以及其他会干扰好意人安全驾驶车辆、影响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对同乘人的责任划分

1.交警对事故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难发现交通警察在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时,只会调查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该承担责任。并且从上述法条中,我们还可以推断出交警一般只是对经营性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才会调查乘车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而不会调查好意同乘这一非经营性、无偿性的情谊关系中的乘车人的。

2.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体的混合归责原则进行赔偿。

然而,在法院审理好意同乘类交通事故时,好意人常常向法官反应:事故的发生不单单只是他自己的过错,同乘人在这一过程中也会有他们的过失或过错,但是这样的过失或过错的责任却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加重了好意人的责任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是为了法院能够更好的处理当事人间的矛盾和纠纷,为定纷止诉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具体到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中,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做法:第一,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加否认,根据其确认的事故责任划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由于在这一做法中,交警部门基本是不会考察好意同乘中同乘人是否有过错的,因此法院也不会认定同乘人的责任;第二,法院考虑到好意人与同乘人通常是朋友、邻居、同事等亲朋关系,本着“以和为贵”的传统精神,会着力组织两方之间达成和解或调解,且这一情况也都乐于被双方所接受。通常,在这一做法中,同乘人因为自己的一般过失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在特殊的情形下,如同乘人出现重大过错时,而交警部门未加以认定时,法院会组织进行重新认定,以确定同乘人该承担的责任。此时,同乘人就承担了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了。

3.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通过上述的司法实践做法,我们可以发现,要想认定好意同乘这一事实行为中同乘人的责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主要体现在:

第一,无对应的法律支持。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对“好意同乘”这一行为的规定,更别说针对同乘人的责任认定了。这让交警部门在对同乘人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这也就让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显得有些被动,即使同乘人自己知道自己存在过失或过错,也不能要求同乘人承担相應的责任,因为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确认他们的责任。只能劝说同乘人与好意人之间进行协商处理,即使这样,好意人也常常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第二,如何认定同乘人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只能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而做出责任划分的,而同乘人的过错在现场是看不到的。

第三,如何甄别好意人的过错和同乘人的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好意同乘关系通常都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有些比较隐蔽的问题双方都是不说出来的,比如说驾驶资质问题,这就增加了区别两者之间谁对谁过的难度了。

三、关于构建认定同乘人的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

首先,从立法上对这一归责制度加于规定。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我们发现很多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保障这一行为,比如在美国的近30个州都制定了《同乘者法》。根据我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行人和乘车人的规定中加入相关的规则原则,这样就可以让交警部门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可以有法可依,也可以让他们在调查中考虑同乘人的因素,既客观又不失公正。也让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清晰的知道双方的过错所在,而做出更公正的判决。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公平责任的补充责任原则。好意搭载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况且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即使是陌生人,也是出于好意人的好心帮助,若要求好意人承担整个的搭载风险,这对好意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即使同乘人在搭载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应该要为自己的无偿搭载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负有公平责任,在理赔的过程中应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平衡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

最后,加强社区法制宣传。好意搭载常常发生在同一社区,然而很多人却不懂得这里面隐藏的法律问题和蕴含的法律道理。从而导致很多好意人和同乘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因为不能合理的解决矛盾纠纷,亲戚好友关系直接恶化。这样便会减弱了好意人从事做好事的意愿,加重他们从事好人好事的压力,也会让社区间的人际关系变得更冷漠。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这类法律知识的宣传,为更好的解决此类矛盾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为案件的合理、有效审理提供效率保障。

四、结语

笔者认为,好意搭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互帮互助的行为的一个缩影,也是加深亲朋好友之间情谊的很好途径,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一大有利因素。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后,好意人与同乘人不能合理的处理好赔偿纠纷,这便给这种情谊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并且也让它稳固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及时完善相应的认定同乘人责任承担归责,让好意搭载走的更远。

参考文献:

[1]王雷.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22(5):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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