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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2018-11-01于佳琪

时代金融 2018年17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中小企业建议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竞争也日益激烈。虽然企业采取了积极开拓新市场、降低生产成本等多种方式增强企业的盈利水平,但由于我国税务负担相对较重,企业的利润空间由于税务成本所占比重过大而不得不被压缩。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愿意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本公司税负,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但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认知尚不完善,制约着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运用和推广。本文对当前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税收筹划的理论入手,从投资、融资、筹资等多方面提出了建议,为中小型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建议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政府每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成为“弯道超车”的绝对主力军。具有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经营活动多样化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市场活力和刺激就业。中小企业办理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其管理水平,达到最大程度的目标收益,另一方面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纳税意识并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怎样对税收进行筹划,中小型企业管理层除善于依照市场环境制定经营战略外,还要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各种优惠,增加利润并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近些年来,政府行政部门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理念,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并不断推进政府向服务型转变。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大基本职能,其工作的开展都围绕着企业的纳税活动展开。随着依法治国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的逐步培养,原有的国家纳税模式已从强制征收转换为引导型征收。企业在落实税收筹划时,税务人员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全面理解的同时,还应与国税地税做好沟通工作。此外,要及时获取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政策信息,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并尽可能趋利避害以使利益最大。

(二)研究意义

我国税收筹划的不断发展完善,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健全的法律环境,中小企业从自身入手,合理统筹税收筹划不仅对其自身发展更对国家,都起着重要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税收筹划不光可以起到帮助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作用,更能改善企业现金流,减少企业税收成本。通过对企业不同税收方案下的规划,能为企业在不同经营情况下的纳税择优选择提供依据。此外,税收筹划还能有助于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级,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合理的税收筹划需要适当的会计处理作为基础,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直接的差异灵活掌握;也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社会环境,根据企业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与企业内部门间灵活配合,达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税收筹划可以从法律上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证国家稳定连续的财政收入。其基本要求是合法性,所以,企业在开展经营行为时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而非偷逃税。并且,中小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有助于其经济结构和及未来投资方向,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遏制企业投机行为。

二、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综述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中小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选择最优缴纳税款的方式。使中小企业的税后利益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税后利益最大化不仅仅指的是纳税负担最轻,还包括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以达到推动中小企业良性发展的目的。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还可以增强中小企业对现有资金的支配能力,有效减少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明确税收目的并及时帮助行政部门发现现有税收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及不足,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二)国内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我国,从理论上看,税收筹划起步较晚,直到近年来才出现部分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文章,但大多数是引进国际税收筹划方面的文献,与我国国情及中小企业实际相差较大,缺乏一定的指导意义。从纳税人实践上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逐渐有了道德和法律上的支持,这为企业谋求各种合法手段以寻求降低经营成本注入了充足动力。然而,受制于我國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欠缺、经济实力、财务人员技能和税法体制的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较难有独立能力开展税收筹划,这与目前国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现状极不相符,一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并加上我国税制逐渐与国际接轨,税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偷逃税的机会日渐减少,风险加大,因而对税收筹划的需求将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设立环节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组织形式的选择,针对不同企业的组织形式出,台了差异化的征税办法,为中小企业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按照法律规定,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以下针对以上几种组织形式进行进一步分析:

1.公司制企业。选择公司制组织形式的企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曰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至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制企业进行注册时,需要有提供注册资本,其中包含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要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注册资本额度,避免印花税过高造成日后税负过重。

2.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税收法律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按照每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适用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注册资本,这就避免了印花税的缴纳。对比之下不难发现,相比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较轻,这就需要中小企业经营者综合考虑,选择的组织形式既要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又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融资环节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在发展经营阶段需要首先考虑融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自我积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商业信用和租赁等多种形式,这就为中小企业的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适合中小企业的一般还是债权性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其成本主要是贷款利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由此可冲减企业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通过不同的方法将利息摊入成本,或者安排资金往来各方之间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能够实现合理避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即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这种方式为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留有较大弹性空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中小企业不可能只选择一种融资方式,多种融资方式应该结合使用,控制负债规模,选择合理的负债比率,既可防范风险,又能够影响税负。中小企业必须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各种因素条件,做出最有利的融资方式选择。

(三)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经营环节的税收筹划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行重点探讨,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税务筹划的建议。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实质上是让企业将固定成本予以分摊,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这就会影响到年终企业需要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故企业应该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根据所拥有固定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统筹考虑,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可以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从整体上看,固定资产的折旧额等于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冲减当期利润,达到发挥抵税作用的目的,折旧方法中的加速折旧法,能扩大前期的折旧费用,较多的冲减当期利润额,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加速折旧法只能适用于涉及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等原因的特殊情况,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2)存货计价方式的税收筹划。存货影响着企业的利润、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等很多方面。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对中小企业会计期间成本有着不同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税率为25%。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不同:如果物价下跌,则先进先出法较为合适,因为该种方法可增加当期发货成本,减少本期收益,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果物价上涨,则个别计价法较为合适;如果物价上下波动,加权平均法的选择更合适,加权平均法能够降低价格波动的影响,稳定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各期的利润能够均衡。同时,对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还必须对企业的盈亏情况和税收优惠期间考虑,如果是盈利企业,销售收入可扣除企业的存货成本,可以使抵扣效应最大限度的发生作用,这样就应该提高企业存货的发出成本;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企业,为保证企业优惠期间收益最大化,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应该降低存货发出成本;如果是企业亏损,应该结合企业弥补亏损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使存货成本的抵扣效果最大限度的发挥。

2.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筹划方法一般是指中小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身份、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进而实现降低税负,达到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就为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上提供了选择的空间,一般纳税人按照其经营活动的不同,适用于17%、13%、11%、6%等税率,且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一般适用于3%的简易征收办法,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两种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通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和无差别平衡點增值率的方式选择。

(1)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首先假设纳税人税负相等:

增值率=(销售额一购进商品的可抵扣额)/销售额=1-抵扣率

a.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b.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即为抵扣率,也就是: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代入税率17%或13%,在征收率3%时,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或13%=82.35%或76.92%。

通过上公式可知,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类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抵扣率<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假设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设增值税税率为X,包含了增值税的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增值率X=(S-P)/S,即XS=S-P,则税收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计算如下:

a.一般纳税人增值税=S/(1+17%)*17%-P/(1+17%)*17%

b.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S/(1+3%)*3%

若二者相等,即XS(1+17%)*17%=S/(1+3%)*3%,X=20.05%

可见:当增值率<20.05%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增值率>20.05%时,可以在纳税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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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佳琪(1994-),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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