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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合同法律问题浅析

2018-10-31高剑峰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6期
关键词:缺失主体

高剑峰

摘 要 本文以网络团购作为主要对象进行研究,结合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来研究这种特殊消费模式的特点,以及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关键词 网络团购 团购合同 主体 缺失

近几年来,线上交易的消费模式与日俱增,在我国已形成规模,首家团购网站在2010年成立后,由于价格平易近人,广大消费者极快地接受了这种模式。由于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模式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制度上也不够完善,消费者在利益严重受损时,维权的难度较高。

1网络团购的定义

团购就是团体购物,是指熟悉或者陌生人因购买共同的商品或服务而联合起来,以数量的优势,加大对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低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商家则根据薄利多销的法则降低利润,低价统一售给团体消费者。部分国内学者用对网络团购与普通电子商务模式之间的区别来给网络团购定义,如 B2B、B2C、C2C 等。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利用网络渠道,把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买家集合起来,一起购买商品即是网络团购的内涵。

2网络团购合同的特点

首先,消费时间限定。通常情况下,团购网站都会给消费者要团购的商品或服务限定时间,例如;仅限XX年XX月XX日前使用,或者周末、节假日不可使,还有商家为了促进消费者消费,限定了消费期限,超时则作废。

其次,交易不稳定。网络团购合同的交易是在网络中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送。在网络时代,网络安全是一个隐患。在交易环节。电子信号容易被干扰导致交易信息无法正常传播,甚至可能被截取篡改;在付款环节,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者钱款进行拦截等。网络的不确定导致网络团购合同的交易具有不稳定性。

再次,合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网络团购主体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所有的信息皆来自于团购网站,消费者难以得到全面、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信息,尤其让消费者担心的食品保质期、货品剩余数量、实际价格等都没有在合同中一一说明。因此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3网络团购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3.1消费者和网络团购平台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团购平台不定期发布团购信息,会包含商品基本情况、商家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合同的信息。消费者如参加团购,应该先在团购平台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得到网络平台认证并成为会员。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消费,一旦选择完毕,应该对团购平台承担诚信责任。当团购平台认定达到团购标准时,消费者支付款项后将会获得平台的团购券。但是这并非履行团购合同,而是合同的准备阶段,所以网络团购平台不是团购合同的当事人,其只是参与了团购合同的签订。因此,团购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一种无名的权利义务关系。

3.2商家和网络团购平台的关系

目前商家和网络团购平台的关系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学界的意见也不一致。早期有“联合经营说”,认为团购平台和商家之间是联合经营关系,团购平台是独立的商家团购营销机构,基于此,团购平台与商家作为卖方,消费者为买方。这一观点只看到了表面的团购活动,并没有看到实质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认为商家与平台是柜台租赁关系,消费者可以在团购网站自由查看商品,而商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在网站上展示自己的商品。但是就形式相似性是不能確定商家和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首先,网络团购合同中团购平台比柜台租赁承担了更多的服务责任;其次,团购活动后产生纠纷,团购平台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柜台租赁的情况下,消费者则可以向柜台所有者追偿。另外,柜台租赁中商场并没有承诺或者能决定当消费人数达到什么规模,才能进行交易行为。由此分析,柜台租赁关系与团购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在权利义务上还是有较大差异。

代理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网络团购活动中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团购平台以代理人的身份,以商家名义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团购平台和商家签订代理合同,取得代理权限并销售。根据民法规定,如果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不制止的,消费者可以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虽然代理说并不能准确概括,但可以体现团购平台在网络团购合同中的作用。

3.3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和商家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表面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交涉,但是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购买到相应的商品,而商家在收到货款时也要交付货物,并且双方对可能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网络团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结于买卖双方,那么可以确定的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有着买卖关系。

4网络团购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网络团购作为尚不完善的交易方式,其在法律制度上也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网络团购合同订立的时间、方式不确定。在团购活动中,团购平台发布的的商品信息和进行营销的手段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也就造成了合同在订立时间和方式上的不确定性。其次,网络团购合同中失信行为很多。由于网络团购的特点,买卖双方并不需要直接沟通,因此网络团购合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买卖双方甚至网络团购平台的失信行为不断增多。再次,网络团购合同履行中时常发生违约行为。权利提前实现是商家在网络团购合同中的重要优势,其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质量均可以自行决定,这使网络团购合同在履行时出现大量的违约行为。《合同法》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坚持诚信原则。在网络团购过程中商家的权利因为提前得到了保证,且当消费者线上消费后,网络团购合同才能继续进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最后,纠纷管辖难以确定。网络团购由于其交易在网络上进行,其为主要依托的网络团购合同以及当事人就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罪易产生到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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