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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时期国家对民间职业剧团管理体系的建构

2018-10-31

文艺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文化局国营剧团

张 翙

中国传统戏剧的演出曾先后受到两种力量制约,一是文化传统,二是商业资本。1900年以前,中国传统戏剧的演出活动主要受文化传统的约束。中国传统戏剧主要分为职业戏班演出和家班演出两种,不管是职业戏班演出还是家班演出,其演出内容以及表演水平均由文人阶层(文化传统的承担者)鉴定、引导:家班本由文人组建,自然体现文人的审美倾向;职业戏班的营业演出,多受雇于富贵人家的婚丧嫁娶、友朋宴集及烧香还愿,这一类的堂会演出所服务的阶层不出文人缙绅之类;此外,还有地方上的赛神庙会,这一类的演出是地方上因赛神、祈年、还愿、庆贺丰年而举行的,由地方筹集资金,邀请戏班,其决策人依然不出文人缙绅之类。1900年以后,商业戏园大量兴起,传统戏剧商业化的演出逐渐增多。商业资本作为一种干预传统戏剧演出的新力量,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势头。中国传统戏剧的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虽然明清以来的政府机构一直试图以颁布禁令等手段干涉中国传统戏剧演出,但整体而言国家并未能够对其形成有效监管。因此,1949年以前,国家对中国传统戏剧的生存形态影响很小。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传统戏剧的生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传统戏剧过去的生存状态被打破。国家借助行政力量将所有民间职业剧团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建立起剧团的政府管理体系,自此中国传统戏剧进入到接受国家管理的阶段。因此,对国家登记民间职业剧团、建立政府管理体系的具体过程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戏剧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十七年”时期里所遭遇的种种问题的根源,从而更深刻地理解中国传统戏剧为适应新社会而做出的深刻改变。

中国民间职业剧团被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自新政府接管文化事业一直到1956年底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工作基本结束,这一管理体系才算初步建立起来。因此,本文以1953年1月中央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开始部署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工作至1956年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工作结束为截断,分为三部分来论述政府剧团管理体系建立的具体过程及其后续发展:文化部着手部署剧团登记工作之前为第一时段,大致时间是1949—1952年;文化部展开剧团登记工作为第二时段,大致时间是1953—1956年;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工作正式结束以后为第三时段,大致时间是1956—1966年。

一、第一时段(1949—1952)

政府的剧团管理工作自新中国建立初期便已开始。当时,各地军管会下设文艺处,负责包括戏剧工作在内的所有文艺工作。为保障戏剧工作顺利开展,文艺处需要普遍掌握当地剧团(或剧院)的基本情况,因此各地文艺处接手戏剧工作后,纷纷对当地的戏剧演出团体及其从业人员予以调查备案。例如南京,据当年曾在南京军管会文艺处工作过的退休干部周镜泉回忆,1949年5月1日他调到南京市军管会文艺处工作,直至1950年12月离开,这一段时期内经常与另一位干部寇德林同去夫子庙、下关、新街口等处做调查研究工作,主要了解新中国建立初期南京娱乐场所的演剧情形与从业人员状况①。从其调查数据可知,解放之时南京共有娱乐场所36家,从业人员1770位:其中京剧院5家,越剧院3家,维扬戏6家,江淮戏7家,安徽戏1家,评戏1家,共23家戏剧演出场所;京剧艺人405位,地方戏艺人372位,共777位戏剧艺人;此外尚有包括前台等在内靠艺人吃饭的职工354位。

因各地戏剧事业发达程度不同,再加上受战火影响等缘故,各地所面临的剧团普查任务的难易程度亦不相同。对于那些戏剧活动频繁、戏剧团体云集的大都市,为深入而全面地掌握剧团情况,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之上,文艺处往往会对其辖内的剧团(或剧院)开展剧团登记工作,以详细记录各剧团及其团内艺人的组织、人事等具体信息。例如1949年8—12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艺处曾对上海地区的剧团(或剧院)进行调查登记②,现尚有部分登记表格存留,附其登记表格式如下: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剧团调查与登记,为政府介入并加强剧团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然而,囿于文艺干部不足以及政治任务紧迫等缘故,此阶段政府的目标并不在于将民间职业剧团全面纳入管理,而是以点带面,通过辅导重点剧团,带动一般剧团进行自我管理。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 文艺处 剧团登记表

历史沿革基金 暂定壹佰万元经济来源 由基本团员按支出预算或需求来酌量担负筹募工作计划调查意见备注调查人 年 月 日

上海市江淮戏剧公会剧团申请登记表

顾问 林云霆、李桂芳 下期预备演出场所 未定半年来已演出之剧目 初次成立后去陆续申报 合同限期年月 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日调查意见 备注登记年月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剧团负责人 何叫天(签名盖章)

在利用戏剧等文艺形式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与政治运动的过程中,各地政府皆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在政治与业务等方面条件较好的剧团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例如洛阳市景艺剧社,1948年洛阳解放时,景艺剧社遵照军管会的指示演出了《反徐州》《四进士》《白莲花》等进步戏,受到了表扬,之后又把《贫女泪》《王贵与李香香》《血泪仇》《白毛女》等剧本陆续搬上舞台,轰动了洛阳城乡与周围各县,于是被确立为洛阳市的重点辅导剧团③。这样的重点辅导剧团便是政府积累剧团管理经验的试验地。1952年6月北京市文教局文艺处向中央政府提交了一份《北京市文教局文艺处关于领导旧戏曲团社进行改革的工作情况报告》,其中以“首都实验评剧团”为例,详细介绍了从该剧团获取的管理工作经验:“首先是发现演员里面的积极分子,加以教育培养,依靠这些骨干分子自觉自动地改革剧团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如‘首都实验评剧团’,就是先由主要演员十三人组成团务委员会,与群众结合在一起,订立新的团章,革除过去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建立新的民主制度,共同来领导剧团内部的业务行政工作,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我们对于他们的领导工作重心是放在思想教育方面,通过上政治课向演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启发演员的阶级觉悟,使演员对自己的工作有正确的估价和认识,认清戏剧为工、农、兵及劳动市民服务的方针。”“二年来我们领导的几个剧团团委(即当初的各团积极分子组成的团委会)已经完全可以担负起剧团的行政事务工作了,并能作些编剧与排戏工作。”④从这一份档案的描述可推知,政府对重点剧团施行的管理工作基本覆盖了剧团的方方面面,就具体性质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管理,二是思想教育,三是业务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领导团务委员会进行剧团管理的工作方式,便产生于政府辅导重点剧团的工作经验中,它后来成为政府管理民间职业剧团的一种常规方式。

对于重点剧团之外的一般职业剧团,政府的最高管理期待仍停留在监管剧团的改组以及流动演出之上,这主要体现为那些倾向于严格管理民间职业剧团的城市往往会单独颁发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条例(实际上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忽略或难以兼顾一般职业剧团的监管工作)。从现存档案来看,北京、上海都曾不止一次地颁发剧团登记管理条例:1950年5月4日,聂荣臻、张友渔、吴晗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北京市剧艺团社登记管理暂行规定》⑤,1951年北京市文化局再次发布《北京市剧艺团社登记暂行规则》⑥;1950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职业戏曲剧团管理暂行条例》⑦,1951年9月上海市政府再次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管理私营戏曲职业社团临时登记办法》⑧等等。控制剧团的登记标准、监管剧团的改组与流动演出是这些管理条例颁发的主要目标,如上海市政府规定:“凡申请登记之戏曲社团,必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登记(现有剧团可予放宽):一、所有后台之工作单位(如编导、演员、音乐、技置等)均应属于剧团建制,并应按其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二、凡职业戏曲社团必需有健全的民主集中组织机构(包括团长、团委会、剧务、总务、行政管理等)。三、凡职业戏曲社团必需有专门编导二人(演员兼职不在内)负责编导工作。四、领导人及三分之二以上团员必须是各改进会之会员。”⑨此外,“已批准登记之私营戏曲职业社团或演唱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向本局申报备案:(一)旅行外埠演唱。(二)解散(无论因故或期满)”⑩。对于外地旅沪演出的剧团,上海市政府要求剧团须呈送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或介绍函件,并填表备案,如果没有证明文件或介绍函件则须依照上海市的剧团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临时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地方性的监管所能达到的效果其实很值得怀疑。至少直到1953年,上海市政府仍然未能禁止非法剧团在上海的演出活动,仍然面临剧团自由改组与随意流动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如众力越剧团虽成立于上海,却未能在上海获得剧团登记资格,于是开到苏州演出,在苏州演出一段时间后,又以“苏州来的”剧团为理由回到上海进行活动⑪。也有一些剧团,虽持有地方政府或文化单位的介绍函件,但实际上整体水平与构成均未达到上海剧团登记的要求。如泰兴县乾湖乡人民政府介绍该乡明星木偶剧团到上海演出,结果因为演出水平低下而经营惨淡,甚至不能维持生活,无法解决返回原籍的川资问题;浙江海盐县沈荡文化站介绍虹光越剧团到上海演出,该团在取得文化站的介绍信后又吸收了大量非职业艺人,团员构成十分杂乱,不利于社会治安工作⑫。诸如此类的剧团到上海演出,给上海市政府的剧团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很多上海的非法剧团也趁机活动,拉到外地演出获取外地文化事业单位的介绍信后,再次回到上海做合法演出。

像上海这样多次颁发剧团管理条例的城市都未能有效监管民间职业剧团的成立、改组以及流动演出等问题,那些尚未重视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工作的地区就更不用说了。因此到1952年止,中央政府未能从整体上对民间职业剧团形成有效监管。

二、第二时段(1953—1956)

1953年1月29日中央政府文化部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私营剧团的领导和管理”,“凡私营的职业剧团,应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准”,“私营剧团经过民主改革,在演出节目和表演艺术上具有较高政治和艺术水平者,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后改为私营公助剧团”,“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上述私营公助的剧团应加以具体的领导和协助”⑬。文化部的正式发文给全国各地戏剧工作带来了明确指示,各地政府开始重视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工作。

接下来,政府对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大量发展国营与私营公助剧团,与之建立直接领导关系,施行具体管理。1953年1月14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关于整顿与加强剧团工作的补充指示》中指出:“各地剧团所冠之‘公营’、‘私营’、‘私营公助’等名称,含意多不一致,今后应按其性质,重行审查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由政府直接领导,经济上完全由政府监督,人事上受政府管理,有正常的上演制度者,方得称为国营剧团。经过民主改革的私营剧团,在演出节目和表演艺术上均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艺术水平,在剧团自愿的原则下,经政府核准者,可改为私营公助剧团。其他职业剧团为私营剧团。”⑭当年,山西省从八十多个民间职业剧团中发展出2个国营剧团,7个私营公助剧团⑮。再如其他省市的情况:1953年1月,江西省2个国营剧团在南昌相继宣告成立,至1954年底,8个剧团先后被江西省文化局确认为私营公助剧团⑯;1953年3月,河北省批准了14个私营公助剧团⑰;1953年4月,江苏省建立了2个国营剧团,7个民间职业剧团⑱;1953年9月,湖北省确定3个私营公助性质剧团⑲;1954年6月,湖南省先后批准10个民间职业剧团为私营公助剧团⑳。

这些国营与私营公助剧团都接受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政府派遣干部进驻剧团,具体指导剧团的行政、思想、业务等工作。从管理目标来说,政府管理国营与私营公助剧团主要延续的是第一阶段辅导重点剧团(绝大多数重点剧团后来都发展成为国营或私营公助剧团)的经验,即通过领导团务委员会进行包括行政、思想、业务等在内的剧团各项事务管理。当然也有不同之处:政府更加重视国营与私营公助剧团的思想领导工作。第一阶段辅导重点剧团时,政府主要通过举办区域性的艺人训练班与组织剧团内的政治学习小组来达成艺人思想管理的目标;而发展国营与私营公助剧团时,政府则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剧团内发展党、团员,从而逐渐建立起剧团的党组织,以强化党的思想领导力度。

(二)对私营剧团进行民间职业剧团登记,颁布登记管理条例予以管理。1953年1月29日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私营剧团的领导和管理,对私营剧团进行登记。同年12月12日文化部再次发布《关于私营剧团登记和奖励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拟订私营剧团登记条例,在一定城市中进行私营剧团登记。次年10月14日文化部又一次发布《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进一步补充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登记与管理的细则问题。从这一系列发文可以发现,中央政府希望各地政府能够将私营剧团的领导与管理工作纳入轨道,尤其是1954年《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的颁布,实际上为各地政府如何管理私营剧团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在《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中,中央政府特意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指示各项规定,于本年内制订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条例,如已颁布此项条例,应根据本指示各项原则,加以适当修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送中央文化部备案”㉑。

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使得民间职业剧团第一次全面地进入政府的管理视线。在中央政府发布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的指示后,无论是曾经进行过登记还是未曾进行过登记的地区,都依照条例重新对当地剧团施行登记工作。跟此前地方政府零散地施行剧团登记与颁布管理条例的行为相比,由中央政府统一部署的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与管理,普遍达到了对一般职业剧团的监管目标:控制剧团的登记标准、监管剧团的改组与流动演出。

此阶段政府对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目标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民间职业剧团建立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活动结束后,所有民间职业剧团均与接受登记的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形成明确的隶属关系,由文化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监管其下所属民间职业剧团的各项事务。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对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一向比较严格,但是对于大量的私营剧团,上海在依据1951年颁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管理私营戏曲职业社团临时登记办法》进行管理之时,并未与私营剧团建立具体的领导关系。如华新越剧团,1953年2月经上海市文化局批准成立,并在上海同孚戏院正式对外演出。华新越剧团成立后,1953年8月曾到南通演出一个月,后到杭州演出三个月,1954年3月又到嘉兴演出一个月,此外其他时间都在上海各剧场演出㉒。但从其内部的调查报告来看,华新越剧团在上海期间并未得到上海文化局的具体领导,剧团内部的不管是行政还是业务方面,完全由剧团自行决定。像华新越剧团这样的剧团还有很多,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1956年上海市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结束后,上海市政府将所有民间职业剧团全部收归市文化局领导,直到1958年上海市文化局在对上海的民间职业剧团进行精简过后将大部分民间职业剧团下放给区、县的文化主管部门领导。1957年12月上海市文化局制订了《上海市文化局关于戏曲剧团管理条例》,其在“剧团组织”第一条中指出:“新国营、民办公助及民间职业剧团,是整个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吸取艺人自力经营的,从事艺术劳动的集体组合,是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自愿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戏曲艺术团体。”㉓此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新国营、私营公助以及民间职业剧团,所谓新国营、私营公助以及民间职业剧团都是指1955年重新登记过后的除国营以外的所有职业剧团。上海市文化局所制订的《上海市文化局关于戏曲剧团管理条例》具体涉及九个方面:剧团组织、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财务制度、奖惩制度、请假制度、政治工作、艺术工作。可见,上海市文化局对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实际上是围绕着行政、思想以及业务等三大方面展开的,这基本是向国营、私营公助剧团的管理目标靠齐。

其次,政府确立剧团团务委员会作为民间职业剧团基础组织的管理制度。剧团团务委员会作为剧团管理机构,是政府辅导重点剧团时所获得的优异经验。有关剧团团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1957年上海市文化局制订的《上海市文化局关于戏曲剧团管理条例》曾明文指出:“(一)研究贯彻党、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对剧团工作的指示;剧团不得作出任何违背上级指示的决定;(二)制订全团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审核经费的预决算;(三)研究制订各种制度;(四)讨论决定剧团人事管理的各项问题;(五)监督和支持团长履行其职务。”㉔政府通过领导剧团团务委员会,由团务委员会集体决策剧团的各项具体事务,从而实现对剧团的有效监管。

为进一步达成民间职业剧团管理目标的实现,在1953年起的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工作中,剧团团务委员会的设立与否成为衡量民间职业剧团能否登记的标准之一。如在《上海市文化局关于上海市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解释问答》中对申请登记的剧团提出了两方面的审查标准:第一,剧团人员是否固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第二,有无一定的业务水平,上演剧目是否能保障经常演出。其中健全的组织制度,指剧团内通过民主方式产生的应有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等,而“团员委员会”(即团务委员会)便是组织机构中必须具有的一项㉕。有的地方政府在对申请登记的剧团进行集中培训与整顿的过程中,则直接帮助剧团建立团务委员会组织。如新乐县河北梆子剧团在1954年秋后参加石家庄地区举办的剧团“试点登记”活动时,便是在河北省文化局登记工作组的帮助下成立了团委会㉖。

综合而言,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基本结束以后,民间职业剧团的国家管理体系已经生成,所有职业剧团依照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条例向政府进行合法登记,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

三、第三时段(1957—1966)

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结束以后,政府对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基本进入轨道。从1957年起直到“文革”开始,虽然民间职业剧团历经诸多变迁,但其领导与管理权始终掌握在政府手中。基数庞大的民间职业剧团管理起来并不容易,为最大程度实现有效监管,政府不断探索与调整其管理方式与管理目标。

(一)剧团管理的“国营化”探索

无论是管理力度还是管理范围,政府对国营剧团的要求无疑是最高的。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结束以后,政府在对国营剧团的管理目标上又有了新要求,这主要体现在领导体制的建设上。

早在辅导重点剧团时期,政府便意识到在剧团中建立党、团组织的重要性。随着剧团管理的步入轨道,党、团组织建设成为国营、私营公助剧团的基本任务。例如1952年3月15日湖北省孝感地区的重点辅导剧团“孝感楚剧工作团”在孝感县委、县人委的领导下正式成立,杨溥受县委指派担任剧团指导员。为加强党的领导,搞好政治思想工作,剧团接受县委指示在剧团内发展共青团员,并于1954年组建团支部,指导员杨溥担任支部书记。1955年10月,剧团被定为湖北省民营公助剧团。1956年,在首批发展了三名党员的基础上,剧团建立了以江少春为组长的党小组。1957年,在又发展了两名党员的基础上,剧团成立了孝感楚剧团党支部,张灿受孝感县委任命担任支部书记㉗。国营、私营公助剧团的党、团支部建立过程多类于此。

党的组织曾一度成为国营剧团的最高领导与管理机构,管理剧团包括行政、艺术、思想在内的一切工作。不过,1962年12月15日文化部党组提交了《文化部党组关于艺术表演团体领导体制向中央的请示报告》,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党的组织在国营剧团中开始有意识地规范行政管理权限,从而进一步强调思想战线的领导作用:“党委会、总支或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这就不能不以全部或主要精力去领导和处理艺术生产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而大大削弱了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削弱了党组织对行政工作的保障、监督作用……”㉘可见,文化部党组反对由党的组织直接管理剧团一切事务。有鉴于此,文化部在制订剧团工作条例时对剧团党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委会主要负责剧团的思想政治与党组织建设工作,同时对剧团的行政与艺术负保证与监督之职,而剧团的艺术以及行政事务管理则由剧团团务委员会负责㉙。这便是政府建设国营剧团领导体制所要达成的新目标,这一新目标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在剧团管理目标定位上开始有了明晰的新认识:思想领导高于其他。这一认识在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中也逐渐发挥出巨大能量。

面对基数庞大的民间职业剧团,政府施行管理基本是以国营剧团为标杆的,我们可从民间职业剧团的“国营化”浪潮中窥见端倪。

民间职业剧团大批转为国营剧团,在全国剧团登记工作后期开始酝酿,很快席卷全国,成为一股声势浩大的潮流。195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天津市15个民间职业剧团全部改为国营剧团㉚;同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上海市69个民间职业剧团改为国营剧团,26个民间职业剧团改为私营公助剧团㉛。稍后,其他各地也相继将本地民间职业剧团转为国营剧团,尽管1957年3月28日文化部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将民间职业剧团转为国营和将业余剧团转为职业剧团的通知》,但是各地并没有遵从中央的指示,尤其是随着1958年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兴起,绝大多数地区均自行决定将本地部分民间职业剧团转为国营。如1959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59)鲁办甲字第950号文件批复,将山东省11个民间职业剧团改为国营剧团㉜;同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合肥市京剧团、蚌埠市泗州戏剧团、阜阳地区曲剧团、宿县地区梆剧团和坠剧团一律改为省立剧团,分别改制为安徽省京剧团、安徽省泗州戏剧团、安徽省曲剧团、安徽省梆剧团和安徽省坠子戏剧团,只是仍由各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代管㉝。更有不少地区像上海、天津一样将本地民间职业剧团大量转为国营。如湖南省,1958年湖南省共有国营剧团10个,到1960年激增为95个,增加了8倍多,除部分新建以外,其余全部由民间职业剧团改建㉞;再如湖北省,1961年共有八十多个专(市)、县级剧团,其中没改国营的只有17个㉟。

政府将大批民间职业剧团改制为国营剧团的做法,一方面跟当时的整个社会环境分不开。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期,各大城市纷纷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城市剧场也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浪潮中改制为国营企业。受这股浪潮的影响,民间职业剧团也纷纷向政府申请改为国营。另一方面,政府则希望通过民间职业剧团“国营化”来加强对民间职业剧团的整体管理力度,即无论是行政管理、思想领导还是业务指导,民间职业剧团均须向国营剧团靠拢,尤其是思想领导方面。

1959年,在《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本市民间职业剧团改为国家剧团的请示》中指出,“本市33个民间职业剧团,在经过整风、反右斗争和肃反、反坏运动以后,队伍已经比过去纯洁,党的领导力量也有所加强”,“但是,同国家剧院比较,这些民间职业剧团党的力量仍很薄弱,艺术水平的提高也比较慢”,因此“根据国家整个形势的发展,立即着手将民间职业剧团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改为国家剧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改进业务管理,提高它的艺术水平”㊱。从各地政府改民间职业剧团为国营的具体做法来看,很显然,加强党的思想领导是剧团“国营化”最重要的目标。其主要表现为选派一批政治性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到各个剧团去,加强剧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剧团内建立党、团组织,发展党、团员。而对于剧团的经济、分配制度等则并未按国营标准施行,仍然维持现状,且原则上国家不予补贴。上海市剧团改制结束后,在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有代表发言总结上海剧团改制的情况,指出自从剧团改制以来,剧团中70%的适龄青年提出了入团要求,至当时为止发展团员182人,有三十多人书面提出入党申请,一百五十余人正在听党课等等,对于剧团改制后的经济问题,文化局的要求则是一律自给自足㊲。

政府将大量民间职业剧团改制为国营剧团的行为,仅维持了短暂几年便宣告终结。1962年7月,全国文化局长会议上决定由各省先行试点改专(市)、县和大城市区所属的国营剧团为合作性质(集体经营的)剧团。政府终结剧团“国营化”,有多方面原因,最主要的是经济负担的问题。1963年6月1日文化部党组向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很明白地交代了这一点㊳。尽管之前各地在计划改建国营剧团时强调不把新建的国营单位纳入政府财政开支,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仍有不少剧团列入了国家编制,享受差额补贴待遇。而很多未列入国家编制的剧团,实际上也纳入了地方财政支出,享受经费补贴。

剧团国营化的宣告终结,某种程度上说明,政府想要完全以国营剧团的管理目标与管理方式去监管所有民间职业剧团是难以达成的。经济负担是最重要的原因,而民间职业剧团所构成的超长战线更是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与管理难度。一旦政府打算像管理国营剧团那样全面介入民间职业剧团的行政、思想、业务等各方面的管理则很容易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面对基数庞大的民间职业剧团,政府不得不变更管理目标,调整管理方式。从各地政府有关剧团改制的指示来看,加强剧团的思想领导而放弃对剧团面面俱到的管理,成为政府管理民间职业剧团的最终选择。1962年8月31日《湖北省文化局关于对专(市)县戏曲剧团进行改制工作的通知》中列出改制以后党和政府对剧团的具体管理方向,首要一条便是:加强剧团的政治思想工作,在剧团内建立党、团组织和发展党、团员㊴。

(二)剧团整顿与精简

为实现有效监管,政府在探索与调整管理目标与管理方式的同时,还曾对民间职业剧团进行过整顿与精简,以减少剧团数量、提升剧团质量的方式来提高管理效率。

早在全国民间职业剧团登记期间,不少地区便已开始剧团整顿工作,等到剧团国营化浪潮兴起之时,各地政府多对当地民间职业剧团进行整顿与精简。以上海市为例。1955年2月,上海开始着手布置民间职业剧团登记事宜——制定上海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管理条例、组织干部与剧团负责人学习等。1955年12月17日,上海市文化局正式公布《上海市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19日开始进行剧团登记工作。在上海市剧团登记工作启动之前,上海市文化局已经开始规划要对上海市的民间职业剧团进行整顿与精简。在1955年11月2日的《上海市文化局关于全面规划方案之一(民间职业剧团部分)》中,上海市文化局计划到1958年要将上海的一百多个剧团缩减到44个(每团2个演出队,计88个演出队),1958年以后再利用5—6年的时间将上海市的民间职业剧团缩减到25个(50个演出队)㊵。1956年1月7日,上海市民间职业剧团登记结束时,上海市文化局共受理129个剧团登记,剧团国营化后,微调为85个新国营剧团,26个民办公助剧团。1958年2月,上海市文化局为进一步紧缩戏剧队伍,对上海市的新国营与民办公助剧团再次进行调整合并,最终将上海市的民间职业剧团精简至44个,并按大、中、小类型进行划分,其中沪剧6个(大3,中2,小1),越剧10个(大2,中3,小5),滑稽剧4个(大2,中1,小1),淮剧4个(大2,中2),扬剧3个(中2,小1),京剧4个(大2,中2),甬剧2个(中1,小1),锡剧2个(中1,小1),通俗话剧1个(中型),木偶1个(小型),歌舞1个(中型),杂艺6个(中3,小2,单档1)。精简后,连同老国营剧院(团)在内,上海市共剩70个演出单位㊶。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来调整国民经济。为减轻经济压力,增加农村劳动生产力,中央发文要求各地政府进一步调整剧团,精减人员。在中央的指示下,各地纷纷对当地的民间职业剧团进行整顿与精减:1960年河南省撤销剧团78个,除有少数剧种需要保留的县外,1县只留1个团,精减人员4041人㊷;1961年河北省文化局公布《关于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精简方案》,一部分专业剧团被精简,一批戏曲工作者充实到基层或下放回乡,原则上,各专、市基本上保留2个专业剧团,每县保留1个私营剧团㊸;1962年安徽省文化局在合肥召开全省专、市、县文化局局长会议,重点研究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问题,并决定1958年以后成立的专业剧团全部予以撤销㊹。

不论是剧团国营化还是剧团整顿与精简,这都反映了政府对于民间职业剧团管理问题的基本态度。从政府的具体作为来看,政府是倾向于严格管理民间职业剧团的,其以国营剧团的管理目标为标杆,不断探索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方式,最终通过加强民间职业剧团的党、团组织建设而形成以思想领导为核心的管理方式。

① 周镜泉:《回忆南京解放初期的戏改工作》,《中国戏曲志·江苏卷·南京分卷》编辑室编《南京戏曲资料汇编》第二辑,1987年内部资料,第55—56页。

②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艺处关于话剧、京剧等各民间职业剧团申请备案的登记表、简章》,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4—9,1949年8月28日至1949年12月24日。

③ 洛阳市文化志办公室编《洛阳市戏曲概况》,《中国戏曲志·河南卷》编辑委员会编《河南戏曲史志资料辑丛》第六辑,1985年内部资料,第94页。

④ 《北京市文教局文艺处关于领导旧戏曲团社进行改革的工作情况报告》,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63—3—31,1952年。

⑤⑥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北京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73页,第78页。

⑦⑨ 《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职业戏曲剧团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4—22,1950年。

⑧⑩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管理私营戏曲职业社团临时登记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4—62—2,1951年9月。

⑪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定〈上海市戏曲、曲艺剧团及单档演出的介绍函件暂行处理办法〉请予批准施行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1480,1953年9月5日。

⑬ 《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戏曲研究》编辑部、吉林省戏剧创作评论室评论辅导部编《戏剧工作文献资料汇编》,1984年内部资料,第40—41页。

⑭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关于整顿与加强剧团工作的补充指示》,载《山西政报》1953年第3期。

⑮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山西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49页。

⑯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江西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62页。

⑰㊸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河北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37页,第43页。

⑱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江苏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61—62页。

⑲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湖北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42页。

⑳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湖南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44页。

㉑ 《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戏剧工作文献资料汇编》,第51页。

㉒ 《华新越剧团内部情况调查表》,南通市档案馆藏,档案号:E223—121—0007—0022,1955年。

㉓㉔ 《上海市文化局关于戏曲剧团管理条例——剧团组织、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财务制度、奖惩制度、请假制度、政治工作、艺术工作》,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4—796—126,1957年12月11日。

㉕ 《上海市文化局关于上海市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解释问答》,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1—161—55,1955年。

㉖ 康近仁:《新乐县河北梆子剧团》,石家庄地区行署文化局《戏曲志》编辑部编《石家庄地区戏曲资料汇编》,1986年内部资料,第390页。

㉗ 黄斌臣整理《孝感市楚剧团》,湖北省孝感地区行署文化局、湖北省孝感地区戏剧工作室编《孝感地区戏曲资料汇编》,1985年内部资料,第231—232页。

㉘ 《文化部党组关于艺术表演团体领导体制向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编《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二)(1960—1966)》,1982年内部资料,第300页。

㉙ 《文化部关于剧院(团)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二)(1960—1966)》,第252—253页。

㉚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天津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43页。

㉛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上海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74页。

㉜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山东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59页。

㉝㊹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安徽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62页,第64页。

㉞ 《湖南省文化局关于专(市)县剧团改变所有制问题的意见(草案)》,《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湖南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692页。

㉟ 《湖北省文化局关于对专(市)县戏曲剧团进行改制工作的通知》,《中国戏曲志·湖北卷》,第620页。

㊱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本市民间职业剧团改为国家剧团的请示》,《中国戏曲志·北京卷》,第1465—1466页。

㊲ 《洪荒在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的发言稿——汇报新国营戏曲剧团在改造中的情况和意见》,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1—626—18,1956年8月。

㊳ 《文化部党组关于专(市)县所属国营戏曲剧团改为集体经营剧团向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国戏曲志·北京卷》,第1503页。

㊴ 《湖北省文化局关于对专(市)县剧团进行改制工作的通知》,《中国戏曲志·湖北卷》,第622页。

㊵ 《上海市文化局关于全面规划方案之一(民间职业剧团部分)》,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72—1—150—37,1955年11月2日。

㊶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市文化局党组对整顿、清理民间职业剧团、民间艺人及流散艺人、失业艺人处理的请示报告以及市委等的批复》,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22—1—395,1958年2月。

㊷ 《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戏曲志·河南卷》,中国ISBN中心2000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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