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戏新娘”就是恶风陋俗
2018-10-30刘洪波
刘洪波
江苏盐城“婚礼上公公强吻新娘”的视频,近期引出有几个回合的议论。
又看到律师声明,称此事任何文字、视频、照片,均对当事人构成权利侵犯,各方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当事人保留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盐城市文明办则发出通知,在全市“倡导文明婚礼,抵制陈规陋习”,要求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带头,对低俗婚礼主事人还将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事情大概是清楚了。视频确实是“闹新娘子”,这确实是一种“风俗”,不会因此而“打起来”。但婚礼聚会是否具有私密性质而不同于公共场合,婚礼闹剧是否属于应予保护的隐私,对婚礼闹剧进行批评、讽刺、谴责是否构成权利侵害,恐怕并不由一紙声明说了算。
对当事人来说,一个聚集上百人乃至数百人的婚礼,虽是“私人聚会”,但场所有时是露天,宴席摆在街头,有时是室内,宴席摆在大厅,都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婚礼要“闹新娘子”,也是要造成一个场面上的影响,意不在悄然而行。大办、“闹办”婚礼,原本不是就为着“风风光光”,招摇于市人么?大家喝彩称羡,你觉得眼球效应好,很得意;你演得大家都喝倒彩,就隐私权、名誉权一大堆,这不是只想得好、要做稳赚不赔的生意?愿赌服输,赢得起、输得起,多少也有点公平精神,好处与风险都认了。就这种既要“风光”闹丑剧,又不准别人对丑剧谴责批评的心思,才最不是玩意儿。事情既在公开场合做,就不怕更大范围内被人说,这才是基本的逻辑。
对律师所来说,发布这样一个声明,可能大家都不觉得讶异。很多人认识中,律师所不过是生意,谁出钱就给谁办事,律师不过是把当事人要说的用法律语言说出来,他只是一个语言转换器、一个办事跑腿的角色而已。但经常地,律师又被视为法律的护卫者。护卫法律与唯钱是举,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冲突怎样处理,内心里是否有什么波澜,我是不懂的;但表面上,说得都是堂堂皇皇、正气凛然的样子,又让人不能不佩服。
隐私权是什么,法律定义还不是十分清晰。公共场合是否有隐私,过去认为没有,现在认为有。有法理学者认为,把个人只展露在某一范围内的东西扩散到更大的他所不愿意扩大的范围里去,也是侵犯隐私权。如果这样讲,那么侵犯不侵犯就没有个客观标准,全看个人自己高兴不高兴。他在公开场合做了一件事,你扩散了,挺光鲜的,他没意见,不光彩的,就算侵犯隐私了。就是说,越是损害公序良俗的,挑战社会价值的,你越是不能公开,因为一公开,就露他了丑,就受到社会批评和谴责,就降低他的社会评价。激浊扬清,就变成浊不可激,从而浊清不分,清也难扬。
还有一点是所谓“风俗”,原本是不可一概而论,而可分为正风良俗和恶风陋俗的,难道一说地方风俗就可以大摇大摆?“移风易俗”不是新词,自古就有,如果凡风俗就好,那还要移除与改易?闹新娘、闹洞房,一些地方还有闹伴娘,往往是闹的人开心,被闹的人扎心,旁观者起哄,远望者摇头。我们并不定论那些闹剧中的人就真有坏心眼,他们或许也纯朴得很,但在闹婚礼上,一个地方风俗越是无度,这个地方在文明开化上给人的印象就越差,这是不言而喻的。“迎合当时出席宴会宾朋的心理期待、营造喜庆气氛的需要”,迎合的是恶趣味,那种心理期待,是对正常礼俗和人伦的表演性越轨,那种喜庆气氛,不过是一种粗俗的调笑和取闹。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用正当的价值观和文明的行止去成风化俗,而不是用所谓的“道德自治” “风俗由人”作为理由,让粗野、鄙俗的风气因“没犯法”而放任自流,让恶趣味在相互激发中越来越不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