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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2018-10-25刘策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

刘策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其中也伴随着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涉及到财务欺诈等现象,造成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审理这些经济类的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才能够进行审判。法务会计鉴定工作作为现代会计事务所的重要业务,能够促进司法会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法务会计 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制度

法务会计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原先是处于司法职能中的,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逐渐开始将该职能由具有资历的社会机构来进行承担。发展到目前,法务会计鉴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现代司法体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有利贡献。本文将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进行研究说明。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发展概述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来自于西方国家,通过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从司法部门隔离开,能有有效地提升公平性,确保证据的中立性,保证诉讼双方合法利益。随着世界范围内法治建设的不断进行,将鉴定主体和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分离开是未来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法官需要按照相关规则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判定,欧美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主要以弗赖依规则以及道伯特规则为主。司法鉴定证据需要具备公平、中立这些特征,欧美地区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考量主要是基于科学证据因素。当前注册会计师制度已经在我国流传甚广,也能够为法庭处理案件提供可靠服务。但是目前我国在对注册会计师提供鉴定意见采信机制方面的规定还不健全,当前沿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鉴定标准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进一步发展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受阻,因此就需要加大对执业标准的研究力度,做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我国有研究人员指出,如果鉴定意见缺乏真实性以及客观性原则,就会出现违反证据原则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需要着重注意对采信机制的完善,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具备足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建立起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一词出自于《刑事诉讼法》,是由鉴定结论转变而来。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呈现出对立的关系。首先需要具备证据能力,然后由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价值进行判定。在很多情况下,法官也会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特别是有些情况下为了避免证据出现误导性,需要严格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无论在鉴定意见的哪个应用环节,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备合法性,有效发挥法律制度对证据能力的约束作用。随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该鉴定意见已经能够作为一种专家证据被法庭采用,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这都是基于鉴定意见需要具备整理能力以及证明力。首先作为一种法庭上的证据,鉴定意见需要严格具备法庭证据应该具有的各项特征,才能够满足法律条件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对法官宣判结果构成影响。而证明力则是指鉴定意见需要具有证明价值。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主要内容

2.1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在经过严密的调查和研究之后,法务会计对案件提出的鉴定意见需要具备可采性。首先法务会计在进行证据收集以及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在法律制度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要能够鉴定人的资历达到法庭的要求,业务水平能够胜任鉴定工作的实质需求。一般来说,当法务会计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异议,就可以直接将该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不需要再对可采性进行严格审查。但是一旦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进行调查,提高鉴定意见的信

服力。

2.2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是指在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询问。被诉讼方一般的最终目的就是让鉴定意见不被法官采纳。在很多对鉴定意见进行执政时,需要从证据的属性入手,在此基础上理清诉讼案件的思路。询问是质证中重要的途径,要经过多次不同形式的询问才能够达到要求。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会尽力让法官不接受对自身利益有损的证据,更多地接受对自身有利

信息。

2.3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

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进行采纳或者是不采纳需要由法官来最终决定,一般是由自由心证来进行的。法官需要秉承着自由公正的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判断,并且需要在良心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这种对证据采纳的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从科学的逻辑规则以及经验法则出发,对财务会计提出的鉴定意见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并对鉴定意见是否采纳会计审计知识和方法进行验证。最后还需要注重分析法务会计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之间是否冲突以及存在逻辑关系进行

辨别。

三、结语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能够为诉讼案件审定提供更加公正、完善的法律证据,成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方向。法务会计提出鉴定意见之后,还需要经过严格审核流程,确保其具备证据的基本要素,才能够发挥证据作用。作为法务会计来说,在诉讼案件中提出的鉴定意见能够构成对案件宣判结果的重要影响,并且该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用也事关法务会计的工作声誉,因此会致力于提高质证能力,朝着增强可采性的方向努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

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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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通,陈磊.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研究[J].会计之友,2012(03):33-34.

[4] 赵如兰.司法会计鑒定的历史演进及启示——兼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04):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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