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恢复肉刑之述议
2018-10-25张颖
张颖
摘 要:肉刑作为直接损害人体本身的耻辱刑而存在,是中国奴隶制五刑中的主体。汉以前肉刑的普遍适用,损耗了大量的劳动力,也反映出当时社会的野蛮性。汉文帝废除肉刑,被称为“千古仁政”,使“文景之治”在历史长河中大放异彩。魏晋时期,肉刑出现死灰复燃的迹象,大规模的论战在此时期就达五次之多,关于肉刑存废的争议点主要在刑罚和教化,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肉刑恢复的言论均以“寝”而告终。
关键词:肉刑 刑罚制度 汉末魏晋
关于肉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肉刑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而狭义的肉刑,指黥、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尚书》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又《汉书》:“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可见肉刑是在承袭舜禹习惯并“苗民制刑”的基础上确立的,西周时“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早期肉刑较为完整的框架才正式形成。
秦奉行法家思想,笞刑和肉刑是两种最普遍的刑罚。其肉刑主要有墨、劓、刖、宫四种,较先秦时期完善,因此使用也更为普遍。汉代是肉刑发展的重要时期,汉承秦制,墨、劓、剕、宫等肉刑也被承袭。汉文帝十三年,以“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明令废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汉代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更趋于文明,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时期,政权交替王朝更迭,导致刑罚体系动荡,对肉刑存废的争议也此起彼伏,大型的论战达五次之多,如下表:
魏晋时期恢复肉刑的言论甚嚣尘上,赞同恢复肉刑在于强调对罪犯施刑,以预防再犯。陈群认为“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盜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窥之姦矣。”西晋武帝时期刘颂,掌司法认为施肉刑“残体为戮,终身作戒。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强调刑罚所具有的威摄及预防作用。东晋时王导等人,在论述恢复肉刑之益时“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縱於上,死刑怨於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认为恢复肉刑能达到平衡刑罚的作用,不至于使重刑过重,轻刑过轻,刑罚失当。
而反对恢复肉刑者,侧重刑罚的教化作用,强调想要罪犯改过自新应当引导其遵循礼法,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孔融认为:“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孔融以古說今,表明被施以肉刑之人即便不死也会被视为“异类”转而报复社会。夏侯玄认为:“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是亦妖逆之类也。如期可改,则无取于肉刑也……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截断乎?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圣贤之治世也,能使民迁善自新。”夏侯玄进一步表明罪人能否改过自新,不在刑罚,只有从道德上对百姓加以教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夏侯玄的观点正是对儒家“仁”的反映,也顺应了当时儒学教化的抬头之势。
刑罚体系的不完备是复肉刑之议的首要原因,但纵深而言乃是治国理念的变化。汉以前,统治者主张重典治国,但未达成“仓廪实而囹圄空”的目标。至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仁”的思想作用下废除肉刑,此举被沈家本先生称为“千古之仁政”。魏晋南北朝,群雄割据,政局动荡不安,思想流派滋生,统治者为维护政权,企图通过恢复肉刑强化权力,在礼教思想浓厚的时期肉刑作为一种耻辱刑而存在,而人类的社会文明已不是初建是的状态,不可能屈服于单纯的控制欲。魏晋时期对恢复肉刑的讨论,都以“寝”而告终,这也表明以劳役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正在取代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加之玄学家们反对烦法酷刑、法令贵简贵无的思想和辨名析理的方法使中国律学文化不至在强权作用下产生后退现象。
对于肉刑的存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特定的意义。从先秦到汉至魏晋,从肉刑兴起普及到废除,都表明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统治政权开明与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人性化程度,而一套法律体系的制定,与当时的政局稳定情况有密切的联系。汉朝较前朝政治、人文环境都稳定,刑罚属性也由严苛趋于宽缓,魏晋复肉刑之议的结果反映了中国古代为政以德、慎刑恤法的主流思想,以德制刑、礼法结合的传统也正与新时代德法合治的背景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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