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决定论”语境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审视
2018-10-25贾瑶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走向深水区,人民愈加的认识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性。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现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带来一定的冲击。对此,政府应该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企改革等三方面予以回应,进而寻找政府与市场关系新的平衡点。
关键词:市场决定 政府与市场 关系重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述的提出,意味着过去的“市场基础论”被废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重新予以认定。为此,本文从“市场决定论”的提出背景出发,对新时势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在制度构建中体现出来等问题,做一一探讨。
一、顺应时势:市场决定论的提出
中央之所以提出“市场决定论”,主要是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因素的双重考量。一方面,历史实践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更能推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中国过去民穷国凋的状况一去不复返。人们开始意识到,放宽管制并尽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大势所趋。但是,“市场基础论”的存在并没有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反而为政府对市场随意施加影响提供了依据,由此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生性发展。另一方面,现实问题告诉我们,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2010年以来,由于增长红利的逐渐衰减,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中高速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国只有创造新的经济红利才能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而深入推进市场体制改革,激励民众积极投身创业创新,就是当前推到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中央此时提出“市场决定论”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1],转变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模式,更加彻底地解放社会生产力。
二、从“基础论”转向“决定论”的影响性分析
(一)对政府主导市场的地位形成冲击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作用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政府也逐渐由全能型、管制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型,[2]但是,政府在不少领域仍然掌握着资源配置的决定权和市场主体的准入权,而且干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等现象也频频发生,从而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市场决定论”提出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必将有所削弱。因为在这一论调下,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这就意味着政府在今后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把政府干预作为治理市场失灵的最末选择。[3]换言之,政府干预市场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帮助市场重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最终推动资源配置走向正轨。
(二)给市场格局带来变化
“市场决定论”绝对不是意味着市场就可以决定一切,因为市场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是无法根除的。尤其是在习惯于政府管制经济的中国,如果政府突然大幅度放松管制,必然会在“政府-市场”之间形成极大的监管真空,进而造成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密集出现。对此,就需要诸如行业商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留下的监管空缺。
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对策
(一)强化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约束
一直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宏观调控的作用,寄希望通过权力强制的形式实现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而且在调控的具体过程中,缺乏程序性、规范性和民主性,所以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2008年中央政府在未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紧急出台“4万亿”的强刺激政策,最终效果一般,反而造成市场的动荡。
对此,今后政府的宏观调应从以下三方面改进:一是尽早出台《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发展规划法》,对宏观调控的主体、对象、调控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以及内外部监督等内容做出规定,实现政府干预的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构建宏观调控的公众监督机制,拓宽公民监督的渠道,使得国家宏观调控能够在人民监督之下变得更为科学,走的更远;[4]三是要坚持宏观调控目标的多元化,稳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改革,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和高科技行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模式
过去,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全能政府”的理念使得政府将触角伸向了市场的方方面面,不仅没有很好的解决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反而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帮凶。
对此,在市场决定论的要求之下,应该改进市场规制手段。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尽快出台《外国投资法》,结束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内资企业的双轨制运行现状,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身份平等,同时加快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进度;另一方面,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之上,整合银行、海关、税务、法院、行业协会等现有的征信系统,并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惩戒企业的失信行为。[5]
(三)积极推进国企改革
过去,我国曾先后两次进行大规模的国企改革,试图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但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之下,国有企业挤占社会资源、效率低下的问题仍然明显。对此,我们应积极推动国企改革,尤其是国企分类改革。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这一领域;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可试行非国有资本参股,优化企业的治理結构,提升企业效益;对于公益类国企,应坚持其国有独资地位,更多地应从探索科学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等角度入手,提升企业效率。
参考文献:
[1] 刘世锦.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J].经济研究.2014,(1):11-14.
[2] 白永秀,王颂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J].宏观经济.2013,(7):17.
[3] [美]理查德·波斯曼.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9.
[4] 顾功耘.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53.
[5] 戴超.“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D].宁波:宁波大学,2017:33.
作者简介:贾瑶,女,浙江新昌人,新昌中学高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