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期货交易的界定之争

2018-10-25崔玉冰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

崔玉冰

摘 要:期货交易的客体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商品或者合约的观点一直存在。但是期货具有合约性和衍生性,期货交易具有对冲平仓的特点,以及中央对手方制度,期货交易的标的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就期货交易合同而言,它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合约,即期货合约;第二层次是就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合约而言,它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而期货交易双重标的决定了期货立法中应当对期货交易从实质上界定,并且第二层标的也为期货合约的大小提供理论基础。此外,由于中央对手方制度也逐渐适用场外交易,可以中央对手方结算体系为标准认定期货交易,为场外期货交易的监管提供新进路。

关键词:期货交易客体 期货 期货交易 中央对手方制度

一、期货交易单层客体理论

对于商品买卖说,首先,如果按照该观点,那么期货交易的标的是商品,和远期合约一样,但是期货交易的本质并不是实物交割获取商品而是控制风险或者投机获取差价。其次,商品买卖说与《合同法》相矛盾,期货交易人买入或者卖出的期货都是特定化的,同时在对冲平仓交易中,交易人将其和A订立的期货合同与其和B订立的期货合同抵销。但是在合同法中,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要求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即使将交易所规则视为会员之间的协议,也不能解释为会员之间通过该协议约定允许对第三人进行抵销。最后商品买卖说主张结算机构不是期货交易的当事人,只是为期货交易者提供担保。

對于合约买卖说,虽然是目前的通说,但是该说也将结算机构视为期货交易的担保方,如此在对冲平仓交易中,该说又与《合同法》的抵销制度相互矛盾。此外,合约买卖说没有界定第一份合约的性质,因为合约的转让是以存在合约为前提,所以期货交易者与第一份合约的关系也需要界定。

对于将来债权说,将结算机构视为期货交易的中介人,在对冲平仓交易中,这种观点也不能合理解释。而且如何通过中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说对于中介合同的解释还不完善,并不能支撑其观点。

对于衍生工具说,有观点认为,衍生工具通常被视为一种商品,其本质在法律上一种合约,所以该观点只是合约买卖说的另一种说法。 该说对于衍生工具与商品交易的不同比较,实质是期货交易与商品交易的比较,换而言之期货交易就是衍生工具的具体体现,对于表面要素的归纳总结并没有涉及期货交易的本质,因此这种转换概念的做法并没有指出期货交易的

本质。

除了上述观点,有学者从民法体系的包容性出发,主张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民法上的“物”,但不应将其表述为“期货”,以免陷入循环定义,同时主张有必要结合期货交易品种上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各类期货交易客体的法律属性,认为商品期货交易对象是商品,金融期货、指数期货的对象是特定利益,期权交易对象是权利,在贯穿民法逻辑的前提下,探究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但是正如这种观点所主张的,“期货合同是期货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期货之物则是期货交易的对象,前者是债权关系的标志,后者则为物权关系的标的”,但是期货交易的双方之间订立契约的关系又如何认定,这显然存在

矛盾。

二、双层期货交易标的对期货立法的思考

(一)期货交易的双层标的理论

该说认为期货的特征是合约性与衍生性,期货交易的特征是可对冲性,确定期货交易的标的及法律结构应当以此为基础。期货合约性决定了期货交易的标的应当是合约,期货的衍生性决定了该合约应当以一定的标的资产为基础,而期货交易的可对冲性则决定了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合约类型都可以纳入期货交易的标的。期货交易是这一种以双层标的为核心的复合法律结构:第一层次是就期货交易合同而言,它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合约,即期货合约;第二层次是就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合约而言,它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即商品。

(二)期货立法思考

根据期货交易双层标的理论,期货交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期货交易中分为第一层次的合约交易、对冲平仓交易和第二层次的实物交割交易,因此应当区分期货交易合同和期货合约。此外由于期货具有合约性和衍生性,期货交易具有可对冲性,因此不能按照现有的表面要素界定期货和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立法中应当体现其双层交易属性。

以期货合约等采用对冲交易机制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对冲机制的合约为交易客体的交易是期货交易,同时将合约的标的,也就是期货的种类物进行界定,由于期货合约的标的可以是权利所以只要是具有市场价格能够自由流通的基础资产都可以成为期货交割的对象,换而言之期货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标的的特点也为中小型期货合约的出现提供理论基础。虽然大合约可以过滤掉低质量的交易人群,但是我国期货交易市场规模还是比较小,农业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小而分散,采用小合约,因为合约小对应的保证金相对而言少就会吸引更多的交易者进入期货市场,增加了交易量,达到价格在庞大交易量的支撑下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在国际上,近两年来,纽约商业交易所、纽约金属交易所等交易所为中小交易者提供迷你合约、微型合约 ,如纽约商业交易所原油迷你合约、微型合约,纽约金属交易所黄金迷你合约、微型合约,韩国交易所也推出了迷你合约。

中央对手方制度是双层期货交易标的的理论基础,而且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合同中立性为期货交易者提供完全结算,有利于提高期货交易结算的效率,确保合约履行,此外国际上期货立法中普遍明确了中央对手方制度,确保我国期货市场理论与国际保持一致也应当确定该制度。一是以合约更替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中央对手方制度;二是在立法中明确中央对手方是一种结算制度,结算机构是中立的合同当事人而非担保者,但是其不能主动的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三是合同更替理论不同于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合约更替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细化。

参考文献:

[1] 李铭:《期货交易客体辨析:民法逻辑与市场经验的解读》,时代法学2016年10月底14卷第5期,第57页。

[2] 同上。

[3] 钟维:《期货交易双层标的法律结构论》,清华法学2015年第9卷第4期,第131页。

[4] 吕志平:《完善我国期货交易合约设计的几点思考》,期货日报2017年2月6日,第3版。

猜你喜欢

期货交易期货
基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银期货的量化交易策略分析、设计及优化
期货交易监管加码
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问题研究
美国对关系国计民生商品过度投机的法律规制及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