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法律分析
2018-10-25张涛
摘 要:體育社团在体育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假球”、“黑哨”等严重的体育问题,同样也暴露出了体育社团发展的困境,体育社团改革已成为共识。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推动体育产业化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关键词:体育社团 体育产业化 社团改革
一、现状分析
(一)体育社团的概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卢元镇认为体育社团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互益性、同类相聚性[1]。
(二)我国体育社团的基本特征
1、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不明确。体育社团与政府长期以来所表现出来的“同构化”现象可能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1)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后,综合国力薄弱,但又出于外交等方面的需要,我国实行“举国体制”的政策。2)对体育社团的定位不明确。不能够准确区分哪些行为和功能应该由政府来完成,哪些应该由体育社团来完成。3)国家对体育社团的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和科学的管理方法。4)政府对体育社团采取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基本导向。5)体育社团的办公场所主要由政府提供。6)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是体育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2]。
2、体育社团的发展水平不高、作用未充分发挥。由于体育社团受到资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约束,使得体育社团对民众表现出“高冷”的姿态,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3、私权受体育社团侵害之后救济途径的缺失。
2002年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广州吉利诉中国足球案中,因为中国足协的处罚行为的可诉性无法从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找到切实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对亚泰俱乐部的起诉裁定不予以受理。体育社团对此类事件就拥有了最终的决定权,司法在此处完全不起作用,这就使得体育社团在行使权力时极度膨胀,缺乏应有的约束。法律设计的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足以化解体育社团引起的纠纷。
二、国外体育社团发展经验借鉴
1、法律对结社自由予以充分保证。法律为了预防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权力超越界限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对政府权力做了较多的限制,充分保障国民的结社自由,生活社团化成为这些国家的一大特征。
2、与民众高度融合,自治力较强。发达国家体育社团大都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产生的,体育社团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民间社团组织而存在,社团事务由社团成员单独决定,社团实现财务的自己管理,社团管理人员由体育社团内部产生,成员中兼职人员较多,且对年龄和经验等没有明显的要求。
3、体育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西方国家受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影响,高度重视体育经济的发展,体育产业自然受到高度重视。美国的体育用品产业如耐克等,在国际上的市场占有份额很高。[3]
三、主体法律分析
1、体育社团设立的法律规定。
体育社团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对法律主体的地位,我国有不同的学说。1)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体育社团属于独立的法人,应属于民事法律主体——法人。2)按照体育社团所享有的处罚权等类似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及体育社团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体育社团承担了计划经济时代所应有政府承担的部门职能的现状来看,体育社团,又类似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2、设立方式
体育社团采用登记制和备案制。按照《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体育社会团体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规定的条件,申请成立体团时,应当经各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
四、体育社团改革
1、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
1993年发布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改革的总目标是,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赖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有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格局。”
2002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实行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分期、分批实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该规定性文件是在国家申奥成功之后,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事业之时制定的。
2、体育产业化改革
国家也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了体育产业的改革和发展。《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提出了“体育社会化”,体育资金方面也从单靠国家投资到靠国家投资为主、向社会多方筹资为辅的转变。《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中国足球事业十年发展规划(1993—2002)》、《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国足球事业2003—2012年十年发展规划》均提出了要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的体育产业化要求。
五、结语
体育社团在推动我国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在特定历史时期完成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但是体育社团的主体地位,体育社团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等均不明确,体育社团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机制尚不完善,这些都是亟待改革的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结构的探索,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受到重视,体育社团属于非政府组织的一种,体育社团能够承接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满足个性发展需要,是现代体育发展的重要载体,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国情要求相符合,符合国家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不仅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更重要的还是理清体育社团的主体地位、体育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等重要理论问题。
注释:
[1] 卢元镇.论中国体育社团[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6(1).
[2] 崔丽丽,叶加宝,苏连勇.全国性体育社团现状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2(4).
[3] 姜同仁,宋旭,刘玉.欧美日体育产业发展方式的经验与启示[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3(2).
作者简介:张涛,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