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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创新探究

2018-10-25刘子平

中州学刊 2018年7期

刘子平

摘 要:近些年来,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呈高发态势,给农村各项事业与党的执政形象及执政基础带来巨大危害。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尽管类型各异、成因复杂,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的滞后或缺失。要破解我国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难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农村基层法治机制、村干部权力监管机制和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

关键词: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村干部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7-0009-06

村干部“微权力”主要是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依法依规享有的管理村务的基本权力。村干部“微权力”在权力运行机制中看似不起眼但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村干部“微权力”虽小,但作用不小、影响不小。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地区的重视以及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量资金进入农村,农村成为“微权力”腐败高发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①在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②村干部是农村“微权力”的现实载体,村干部腐败的蔓延会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削弱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科学规范村干部“微权力”,有效治理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现阶段我国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发展态势与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腐败采取“零容忍”和高压态势,高举反腐利剑,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查处了一批“大老虎”,同时也查处了一批基层干部和村干部腐败案件,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巨大进展。但农村基层反腐败斗争与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形势依然严峻。总的来看,我国现阶段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呈现如下发展态势与特点。

1.发展态势上呈现“三突出”表征

现阶段我国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发展态势可用三个“突出”来概括。其一,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案件数量突出。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大量资金进入农村,农村成为腐败高发区,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案件数量突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云南省共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128件2358人,占立案总数的37.69%。③2016年初,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有“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人1355人,其中村干部776人,占被查处总数的53.3%。④其二,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涉案数额突出。村干部“微权力”不大,但“微权力”腐败涉案数额却非常突出,出现了小官巨贪现象。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全国各地公开村干部违纪违法大案共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过千万的有12起,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⑤浙江台州6名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1200余万元。⑥安徽淮北一村支部书记任职期间侵吞或挪用集体资产超过1.5亿元。⑦其三,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危害性突出。一是破坏党的执政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村干部“微权力”腐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削弱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村干部为防止腐败行为败露,往往采用各种方式打击报复知情者和举报人,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农民个体或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三是毒化社会风气,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产生与发展使原有的正常社会调节机制失效,导致农村社会道德滑坡,出现农村腐败亚文化,生成“逆向示范效应”,妨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的推进,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政治腐败与经济腐败并存,经济腐败更为严重

村干部政治腐败主要是指村干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农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权力的违法行为。由于村干部政治上缺乏相应的晋升机制,因此村干部政治腐败主要表现为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强选和控选。随着农村基层选举竞争的日趋激烈,有的人或有的家族为了达到获取权力或保住已有权力的目的,往往采用金钱贿选、暴力强选和家族控选等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金钱、实物贿选现象较为突出。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暴力强选和家族控选现象则较为突出。与村干部政治腐败相比,村干部经济腐败问题更为严重。近年来,随着大量资金和民生项目的涌入、城镇化的推进及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使得村干部在充满诱惑的经济利益面前不能很好地把控自己,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贪赃枉法、化公为私。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查处的村干部腐败案件中,经济腐败案件占村干部腐败案件的近70%。经济腐败主要表现在一些村干部利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发放惠农补贴等机会进行贪污受贿、冒领克扣、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3.腐败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从查处的大量村干部腐败案件来看,当前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发票、虚支冒领等方式贪污建设资金和资产;二是贪污、侵占或挪用国家下拨的惠农扶贫等涉农资金和物资;三是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向相关办事人员索要好处费;四是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挪作他用或收入不入账直接贪污;五是私设小金库,随意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甚至私分公共财物;六是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政府惠农补助款项。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纵深发展,党和国家对农村基层腐败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手段更加隐蔽化。他们往往通过打政策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等形式,采用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手段获取不法利益,普通群众很难发现他们的腐败行为,也大大增加了相关部门对村干部“微权力”腐败问题查处的难度。

4.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

与过去村干部个体腐败较多不同,当前村干部群体腐败趋势日益明显,出现了大量的串案、窝案,形成了腐败利益共同体。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和基层民主的不断完善,村干部个体腐败受到的制约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另外,由于村干部权力较小,仅靠个体力量较难获取不法利益。因此,有的村干部为了规避腐败风险,寻求安全感和平衡点,往往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采用利益攻守同盟、相互勾结合谋等群体作案的方式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在现实中主要是村支“两委”成员共同合谋,共同犯罪,出现了不少村支“两委”塌方式腐败。如浙江温州新桥村10名村干部与房地产商合谋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村级官员集体贪污的第一大案。⑧

二、村干部腐败凸显我国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滞后或缺失

透视近年来被查处的村干部腐败案件,可谓类型各异、成因复杂。可以说,村干部“微权力”腐败问题的生成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说,还应归因于我国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的滞后与缺失,难以跟上经济社会发展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客观要求。

1.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缺失

科学化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有助于村干部个体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村干部个体思想政治素质越高,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科学化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对防治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村干部“微权力”腐败频发与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缺失,加之村干部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使得村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很容易在多元社会思潮的影响下与外界利益引诱下发生异变,权力本位思想突出,导致村干部政治素质不过关、法治观念淡薄、原则立场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正常,从而为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思想观念温床。当前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基层党委政府对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足,观念淡漠。这导致农村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被忽视甚至无视。其二,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化缺失。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未能形成制度化、长期化,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时有时无,目标很难实现。其三,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与载体滞后、单一。当前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未能适应利益主体多样化、价值取向多样化、思维方式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和信息渠道多样化的发展要求,仍然存在教育内容陈旧、教育方法与教育载体单一等问题,从而使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实效大打折扣。

2.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存在矛盾冲突与现实漏洞

在中国传统社会,因为“皇权止于县”,所以农村基本由胥吏(没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和乡绅等来治理。胥吏和乡绅尽管不在体制内,但他们却承担着“真正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力缺乏监督,他们的搜刮和贪腐行为更容易得逞,导致官治与民治的矛盾不断恶化,农村基层治理出现“劣吏”“劣绅”治理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农村社会改造,原有的胥吏、乡绅不复存在,国家通过“送权力下乡”的方式实现了国家社会的一体化,确立了“政社合一”体制,但“国家公权”与“社会治权”之间的关系难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权力收缩至乡镇政权层级,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⑨因此,村干部具有了“国家代理人”和“社会契约人”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的确立来自国家行政权力与基层自治体的授权。然而,由于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的关系边界尚未厘清、基层自治法治化程度不高等原因,使得村干部的治理角色与身份较为模糊,出现了“非官亦官或不官不民”现象。于是,一些村干部就趋利避害地在“国家代理人”与“社会契约人”身份之间转换,逃避国家与自治体的监督与惩处,因此对他们腐败问题的查处与治理难度较大。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存在的这种矛盾性冲突与现实漏洞除了使村民自治的目标很难实现以外,也很容易使部分村干部异变成自利性腐败群体,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空间较大。

3.农村基层法治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不完善已无法满足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农村基层法治机制的不完善给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提供了现实基础与可乘之机。农村基层法治机制建设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涉农法律制度建设欠缺。我国是农业大国,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和关注“三农”问题,但涉农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涉农法律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欠缺,涉农法律制度建设层次低、效果差、执行难,农民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与保障。其二,农村法治推进主体素质不高。农民是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农民的素质高低决定了农村基层法治推进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当前广大农民整体上仍然存在文化程度不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运用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法治推进的进程,法律“村民权益捍卫者”的角色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实施缺少相应保障机制。这使得农村基层法律实际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效果较差,出现了很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基层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农村基层法律制度实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法律实施监督滞后、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整合,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这进而导致对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惩戒不力,村干部腐败问题频发。

4.村干部權力监管机制不健全

英国著名历史学者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⑩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并滋生腐败。村干部“微权力”含金量越来越高,但与之相对应的村干部“微权力”监管机制却并没有与时俱进,结果导致村干部“微权力”缺少监督、制约,村干部腐败案件频发。村干部监管机制不健全是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扩散蔓延的关键原因。村干部监管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县、乡镇党委政府监管缺位。由于县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未能履行自身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导致对村干部权力监督与指导缺位,对村级财务缺乏实质性有效监管,给村干部腐败留下了空间。其二,村级组织自身监督失位。村级组织监督包括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监督、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监督。在一些地方由于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导致其权力一家独占,村级组织之间的监督基本失位。另外,村干部之间存在着的千丝万缕的关系,致使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监督,监督流于形式。这给村干部腐败提供了现实基础。其三,村民监督未到位。由于村民在与村干部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信息缺乏或民主监督意识与维权意识不足,导致村民对村干部的权力无法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这给村干部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5.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不足

就当前查处的村干部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基层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不足是导致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根本性原因。全国几百万村干部既没有公务员编制,工资待遇又较低。一些村干部党纪国法意识较弱,在市场经济“经济人”理性主导下,在面对“付出—收益”利益失衡时,他们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滋生了“弥补”的不良心理,认为自己得点好处谋点个人利益理所应当。农村基层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经济保障激励机制不足。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来源,村干部的工资福利大多是靠农村集体组织自筹自支,村干部的工资薪酬待遇缺乏相应的保障,村干部工资薪酬待遇的激励作用更谈不上,出现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现象。这导致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也容易滋生腐败致富的“暴富”心理。其二,政治保障激励机制不足。当前,从村干部中选拔公务员的机制基本不存在,导致村干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改变自己的政治身份,无法在政治上实现仕途发展的目标,也无法实现自己的政治地位获取相应的物質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的付出与收益之间无法成正比,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其三,精神激励机制不足。由于缺乏相应的精神激励机制,致使村干部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取得的成绩无法得到精神性肯定与认同,普遍缺乏成就感和满足感,一些村干部进而转向寻求经济贪腐来满足自我价值实现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三、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创新的发展路径

治理村干部“微权力”腐败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系统的长效治理机制,并在农村腐败防治实践中不断推动其向前发展。

1.建构科学化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提高村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建构科学化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不断加强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防治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是筑牢村干部“不想腐”思想防线的重要保障。科学化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其一,做好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顶层设计。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要充分重视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好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各方力量,形成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大合力。其二,实现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可以通过党课、道德讲堂、法治讲座、模范人物宣讲等形式,对村干部进行党性观念、宗旨意识、法治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实现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化、经常化,保证对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不放松、有实效。其三,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及时更新、不断充实。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紧跟时代步伐,贴近实际,及时更新教育内容,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另外,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包括政治立场与理想信念教育,也要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道德观等内容的教育,筑牢村干部“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其四,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要创新、多样。要改变以往单一“说教式”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创新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采用红色文化熏陶、廉政人物学习、反面典型警示等方式,使廉洁、自律成为村干部的共性价值准则。其五,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要多元化。要结合村干部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载体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利用传统教育载体,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也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教育载体,如手机、网络等。通过利用多元化的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实现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全方位覆盖,能够调动村干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2.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农村基层自治发展

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存在矛盾性冲突与现实漏洞的根源在于“现行体制的权威治理逻辑和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模糊不清和规则混乱”B11。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治村干部“微权力”腐败,必须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基层自治发展。其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将“简政放权”真正落到实处。要不断推进乡镇政府职能改革,改变乡镇政府对农村自治组织权力“管得过多、干预过多”的现状,把农村基层治理权力还给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让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成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真正自治主体。这既可以有效实现农民自治体意识的生成与提升,同时也可以保证村干部权力来源的单一化,消除村干部腐败的制度诱因与制度条件。其二,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与配套机制,推进农村基层自治发展。要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厘清村级自治组织的授权关系,对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事会等)的权力界限做出明确界定,进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决议—执行—监督”的村民自治权力运行体系,让村干部真正为村民服务。

3.完善农村基层法治机制,形成制度反腐威慑力

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背景下,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法治机制建设是全方位保障农民权益使村干部“不敢腐”的法治基础与制度支撑。其一,不断加强涉农法律制度建设。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涉农政策性文件较多,而相关涉农法律制度却不多,所以农民政治、经济等相关权益的保护缺乏权威性与制度性。因此,需要加快涉农立法进程,构建起完备的涉农法律制度体系,使农民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破解村级反腐难题。其二,不断完善农村基层腐败预防法律机制。一是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有利于依法管理村干部,有利于“加强对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完善相关条款,消除逻辑混乱”B12。二是建议国家针对农村基层腐败实际出台专门的村干部反腐败法,对村干部腐败的适用范围与惩治措施做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与规定。通过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指导村干部的从政行为,为村干部执行政策提供具体依据,有效推动村干部腐败治理由“治标”向“治本”的发展。其三,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法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一是通过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民及农村执法主体的法治意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法律运用能力,使其能捍卫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农村执法者的责任意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遏制侵害农民权益案件的发生。二是整合农村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合力。这有利于改变农村多元执法导致执法分散、执法无法监管的局面,提高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大村干部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提升法律制度的反腐威慑力。四是加强农民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主动式服务,消解过去农民被动式寻求法律帮助的难题,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健全村干部权力监管机制,规范村干部从政行为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寻租与滥用。科学、系统、全面的村干部权力监管机制,可以实现上级与下级监督、内部与外部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进而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管网络,实现对村干部从政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因此,建立健全村干部权力监管机制是防治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村干部“微权力”监管机制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其一,明确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通过明确县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指导与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把村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政廉政建设体系,形成县、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合力共管的常态化监管格局。其二,建立健全村干部“微權力”清单制度。村干部“微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村干部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权力边界,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制约村干部的“微权力”滥用,减少村干部“微权力”寻租与腐败。近年来,在浙江宁波、山东威海等地相继试行了村干部“微权力”清单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村干部“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搞“一刀切”。科学编制村干部“微权力”目录,无需面面俱到,但要突出当地的村级权力重点。其三,健全村级组织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议事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作用,实现对选举、决策、村务、财务等的及时监督,有效规范村干部的从政行为,进而遏制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其四,健全村民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不断提升村民监督能力,畅通和拓展村民监督渠道,如实行村民听证会、特邀观察员制度、村民网络论坛等,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给村民社会监督注入动力与活力。

5.发展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减少村干部“微权力”腐败风险

建立与发展全面的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是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预防村干部“微权力”腐败的根本性举措。其一,建立并发展村干部物质利益保障激励机制。当前大多数村干部薪酬待遇过低,且工作压力较大,工作付出与薪酬待遇反差较大,无法保证其与家人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因此,我们可以探索专职村干部制度,建立发展村干部物质利益保障激励机制与薪酬递增机制,切实提高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消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增加村干部薪酬中绩效与奖励工资的比重,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热情。要建立村干部社会保障机制,对在职村干部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正常离职或退休的村干部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改变过去“离(退)职无保障”的局面。其二,建立并发展村干部政治保障激励机制。村干部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政治上的“天花板”困境,因此,我们必须探索解决村干部政治出路的举措。必须建立并发展村干部晋升平台,通过合同制干部、乡镇干部后备人选、公开选拔考录乡镇公务员等渠道,逐步实现其公职化待遇,提高村干部自我价值实现后的成就感与满足感。其三,建立并发展村干部精神激励机制。加大对村干部的精神关爱与激励力度,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公开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在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加大对村干部的精神奖励与激励力度,增强他们的业绩感、荣誉感与使命感。

注释

①《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

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

③《云南查处2000余村官》,《半岛都市报》2015年6月1日。

④《村干部去年查处776人》,《北京晨报》2016年1月10日。

⑤潘铎印:《警惕“村官”成反腐败的盲区》,《中国社会报》2014年8月29日。

⑥《小权力玩起大腐败》,《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11月9日。

⑦《拍蝇惩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0月24日。

⑧《失控的村官》,《经济观察报》2013年8月19日。

⑨周庆智:《论“小官贪腐”问题的体制与机制根源——以乡村治理制度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⑩[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2页。

B11周庆智:《关于“村官腐败”的制度分析——一个社会自治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B12刘振滨等:《乡村治理进程中村干部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思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