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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高管行贿犯罪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2018-10-25张纵华

21世纪 2018年10期
关键词:行贿罪高管民营企业

文/张纵华

企业高管行贿犯罪概况

企业家一词来源于法语,原意为“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狭义上是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家,广义上还包括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本文中的“企业家”与之相似,指向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党群负责人、监事、财务等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等。近几年的企业家犯罪研究也主要围绕这些主体展开(见表一)。

其行贿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家利用自己享有的资源,或者利用所控制的单位资源,采用贿赂手段,意图使所在民营企业在市场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家行

表一:2016年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高管职务分布

贿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有6个,即: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表二:2012-2016年民企高管行贿犯罪情况(单位:件)

表三:2017年企业高管行贿犯罪(单位:次)

从2012年至2016年触犯相应罪名的人数上看,行贿罪数量最大,单位行贿罪次之,再次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见表二)。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数量远高于国有企业。2014-2017年间,企业家腐败犯罪人数总共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有企业家768人,腐败犯罪次数是2574次。在高频犯罪中有单位行贿罪349次,其中民营企业家触犯单位行贿罪的349次,可见,这一时期内以单位行贿罪问责的企业家全部都来自民营企业。企业家行贿罪203次,民营企业家触犯行贿罪的179次,在因行贿罪被问责的企业家中,民营企业家占比为88%。2017年,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在企业家行贿犯罪中仍然占据了绝大多数(见表三),下文将围绕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风险防范展开。

民营企业高管行贿犯罪成因

《吕氏春秋》中有“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说的是商人重利的传统认知;现实中,美国企业家杂志的宣言也有一句,“I seek opportunity,not security,I want to take the calculated risk”。对应到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中,固然有缺乏法治思维、过度追求利益这个常见的体原因,但钻法律空子、知法犯法者也不少见。以2012年招投标领域的企业家行贿受贿为例,往往是居于招标一方的国有企业家实施了受贿犯罪,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营企业家实施了行贿犯罪,作为促进公平手段的招投标制度并没有杜绝腐败滋生,既暗示了完善规则的必要性,也提醒了我们研究企业家行贿犯罪最直接的着眼点是社会环境。

(一)传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存在惯性。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放管服改革正在进行,原有的制度漏洞正在填补但尚未健全,过大的裁量空间正在压缩但还有寻租空间,许多政策正在落实但还不到位,传统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制约着经济体制的性质,对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有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民营企业为获得资源而通过行贿手段靠近并依附有权的主体,本就是沿袭下来的经营策略。

以往民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改善经营,往往会消耗大量成本,成效却不能保障;但借助政府的审批、特许、配额、许可证等,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胜出更加容易获得超额利润。而国有企业家往往有行政级别并有一定职务,体现出“亦官亦商”的身份特征,亦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这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本文开篇提到的问题,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因此相勾连。

4)模型预测结果与实验得到的侵彻深度、侵彻模式、残余质量和时程曲线等数据吻合得较好,验证了本文理论模型的准确性。

(二)民营企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足。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性质等,为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提供了资源便利。

1.缺乏成熟有效的机制制衡。虽然很多民营企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制度,但一般而言,民营企业更讲究策略和手段的灵活性、有效性,相应地忽视其正当性,对已有规章制度,随意简化程序、变更条件,有章不循、有制不遵等情况常有发生,使得治理结构虚化,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监督不够。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重点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不够,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对民企高管决策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且没有惩戒措施,惩戒规则徒具形式。

3.财产界限不清。民营企业产权灵活,扩大了财务管理等高危风险环节的制度漏洞。一方面不能对财产实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违法操作自成套路。例如医疗药品和器械购销,具有多次性、长期性,其中的“回扣”采用按量定期结算,需要涉案人员多次实施,但在现实中,往往作案手段隐蔽,侦查困难,也说明了其违法犯罪的套路较之于合规建设,更加“严谨”,更具有执行力。这也是疫苗事件背后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

(三)民营企业法治意识形成的迟延性。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都还没有习惯于用法治的、理性的思维来处理各种事务。在企业外部竞争环境不平等或让人认为不平等时,习惯于通过贿赂获取机会或不当获取利益,忽视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之人不在少数。例如,制造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高发领域,公共工程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利润保障,在付出高额的行贿费用后还可以大赚一笔几乎是业内通识,刺激了冒险心理。再加上尽管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但是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与处罚强度均弱于受贿犯罪,更降低了行贿主体的警惕性。

民营企业高管行贿犯罪防范

预防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要内外同时发力,推动民营企业彻底完成从“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同时,要规范民营企业家行为,使其行为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到全程留痕转变,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一)完善内部治理。转变民营企业中高管监督失控现象,需要改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直到全体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1.确立科学的决策与实施程序、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在企业管理系统中,通过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2.明确财产支配权限,切断贿赂来源。民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资金在分配利润前都应属于企业所有,如何支配企业财产,要以合法经营所需为标准,多股东的公司更应遵循企业治理规范模式,对于名义经营者与实际出资人不同、隐名出资者与实际注册者不同、资金借贷与按股出资不同等情况,尤其要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3.优化企业经营目标。企业经营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共同性,不能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以避免当犯罪获得的收益大于犯罪可能受到的制裁时,部分人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相应主体以获得资源配置上的优势。

(二)规范市场运作。改善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不必行贿。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依法规范权力边界,逐步改变国家对资金、项目、资源、信息等的控制方式,更多地通过市场化机制配置资源,实现企业的归企业,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1.在资源分配层面,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平竞争。明晰政府职权范围、公开办事流程、厘清权力清单,对于权力行使的依据、原则、程序以及结果,加大公开力度,用社会和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预防和发现“暗箱操作”。

2.在企业规范方面,严抓财务管理,强化支付监督。加大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约束,引导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开支付行为,保障财务、账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减少财务管理漏洞。美国法律对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提出硬性要求,保证企业所有的支付行为被公开等,可资参考。

3.在项目进行阶段,加强过程公开,鼓励全程监督。在产业链条较长的领域,往往是不规范操作高发。以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例,统计发现,这种犯罪往往首先是发包单位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给予的回扣、贿赂;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各种好处。其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从中收受贿赂;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再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继而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而由于行贿、受贿因素的存在,工程发包环节也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环节埋下隐患。实践中的很多业务流程都比较复杂,可投机空间较大,加强监督,有必要推进过程公开。

(三)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和商业诚信建设。行贿犯罪因多种原因而生,也只能在多重作用下消减。但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不足以纠正认识偏差,根除不了侥幸心理;社会监督往往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激励机制不足。即便创造了条件,让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公开和自由的竞争,但是,运用生产资源从事获得利润的活动,逐利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完成商业诚信建设最有效的手段应该是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其收集录入的障碍没有破除,有效应用于制约个体行为,在短期内仿佛难以实现。寄希望于通过立法设立惩戒,从而引导社会行为可能更为快捷,比如对实施行贿行为的民营企业家适用禁止令,扩大禁止令的适用的领域和范围,以此加强震慑,但这又是另一个需要深入论证的问题。《吕氏春秋·上农》中也把商(人)的想法当成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持)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企业家要履行普通人的义务,除了现有的,还有可能的提供信用信息及配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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