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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本身必须“合法”
——全国人大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下)

2018-10-25胡建淼

21世纪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司法解释

2017年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案例6: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在实践中导致不少人离婚“被负债”。2016年以来,多位公民针对此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近千件审查建议。2017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又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同年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案例7:解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情况。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两高”报送备案的128件司法解释。法工委逐件审查后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力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案例8:修改“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人大常委会收到“两高”报送备案的128件司法解释,法工委逐件审查后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案例9: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专项审查107件地方性法规。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打包修改法律取消或者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启动专项审查,对与法律修改内容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审查研究。督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30件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

案例10: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深刻教训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2017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备案审查报告,并集中公布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标志着中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将进入常态化,并为“合先性审查”奠定基础。

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97条、第98条和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备案审查权。而且,根据《立法法》第99条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宪和违法的法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和建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是,多少年来,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宪和违法的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和建议不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也不多。但自从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公民和组织提出法规审查建议日益增多。据统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特别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备案审查报告,并首次集中公布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由此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视对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审查。中国的合宪合法性审查将从此走向常态化、程序化。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部分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个别地方没有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开展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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