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智慧法院如何“深度应用”
2018-10-24刘晓春
刘晓春
身处不同城市的原告与被告通过手机在线参加了庭审;人在非洲的被告通过手机与原告在线达成了调解协议……动动手指坐在家里“打官司”的案例越来越多。
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如火如荼。技术和数据的深度应用是最高法院文件中多次强调的措辞。最高法院三令五申深度應用,表面上是技术和数据的使用,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互联网思维和模式在法院系统的深度渗透和应用。
这种思路的特点是开放性、兼容性、交互性、扁平化,强调用户体验和互联互通,通过极速降低信息成本来促进高度专业化分工。当前各地蓬勃发展的“自下而上”的移动微法院、最高法院“自上而下”推动标准化的顶层设计,以及人工智能算法对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推动,背后均是深度应用的体现。
“自下而上”的移动微法院
作为“新鲜事物”,智慧法院的实质是推进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司法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与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
智慧法院的深度应用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具备和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的“移动微法院”带有鲜明的互联网特色,如今在各地蓬勃发展。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移动电子诉讼试点”,宁波两级法院推出的移动微法院是其中的代表与典型——历经近11个月更新迭代,它已具备网上立案、查询案件、在线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申请执行、网上缴费等20余项功能。
普通民众访问和了解法院功能,成为简单的“扫码”、“关注”并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与其说是在接触代表国家权威的司法部门,不如说是在了解一款互联网产品。
宁波移动微法院秉持了互联网“产品开发”的思路,其基础架构与更新迭代,体现更多的不是“自上而下”的宏观部署,而是“自下而上”的场景应用,并且随着使用者——法官、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的反馈和诉求而不停调整,推陈出新。小程序的呈现方式也带有“即插即拔”式的互联网模块感。
除了功能上的用户体验导向设计,移动微法院的程序设计也体现了前沿技术在司法诉讼各环节的应用,小程序采用了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多路双向音视频、语音识别、微信支付非税缴费、电子签名、区块链存储等技术,其目标是实现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实现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从而力图解决“问累”、“诉累”、“跑累”等问题。
移动微法院体现的是基层法院努力尝试“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成为可能”。其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构建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顺畅渠道。这相当于为智慧法院的整体构架打造了一个具有亲和力与人性化的“交互界面”。
据统计,截至8月31日,当事人在宁波的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22658件,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和在线撤诉11631件,宁波法院在收案增加8%的情况下,平均审理天数下降11%。
“宁波经验”现不仅已在浙江全省推广,且其他省市也有推出移动微法院。
“自下而上”的移动微法院无疑是深度应用的体现,但智慧法院的建设,还需“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
标准化、互联互通需“自上而下”推动
智慧法院建设需要庞大的硬件软件基础设施支持,在这过程中,互联网思维同样重要,分散的系统和数据,只有在互相兼容和可交换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相互“深度”整合和协调,发挥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规模优势。移动微法院广受欢迎,固然与其人性化功能设计密不可分,其快速传播和推广,也得益于标准化的底层技术——小程序的支撑。
提供标准化、可兼容、可交互的底层技术标准,并非“自下而上”可以完成的任务,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强势的执行能力。最高法院已经颁布国家推荐性标准“网上诉讼服务应用技术要求”,针对智慧法院建设中“诉讼引导”、“网上诉讼流程”、“律师专项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化的规定,设立了全面而细致的功能模块。此外,还制定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除对于内部系统提出具体的技术参数要求外,还要求能够实现“法院间卷宗调阅”和“部门间业务协同”等兼容功能。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自上而下”进行标准化的努力。
最高法院除了要求各级法院深度练好“内功”之外,强调整个系统的“内外贯通”,同样应是当务之急。否则,高度发达的法院内部数据处理自动化系统,依然只能是一个个“数据孤岛”,或者以单个法院为单位,或者以某个地区为单位。这样的信息化过程,固然可以优化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配置,但是无法实现全国司法资源统一调配和最大化。
数据和系统彻底打通可能面临的难题,体现的是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思维和条块分割的“地盘”思维之间的紧张,化解这种紧张关系,需要有“自上而下”的努力来进行强势推动。
除了底层系统的标准化之外,具体制度的技术应用也需要在技术上和审判规则上实现逐步的标准化。例如,作为电子存证重要形式的区块链存证,已经成为智能司法领域的热门关键词,杭州互联网法院率先在判决中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提出了对区块链存证进行审核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具体方法,即“重点审核电子证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着手建设司法区块链系统。
在最高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方式上,鼓励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来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至此,区块链等新型存证手段虽然一定程度得到了法律上的“正名”,但是对区块链等电子存证的实践和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技术参数还是审查规则上,都有待通过进一步的实践进行探索,并逐渐提炼出一般性的审查要点和标准化规则。
算法决策:效率与公正
在移动微法院、标准化与互联互通这些带有鲜明互联网特色的事物之外,智慧司法最深层次的应用,是要利用司法大数据的内外贯通,实现人工智能算法对于司法过程和决策的支撑。这种支撑主要是出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方面的考量。
技术系统和大数据的应用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使得更多的纠纷可以经济、快捷的方式进入司法审判并输出执行成本同样可控的有效结果,使得“司法为民”的理念更加切实落地;另一方面,在司法资源本身的整合方面,也有助于进一步“繁简分流”,优化配置法官人力资源,让更多的司法智慧集中在重点疑难案例之上。
这些都是司法效率提高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过程中,智慧法院的技术系统主要是起辅助性的作用。例如,可以通过系统为法院提供日益可靠的决策建议,但由于司法结果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最后的决定权需要保留在法官手中,而非算法。这也与国际知名的人工智能“23条军规”中关于司法透明度的倡议相吻合,该倡议要求“在司法决策系统中使用任何形式的自动化系统,都应该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而且需要由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审查”。
司法效率的提高本身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贡献。但是,在智慧法院体系建设中,也存在相对于效率而言的其他公正考量。例如,技術系统的支持可以在众多环节排除人工干预的必要,从而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即使不是在司法腐败的场景下,技术的理性和冷静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司法人员的不理性和情绪化。因此,在追求公正的维度上,智能司法技术的作用更多是制约、限制司法权力,将其规范在理性的轨道之上,增加确定性和可追溯性。
当然,智慧法院体系下的算法问题与其他领域相比具有其鲜明特色。在很多算法应用领域,常用的做法是通过数据喂养促进算法的深度学习,并形成相关输出或决策,在此过程中,很多规则并非事先输入,而是由算法自行探索并加以应用。但在智慧司法领域,很多规则已经成文并且足够细致,需要做的只是把这些法律规则转化为程序语言,在这个意义上,算法通过深度学习形成新的规则和决策的模式在智慧司法中并不会如同其他领域那么广泛。
此外,算法训练中强调相关性而非因果关系这一特点,也成为算法无法替代司法理性的重要原因。
简单来说,如果算法接受的案例输入中有相当比例的判决本身是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那么算法也很可能会输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决策结果。
算法本身不具有真伪验证和区分对错的判断能力,因此,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法律和司法依然将是人类发挥主导而不可替代的重要领域。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编辑: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