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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电费违约金的收取

2018-10-24仇聪君

江西电力 2018年9期
关键词:供用电违约金电费

仇聪君

案件简介

2009年5月,陈某、游某为其合伙经营的建材厂向某县供电公司申请用电,供电公司为其以“建材厂”名义立户并供电。2009年6月,供电公司与游某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起至2010年6月止。合同到期后,供电公司继续向其正常供电,但一直未再续签《供用电合同》,也没有正式的电费催缴凭证。陈某、游某从2014年8月起欠电费合计93067元。2014年9月,供电公司停止向被告供电。供电公司曾多次口头向陈某、游某催缴,但陈某、游某认为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为建材厂,而非其个人,故一直未缴电费。另外,经查建材厂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供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游某向供电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电费93067元及电费违约金171693.28元(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6年底,法院经审理后判決被告游某、陈某向供电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930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供电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中,供电公司以未经工商登记的建材厂为户名进行立户登记用电,且在供用电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供电。供电公司在用户欠费的情况下,虽及时采取了停电措施,防止电费损失扩大,但仍导致了电费回收纠纷,给公司电费回收带来了风险。本案经供电公司起诉后,法院虽然支持了供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但是要求被告支付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电费违约金应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根据其确定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而约定违约金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则具体规定了电费违约金的收取比例。因此,有观点认为电费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应适用。

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的产生应依据合同约定产生,属于约定违约金。《合同法》相对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而言属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因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应属无效,供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的违约金相关事宜应通过合同的形式与用户进行明确约定,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主张电费违约金。

约定电费违约金数额过高未必能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因此,即便供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如果该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给供电公司带来的损失,在诉讼中,电力用户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

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违约金数额扩大的,法院可不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电力用户未依约支付电费,供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供电公司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包括及时依法停止供电、及时依法催收电费等,同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结合上诉案例,供电公司在中止供电后,虽然口头催收电费,但是未留下催收证据材料,导致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建材厂的经营者催收过电费,直至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定供电公司未及时催收电费,导致了被告违约金损失的扩大,对于供电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应及时与实际用户签订书面合同。公司须在供电前与电力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且立户使用的用户名称必须与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致。供用电合同到期后要及时与用户续签。

电费违约金须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摒弃“即便供用电合同中未约定电费违约金亦可直接根据相关电力法规规定收取”的错误认识,应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电费违约金的数额或收取方式,以便在用户违约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及时催收电费并保留证据。在用户未按约定支付电费的情况下,供电公司要及时催收电费,供电公司可以通过依法停止供电、及时提起诉讼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加强证据管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供电公司应切实加强证据管理,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供用电合同、电费催收通知等都是证据。在电费催收证据中,经用户签收的电费催收通知单、向用户指定手机号发送的催收短信、电话催收录音等,都是已催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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