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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下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

2018-10-23赵小克李惠蓉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信贷风险常州市科技型

赵小克,李惠蓉

(常州大学 a. 商学院;b.怀德学院,江苏 常州 214500)

一、序言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经济发展面临各种挑战,已经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阶段。在这关键时期,科技型企业成为推动我国企业改革、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政府也逐步加大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通过建立各种有针对性的规范制度和实施具体的优惠政策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对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来推动其发展。然而由于科技型企业具有高风险、轻资产、收益周期长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融资困难导致科技企业面临创新资金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低和产业化水平低下等多重障碍。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和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主体之间的多元风险分担机制。就科技信贷风险分担体系的构成而言,科技财力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科技担保由担保公司提供;科技信贷市场主要由债券市场构成;科技贷款主要是由银行提供,即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还包括民间金融和金融租赁;科技保险由商业性科技保险和政策性商业保险组成。在目前全面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破解我国1 200多万企业中众多创新型企业所面临技术创新资金短缺的严峻问题,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

江苏省拥有中小微企业200万余家,是江苏经济、科技发展的主力军,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经济总量和65%的发明专利。但由于银行对其设定了较高的融资门槛导致许多企业资金短缺而不能扩大产业规模,失去了发展机会。2011年,江苏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出以贷投结合的科技贷款创新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选择。2014年,苏南获批成为首个以城市群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改革提供了实践条件。常州市作为其中一员,近些年来制定多项政策意见来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相继出台了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担保公司实行政府奖励和风险代偿以及鼓励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内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等专项扶持政策,形成了有利于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在此背景下,大力推进科技金融财政扶持政策创新,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在政府引导下构建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成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国外文献主要是从金融体系整体的角度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侧面涉及风险分担的研究。Arrow(1963)讨论并指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是限制信贷风险分担的主要因素,提出了风险的分担就是将其转移给风险承受能力的比较优势一方,建立了研究信贷风险分担相关问题的一般思路。Toivanen(2005)认为在应对不可消除的系统性风险时,政府、银行和企业为了自身免受损失而试图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两者身上,这种持续博弈的结果是风险在这三者之间进行互相转移和分散。Axel G.Schmidt, Guy Selbherr. Tasks (2009)以德国担保银行在德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的贡献为例,认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是商业银行信贷,所以保证人条件下的担保贷款会成为常态,这就论证了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的必然性和可行性。Patrick Honohan(2010)讨论了政府参与下的担保计划可有效促进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过程中保证各项环节透明极为重要,存在的问题是政府期待短期收益与企业回收期限不确定之间的冲突。Bena and Ondko(2012)以1996~2005 年的欧洲企业作为样本,发现随着环境的改善,那些高成长行业获得了更多的外部融资[1-5]。

国内学者林璐(2007)、晏露蓉等(2007)分析了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分担机制失衡的原因,提出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科技企业专门担保基金、通过分层次再担保机构和政府扶持基金来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在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等建议。房汉廷(2010)、刘志彪(2011)认为,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高风险的行业市场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解决这种现象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银行、担保机构、保险、科技企业自身等共同协作,建立多元信用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担模式,形成一个健全的科技金融支持机制。马晓霞(2006)、郭戎等(2013)认为,在科技企业的初始阶段的经营风险很高而且资金需求量较大,政府应该采取贷款贴息政策和税收抵扣或减免等优惠政策,对金融体系进行风险补偿,这样才能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仇荣国和孔玉生(2017)则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刻画了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结论是在融资契约设计中,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违约成本,能够营造良好的商业银行信贷融资环境,从而为更多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王贞洁(2016)的研究结果表明,“信贷歧视”降低了我国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科技企业承担着较高的债务融资成本而缩减技术创新投资规模;而近些年我国政府对于科技类行业的政策倾斜,强化了信贷市场的便利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6-17]。

综上所述,相关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政府引导下的科技信贷风险及其分担机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对科技信贷及其风险分担的理论研究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第二,多数研究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研究,但却没有把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发展阶段和面临的风险与科技信贷模式等问题结合起来;第三,对政府引导下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问题很少进行深入研究。针对此,本文拟基于江苏省常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指导,商业银行为中心,担保与保险机构三者共同协作的机制,探寻一个合理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问题方案。

三、常州市政府引导下的科技信贷现状和构建风险分担机制的思路

最近几年,常州市科技金融获得了较快发展,在构建以政府为引导、金融机构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上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2010年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后,各部门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初步形成了有利于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探索出了一条典型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模式,为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

(一)常州市科技信贷发展的总体现状

1.科技信贷引导的“苏科贷”项目。2009年,省科技厅与江苏银行合作推出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项目自2009年11月开展试点运行,常州市为第一批10个试点城市之一。2009年到2013年,共贷款企业146家,放贷金额32 650万元。2014年,放贷企业52家,放贷金额1.25亿元。“苏科贷”定向在常州科教城设点,由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1亿元授信额度,专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提供定向资金支持。目前常州市保证金1 400万元,市放贷总盘子为25 000万元,可放贷余额为17 350万元。风险责任由省、市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及企业共同承担。发生贷款损失需要代偿的,省市各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1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约定和法律责任。

2.科技保险和担保。2013年底,由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高新区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该业务采取保费补贴模式,政府在企业贷款后,按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贷款总额度8 000万元,单笔最高限额3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贷款期限1年,保险费率2.8%~3%,保险公司承担85%的风险,银行承担15%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封顶1 000万元。科技部门以高新区为试点逐步向全市推广,会同财政局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常州市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池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认定及推荐操作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施行为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紧密联系,从而培育和发掘更多的融资机会。

3.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常州市于2013年间先后成立了三个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为科技信贷提供了融资场所和政策保障。第一,常州市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该科技金融中心重点吸引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新兴的创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专业理财等各类准金融机构。该项目全力推进科技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并致力打造“融资+建设+运营+金融”可复制、能盈利的新型运作模式,以形成独特、强劲的核心竞争力。第二,常州市科教城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以常州市政府为指导、市科教城管委会和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科技金融中心成为首批江苏省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省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中心服务面积5 000平方米,目前共计引进成员单位70多家,有效促进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技术资本的顺利对接。第三,常州市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常州市成为第二批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成立常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完成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围绕省里制定的规划,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着力健全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重点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科技担保体系、推进科技保险、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常州市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尚处在起步阶段,科技信贷工作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科技信贷发展的整体规划和目标亟待完善。政府至今还未编制出包括地方融资体系在内的总体金融发展规划,尤其是对科技信贷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不够清晰。与周边城市相比,缺乏融银行、信托、担保、证券等多功能的地方综合性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投资初创型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数量不多、占比不高,科技信贷在创新创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凸现出来。第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瓶颈亟待破解。由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多数呈“技术优、资产轻”特征,因而在企业成长路径中融资面临信贷融资难的问题。目前,科技型企业融资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得到有效健全与运用,企业征信工作进展缓慢,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增加了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第三,金融机构信贷专营体制和联动合作机制亟待建立。目前常州市信贷总量与加速扩张的科技产业规模不相适应,科技金融的政策在公平性、竞争性和覆盖面上还应进一步完善。以信贷为中心的配套服务能力不足,风险缓释、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完善,担保企业实力不强,信用保险发展较为滞后。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各类金融主体、各种金融工具的联动性不足,科技保险和科技开发保险试点工作滞后,政府+信贷+担保+保险的联动合作机制有待健全。第四,风险分担比例不匹配。由于自身低效率和行业的不规范,担保机构在为科技型企业信贷提供担保后,担保贷款的大部分收益却会被承担较低风险的商业银行获得,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提供科技信贷担保的积极性不高、经营效率低下,进而降低了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效率。

(三)构建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思路

根据以上的调查和分析,本文构建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思路如图1。

四、基于C-D(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信贷风险分担模型

借鉴鲍静海等(2014)的研究思路[18],构建基于C-D函数的信贷风险分担模型如下。

(一)模型假设

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两方面的信贷供给,其一是政策性扶持信贷,其二是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发放商业贷款。假设:

1. 商业银行的两项信贷任务为t1和t2。最终商业性贷款与政府扶持性信贷活动的结果是R1=t1+θ1,R2=t2+θ2,其中:θ1,θ2是两种任务所面临的风险,θ~N(0,δ2)。

图1 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图

(二)模型构建和分析

(1)

商业银行的利润为:

Z=R(R1,R2)-C(t1-t2) .

(2)

因为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担保、保险公司低,因此它对风险规避性的预期收益表达式可以用u=e-ρz来表示,其中ρ代表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厌恶程度。

(3)

(4)

将式(3)(4)代入式(1),经求解得

(5)

(6)

(三)模型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一定风险范围内,政府参与科技信贷程度高,会对商业银行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但若信贷风险过大,政府的扶持作用反而使分担机制变得更加低效率。第二,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力度还会激励担保与保险机构参与信贷风险分担的比例,进而提高参与者的风险分担贡献。第三,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效用还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能力存在正向关系,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手段多样,则其可以接受较大的风险强度。

五、政策建议

(一)建立以政府引导的多机构合作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模式

科技信贷风险分担过程中的参与主体是在政府引导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它们直接影响到风险分担的最终效果。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商业银行,企业、政府、保险、担保机构的行为都要围绕其行为展开。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规模效益评估企业信用,但由于各银行在规模、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各不相同,其对参与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意愿也不同。因此,要想建立平等的多机构参与下的风险分担机制,需要建立商业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平等的战略合作关系和鼓励各方发挥各自优势的制度契约。

(二) 以违约概率测量作为风险分担协作的前提

除了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利润情况的相关财务指标外,相应非财务指标和行业、地域、企业规模等也成为影响科技型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因素,在评测科技型企业信用状况的违约概率测算过程中必须都要考虑。建立精确的违约率评估率标准可以提高科技贷款申请的审核效率,这可以保障银行自身收益、降低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与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意愿。实践中,为了准确测量违约概率,可以通过建立科技型企业信息库来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并降低交易费用,有效实现科技信贷风险分担。

(三)提高政府在协作主体间的作用

和其他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更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来进行引导和扶持。从C-D模型分析中可以知道,政府的引导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高信贷风险分担协作主体间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依靠公信力与政策支持,通过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项目筛选来加入到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协作任务中。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融资平台,对企业进行信贷、担保、保险申请等业务提供支持,控制好每一个环节的信贷风险。最后,政府可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由于信息地位不平等而存在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等问题,以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

(四)辅以其他多种有效手段分散科技信贷风险

科技信贷风险除了在上述传统机构进行分担外,还可以借鉴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等金融工具,设计出适合于科技型企业的证券化信贷工具,将信用较高、收益稳定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采用信贷证券化风险分散模式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引入更多的自然投资人,有效降低单个主体承担的风险。如此,信贷风险分担的参与者就不仅仅局限于政府、商业银行、担保、保险等传统的风险保障机构,还将包含不同风险偏好型的投资人引入市场中。随着参与者的数量增加和差别增大,每个主体分担信贷风险的效果就会更加明显。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采取证券化等多种手段,会使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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